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又一位明星偷逃税款被通报!依法纳税,你应当知道这些......
近日,女演员袁某因偷逃税被罚款超430万的事情登上热搜,再次将明星纳税话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开信息,袁某继去年因关联企业违反税务管理法被处罚后,这次个人及关联企业又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金共计430万余元。
从通报中可以看出,这并不是袁某团队第一次被税务部门盯上。此前,税务部门就已经对袁某及该团队进行约谈警示,但其仍未整改。近几年来,知名演员、网络主播偷税漏税事件屡见不鲜。作为公众人物,他们本应是正向价值的引导者,却频频触犯法律,凭借高收入铤而走险,恶意偷税漏税,实在让人失望。
在通报袁某偷税漏税当天,国家税务总局还连续公布了另外3起偷逃税典型案例,这不仅是对文娱行业税收监管的强烈警示,也是在提醒大众,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明星、网红,或是各类经营主体,都应严格遵守税法,不能心存侥幸,妄图触犯法律红线。
税收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政府与群众的共同努力。对于纳税,你真正了解的有多少?今天合小律邀请合肥律协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专业律师,对纳税相关常见问题进行专业分析,为大家答疑解惑。
在我国,个人的哪些收入需要纳税?
孙晓燕,合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青合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纳税的收入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不仅包括线下图书的出版,还包括了在线上各大小说平台进行连载所获得的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5)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包含: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收入;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的收入;个人进行承包、承租获得的收入;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个人对外提供的担保获得收入、受赠人无偿取得的房屋产权等。
偷税、漏税、逃税,三者的定义有何不同?
徐达妃,合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针对三种不同类型欠缴或不缴税款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区分。
首先行为模式上。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一方面是指纳税人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均为漏税。
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税罪。
其次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对于漏税情形的法律后果,分两种情况看:一种系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另一种系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而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针对逃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最后从立法本意整体来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偷税”与《刑法》的“逃税”两者名称不同、定义不同,但从“偷税”立法沿革来分析,两者内核是一致的。“偷税”与“逃税”均指向了同一行为,只不过“偷税”属于行政法概念,“逃税”属于刑法概念。简单来说,当一项税收违法行为程度轻微的时候,就构成偷税违法行为;达到程度严重的时候,就构成逃税罪。
经税务部门检查,明星袁某取得部分劳务报酬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这些行为均是偷逃税款的行为,但因袁某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本人未受过行政处罚(之前系因关联公司重庆丽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所以不予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逃税行为和逃税罪有何区别?
李凯,合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这里需要明确下,以前的法律条文使用的是“偷税”的概念,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偷税罪罪名改称为逃税罪,从此法律上的“偷税”概念被“逃税”替代,也即本案中女演员袁某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
概括来说,逃税行为本质上属于违反税收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但还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立案追诉标准,这里的“数额较大”规定的是五万元。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下就是逃税,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逃避缴纳税款五万元以上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本案中的女演员袁某,还有我们知道的其他娱乐行业的人员,逃税数额其实都远超五万元,但都没有被刑事立案。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像袁某这样的五年内没有因逃税受过处罚的纳税人,只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就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需要因逃税缴纳的罚款数额都非常大。
偷漏税行为如何进行处理和处罚?
廖永生,合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师协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除关税、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外,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十六个税种均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与该十六个税种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均明文规定,涉税征收管理依照本法(或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在本案中,袁某的偷漏税行为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关联企业的偷漏税行为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袁某及其关联企业予以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针对偷税行为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在查处并认定偷税违法事实后,会依据涉税具体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相关税款(若偷漏税系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会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追缴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外,还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税务机关还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发《税务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漏税行为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二条。通常情况下,漏税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税务机关会区分不同情况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若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交或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若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交或者少交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一般情况下,对漏税行为不会处以罚款。
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吗?
邢红霞,合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税务机关追征期限”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笔者总结我国税收的追征期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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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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