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诉讼过程中可否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在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主张合同已解除的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且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冲突,故其在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该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一、2009年7月22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与京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分别将持有的天骋公司、星展公司、锦荣公司、锦云公司和思珩公司各10%、90%的股权转让给京龙公司,2009年10月22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转、受让方应在2010年3月22日或之前完成所有股权转让交易,受让方在此期限前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共计544999500元,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自主选择并决定取消、中止、终止在该日尚未完成转让的转让股权交易的全部或其部分,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至2010年7月29日,京龙公司分别共向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5460万元。京龙公司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期限支付完股权转让价款,已经构成违约,但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未依据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且京龙公司在违约后继续支付案涉股权转让价款,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收到后不持异议。
三、2010年8月4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将持锦云公司、思珩公司、锦荣公司、星展公司的股权再次转让。2010年12月30日,京龙公司知道后,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2011年4月7日,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提出反诉,请求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已经解除。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于2011年2月22日向京龙公司邮寄了3份《解除函》。一审判决协议未解除,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
在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本案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诉前事实表明,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接受了京龙公司逾期支付的价款而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已接受京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故双方的合同并未解除,仍在履行之中。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京龙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因此,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争议诉至法院,对该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应由法院依法作出认定。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行为,并不能改变本案诉讼前已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2、解除权人在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解除权,且在相对人逾期为给付行为时,未提出异议并予以接受的,则合同未解除,仍处于履行之中。因此,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应进行价值衡量,如果认为解除合同对自己更有利的,应在相应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对相对方的履行表示拒绝。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的“本院认为”关于此部分的论述:
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以其于2011年2月22日、7月26日、28日发出的三份《解除函》为据,主张其再次向京龙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主张其在京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随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权利并不因京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消灭。此三份《解除函》虽明确包含了三岔湖公司、刘贵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在合同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本案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诉前事实表明,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接受了京龙公司逾期支付的价款而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已接受京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故《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未解除,仍在履行之中。根据合同约定,5460万元款项支付完毕后,京龙公司已将星展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合同的履行义务转移到三岔湖公司、刘贵良一方,即应当由三岔湖公司、刘贵良负责办理星展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此时三岔湖公司、刘贵良既未对逾期支付的款项提出异议,也未办理星展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而是将已经约定转让给京龙公司的案涉股权再次转让给了鼎泰公司、合众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阻碍生效合同的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京龙公司提起本案及(2011)川民初字第3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京龙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一审判决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认定三岔湖公司、刘贵良在本案及(2011)川民初字第2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欢迎联系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
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
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手机: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师)18501328341(李舒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
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
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
(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
(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
(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4)相关问题请发至:bj13366636649@qq.com
(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
延伸阅读:
👉最高法院:巨坑!保证人签收有担保要约的催收函,可成立保证合同?
👉在林区可否设置采矿权?国家级公益林地也可开采矿藏|附相关案例
👉最高法院:代物清偿协议未能履行的,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大结局)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值得收藏)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中)
👉收藏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7个裁判规则及26部规定(上)
👉最高法院: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
👉最高法院:折角核对印鉴未发现问题,造成客户存款被骗取的,银行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600万购买婚房却买到"凶宅",买受人可以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法院: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者应如何救济权利|附3个真实案例
👉最高法院: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保证人能否主张免责?
👉最高法院:债务人向保证人承诺以抵押置换保证,保证人是否即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法院公报:自然保护区内能否开矿|附最高法院最新规定权威解读
👉开发商一房二卖,买房人可同时主张两项损失|购房款110万,赔偿350万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无偿接受保证人全部资产,受让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仅履行部分借款义务时,抵押人可否主张抵押权相应"打折"
👉最高法院:信访能否中断民事诉讼时效?能否延长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上存在他人房屋,抵押效力如何?
👉卖房人因房价上涨毁约,买房人可以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只收5万定金,却被判赔89万
阅读提示
(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
(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
(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
著作权声明:转载需在文章首部醒目方式注明:作者+单位名称+来源于公众号民商事裁判规则。否则侵权必究。
↓长按二维码1.08秒获取更多精华内容↓
↓点击“阅读原文”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