查看原文
其他

研讨会精彩回顾|长户贵之主题演讲——日本信托税制概要




2023年9月23日至24日,经教育部批准,由南开大学主办、法学院承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指导,京华世家家族办公室、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协办,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支持的“第二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以下简称“研讨会”)在南开大学法学院圆满举办。百余位来自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澳门、香港以及大陆的信托法学者、专家聚首南开,就信托法前沿问题展开研讨。


以下为学习院大学教授长户贵之的发言内容。


学习院大学教授 长户贵之


长户贵之


我是长户贵之,在学习院大学从事租税法研究。非常感谢今天这个宝贵的机会,我将就日本信托税制进行概括说明。


我首先会介绍一下日本信托利用状况,然后再说明一下2007年税制修改后的现行信托税制的结构。最后,谈谈有关日本家庭(族)信托、民事信托之所以利用率不高的原因。



这张表显示了日本信托协会调查的不同功能的信托受托概况。大致分为资产运用型、资产管理型、资产流动化型三大类,该表还根据信托财产的种类等进一步进行了细分。从这个表可以看出日本信托的实际利用情况是资产管理型(包括再信托)占比超过了受托总金额的8成。另外,据说在英美法律圈内,作为继承和遗嘱的代替制度,信托十分盛行。在日本虽然没有统计,但据说用信托代替遗嘱的做法并不常见。



日本的信托以前是以商事信托为主,信托税制也是针对每个时代盛行的信托形态分别进行应对。这张表格整理了在每个时代成为话题的信托形态和针对这些信托形态确立的信托税制。由于时间原因,无法对表中的全部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例如,20世纪80年代受地价上涨的影响,土地信托开始盛行。对于土地交易,日本有税制上的优惠措施,该优惠措施同样适用于转让土地信托受益权的情形。另外,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金钱债权和不动产的流动化、证券化交易。针对证券化信托,日本确立了特别的税制,以避免税制对信托用于证券化交易造成妨碍。


因此可以说日本的信托税制是根据实务中信托的形态,根据情况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措施。反过来说,对于在实务中没有实际需求的信托形态,很难采取税制上的应对措施,而正是由于税制上迟迟没有应对措施,因此在实务中该信托形态也始终得不到普及。



日本通过2007年的税制修改,对现行的信托税制进行了整理。是非常复杂的税制,在这里只粗略地说一下其概要和结构。


首先,关于信托设立时的课税问题。据说日本的信托税制从1922年开始,原则上采用了“实质受益人课税原则”。所谓“实质受益人课税原则”是指,基于信托财产实质上由受益人享有而决定课税关系的原则。因此,根据信托是自益信托还是他益信托,信托设立时的课税关系也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如果是自益信托,由于委托人=受益人,因此即使设定了信托也会被视为不存在信托财产的转移。另一方面,如果是他益信托,即委托人≠受益人,则存在信托财产的转移。而且,如果信托财产没有实质性转移,信托生效时受益人一方就不会出现赠与税、遗产继承税等资产转移税的问题,转移信托财产的一方也不会出现对信托财产中产生的未实现损益适用资本损益税的问题。与此相对,在他益信托的情况下,只要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未以合理对价受让,受益人一方就有可能因为存在信托财产的受赠或继承而缴纳赠与税或遗产继承税,另外,与按照时价转让信托财产的情况相同,委托人一方有可能需要就信托财产的未实现损益适用所得税的资本损益课税的相关规定。因此,如果设定他益信托来代替遗嘱,需要注意受益人一方的赠与税、遗产继承税以及委托人一方的所得税会发生什么变化。



其次,谈一谈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收益的课税问题。在私法上,即信托法上,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由此产生的所得也是首次归属于受托人,但受托人根据信托行为的内容为受益人管理信托财产,因此关于税法上的所得归属也设置了特殊规则。这就是“受益人课税信托”的结构,作为所得税中的原则性规则(所得的归属与私法上的归属相统一)的例外,受益人课税信托的规则是,信托财产所得在税法上归属于受益人。这样一来,受托人获得信托收益时,该收益被作为受益人的收益来处理,而不是直接归属于受托人。这是“pass through”课税的一种,受托人获得所得时,即使未实际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也可以向受益人课税,同时,在向受益人进行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课税。这是"实质受益人课税原则"的体现。   


但并非所有的信托都是受益人课税信托,某些特定的信托在性质上被认定为“法人课税信托”,与法人的课税结构相同。所谓与法人课税相同的“结构”是指,如果是法人,在法人层面上获得所得时,需要先缴纳法人税,在向股东进行实际分配时,还会对股东进行课税,即所谓的法人双重课税结构。如果是法人课税信托,获得了从信托财产产生的所得时,在受托人层面上进行一次法人课税,然后在对受益人进行实际分配时重新进行课税。因此,实践中,对信托方案的设计往往是为了不构成法人课税信托。那么哪些信托会成为法人课税信托呢,粗略地说,如果某一信托具有事业性的特点,如果采用公司形式就会适用双重课税的信托类型,属于法人课税信托。但是也有人批评属于这种类型的信托过于广泛。


因此,法人课税信托设置了几个例外。第一,用于证券化交易、流动化交易的信托。这是2007年信托税制完善之前,在日本开始进行资产流动化交易时,作为特殊措施引入的,也被纳入2007年修改后的信托税制中。如果符合资产流动化法上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人虽然受到法人课税,但如果将课税年度的可分配收益额的90%以上分配给受益人,则在计算受托人的课税所得时,可以扣除分配的收益。被称为所谓的“pay through”类型,例如信托收益为100时,如果将90分配给受益人,那么在受托人层面上,成为法人课税对象的只有10。这是与负债利息相近的处理方式。  


第二个较大的例外是无受益人的信托,这与其说是为了防止法人双重课税,不如说是因为如果认定为受益人课税信托的话,在受益人缺失的期间内所产生的所得不被征税,产生了递延纳税的利益,因此作为权宜之计,可以在受托人层面课税,将其作为法人课税信托。 


最后的第三种例外的类型是集合信托。这是对退休年金信托、联合运用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大规模信托的特殊规定。这种类型信托,受益人极多,将其认定为受益人课税信托并在向各受益人进行实际分配之前就征税不太现实。因此在认定所得不属于受托人的同时,在受益人获得实际分配时对受益人进行课税。例如,退休年金信托中,员工在退休之前不能领取年金,将其作为受益人课税信托进行“pass through”课税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如果在实际分配之前不对信托收益进行课税,则会产生递延纳税的利益,因此从立法角度看,也有人主张应该通过“pay through”课税的方式处理。


最后,想介绍的是,虽然在商事信托中,日本根据信托形态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措施,但是在以代替遗嘱为目的的民事信托中,信托的使用率不高,其原因之一可能是税制上的问题。下面,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例子是所谓的受益人连续型信托。


委托人A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将配偶B作为受益人,B死亡后,将A的上一段婚姻中所生子女C作为受益人。C患有残疾。B和C都死亡时,信托终止,剩余财产归A和B之间的子女D(预计在A死亡后出生)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日本的信托税制的规定,委托人死亡后,不承担合理对价就取得受益权的人有可能需要交缴纳遗产继承税,并且对受益权的评估方法进行了规定。根据遗产继承税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上述受益人连续型信托,即使存在影响受益人的受益权价值的限制性因素,也会被视为没有这样的限制性因素来进行处理。根据第9条的第3款第2项的规定,由于这里的“受益人”是指实际拥有受益人的权利的人,所以在实例中只有B是承担遗产继承税的受益人,尽管B没有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而且B死亡后而不再是受益人,但在其评估其收益权价值时,这些因素不会被考虑。日本采用的遗产继承税结构是,继承人所承担的遗产继承税根据继承人取得了多少来确定,从这一点上,B被过度征税了,如果非亲生子女的C是下一个受益人,则B没有理由负担这样的遗产继承税。因此,有观点认为,这样的信托模式从一开始就不被接受。


立法草案的负责人认为,这样的结论得以正当化的理由在于,即使B完全不消费其继承的财产,而全部留给他的继承人,这种因素也不会被考虑,B需要缴纳遗产继承税,因此考虑到与遗产继承税之间的平衡关系,做这样的处理有一定合理性。但有人提出了强烈批评,认为在享有财产处置权限却不消费的人和原本就没有财产处置权限的人之间取得平衡的想法是不合理的。  


有人指出,日本的信托税制特别是对于民事信托设定了不合理的底线,有可能妨碍了民事信托的利用。这里介绍的是税制有可能妨碍民事信托利用的极少数个例,在参考文献中有更全面的详细论述,供参考。


谢谢大家!



参考文献:

•佐藤英明『新版 信託と課税』(弘文堂,2020)

•渋谷雅弘「受益者連続型信託等について」日税研論集62号199頁(2011)

•藤谷武史「税の観点からみた信託と類似制度」トラスト未来フォーラム『信託その他制度における財産管理継承機能』(2021)https://trust-mf.or.jp/pdf/books/89.pdf

•『平成19年度 税制改正の解説〔平成19年版〕』https://warp.da.ndl.go.jp/info:ndljp/pid/11122457/www.mof.go.jp/tax_policy/tax_reform/outline/fy2007/explanation/index.html





期推荐:

1.团队动态|韩良教授出席大家人寿CGI家族办公室孵化中心成立仪式

2.团队动态|《高净值人士家族税收与身份规划》新书发布会在京举行

3.团队动态|滕杰律师接受《商学院》杂志专访:分类新规为信托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供指引 四大痛点阻碍转型

4.团队动态|团队王帅锋律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采访,解读新加坡最大洗钱案

5.团队动态|《高净值人士家族税收与身份规划实务》新书发布

6.团队动态|活动新闻——第二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7.团队动态|活动预告——第二届国际信托法前沿研讨会即将开幕

8.活动新闻|2023年中国仲裁周——信托争议解决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

9.【直播通道开启】2023中国仲裁周——信托争议解决研讨会议程

10.培训预告|建行私人银行——信托行业转型背景下的家族信托

11.培训预告|法询金融培训——银行担任家族信托综合顾问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12.活动预告|2023中国仲裁周信托争议解决研讨会

13.课程报名|家族治理人才培养项目正式报名阶段已开启!

14.培训预告|法询金融培训——银行担任家族信托综合顾问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15.研究报告 | 《信托法》修订内容研究(三)

16.研究报告 | 《信托法》修订内容研究(二)

17.研究报告 | 《信托法》修订内容研究(一)

18.团队动态 | 团队高慧云律师、裴斐律师出席第八届国际上海保险节暨IMA保险名家2023年年度大会

19.团队动态 | 多地“争抢”家族办公室,王帅锋律师对此接受采访

20.团队动态 | 团队滕杰律师助力中粮信托设立乡村振兴慈善信托




财富管理与传承

         家族信托长相伴

         财富传承恒久远



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


该中心是我国大陆地区首批专门从事财富管理特别是家族信托法律事务研究与实务的机构,不仅具有财富管理领域前沿理论研究和相关产品研发的能力,而且在长期与境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具有了为机构和私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相关法律服务的丰富实践经验,形成了以家族与家族企业治理为核心的财富管理、家族信托、婚姻家事、保险金信托、慈善信托、税收规划、六大业务板块。

关注"财富管理与传承"公众号,您和您的家庭会有不一样的现在和恒久的未来!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财富管理与传承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