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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邯郸三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如何追责?

合肥律协
2024-08-25

今天是第2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近年来,未成年人校园霸凌与暴力事件频发,因此,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到来,提醒我们要更加重视青少年的安全问题,将安全教育融入到日常的教育生活中,让他们在掌握知识的同时,也学会保护自己,远离危险。

根据官方通报,2024年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学生被杀害并埋尸,其遗体在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案发后,警方确认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被害人的同班同学,且三人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三名未成年人已被邯郸警方刑事拘留。

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网络上与之相关的舆论也持续发酵。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回复网民关注的问题,称经过侦查和技术部门勘验,被害人尸体掩埋地坑深56厘米,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中进行了挖掘,第一次是在案发前一天3月9日挖掘,3月10日案发当天又进行了挖掘;3月18日,警方表示,经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目前尸检已结束,警方通过调研走访、审讯三名犯罪嫌疑人等已取得大量证据,相关情况仍在侦办中。

截至目前,“邯郸三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进展仍被密切关注,同时案件细节也再次引发公众和法学界人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

针对此案,合小律邀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为《刑罚修正案(十一)》的新增规定,用以回应近些年来偶有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但也同时从罪名、情节和程序三个方面对是否追究特定主体刑事责任进行了限制:一是在罪名上,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仅限于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种,并且其行为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二是在情节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情节恶劣;三是在程序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后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邯郸三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中三名未成年嫌疑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邯郸三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一个重大修改内容便是新增“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用以回应此前偶有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事件。因此,此案很有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首个适用该款新规定的案件。

与此同时,202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基层调研时也表示,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事情的正反两面,没有惩罚,何谈保护?“邯郸三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中,3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手段恶劣,令人发指。如果学校和老师能尽早发现校园里的霸凌现象,及时制止和教育,也许这3名学生最终不会发展到杀害同学的地步。

由点及面,未成年人恶性暴力事件的背后,往往都暴露出家庭教育、学校管理等方面的疏漏。尽管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之后,明确了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校园、网络、社会、政府以及司法的六大保护措施,编织起一张未成年人保护的大网,但“邯郸三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的出现说明我们仍然要继续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建设安全校园,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四、“邯郸三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的反思与警示: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标志着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这不仅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也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该部法律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表明家庭教育不仅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孩子进行道德品质、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和引导,更承载着立德树人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指出国家和社会应该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希望未来在未成年人的教育中,各方能发挥各自的作用,优势互补,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动社会向更加和谐、进步的方向发展。


*作者:

姜孝虎,合肥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审核:合肥律协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来源:市律协宣传调研部

编辑:傅艺蒙、陶烁

审核:杨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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