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荐读|邓盾:从“区别词”看现代汉语词的界定
好文荐读(第八十期)从“区别词”看现代汉语词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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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语言及文学系,香港,99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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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邓盾. 从“区别词”看现代汉语词的界定[J]. 世界汉语教学, 2024, 38 (01): 32-46.
摘要:本文以“区别词”为研究对象,通过其身份鉴定来探讨现代汉语词的界定中的相关问题。文章指出了“区别词”的通行定义存在的两方面问题:第一,定义使用的关键概念“粘着词”缺乏明确的内涵和配套的操作程序;第二,定义设立的鉴定标准“只能在名词或助词‘的’前边出现”缺乏事实依据,并且不能将目标对象唯一地圈定出来。文章提出应将“男”代表的单音节成分定性为不成词的词根语素,将“自动”代表的双音节成分定性为词根语素的组合。文章论证了上述新定性的合理性,并分析了由“区别词”的讨论引出的区分现代汉语复合名词与名词词组的难题,给出了本文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区别词”;词的界定;词根及其组合;词与词组区分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汉语词法特点的探索与词法理论的建构(22JJD74001)”的资助感谢《世界汉语教学》授权推广,全文下载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引言
词是非常重要的一级语法单位,词的界定是语法研究的基础性课题。现代汉语词的界定,一方面要把词与语素及语素组合区分开,另一方面要把词与词组区分开,这两方面均非易事,因此词的界定一直是现代汉语语法研究中的老大难问题。“区别词”的身份鉴定汇集了现代汉语词的界定中出现的诸多难题,是研讨词的界定的极佳窗口。本文以“区别词”为研究对象,借助其身份鉴定来探讨现代汉语词的界定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
“区别词”的通行定义是“只能在名词或助词‘的’前边出现的粘着词”,下面是单双音节“区别词”的一些实例(朱德熙,1982:52-53):(1)a. 金、银、男、女、雌、雄、公、母、棉、夹(袄)、正、副、粉(的)、别(的)b. 彩色、袖珍、野生、法定、国产、外来、大型、重型、微型、慢性、急性、良性上述实例所代表的语言成分是“区别词”已成为学界共识,被作为知识点写进了教科书(参看黄伯荣、廖序东主编,2017:14)。本文第一节讨论“区别词”通行定义存在的问题。第二节提出应将(1a)中的单音节成分定性为不成词的词根语素,将(1b)中的双音节成分定性为词根语素组合,并对新定性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第三节分析在“区别词”的讨论中出现的区分复合名词和名词词组的难题,并给出本文的解决之道。第四节为结语。一.“区别词”通行定义存在的问题
科学研究中的定义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定义所涉及的概念必须要有清晰明确的内涵,可用来指导待界定对象的鉴定;第二,定义给出的鉴定标准能将待界定的目标对象唯一地圈定出来,不能把非目标对象纳进来。下面分节说明“区别词”的通行定义并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一方面,定义中出现的关键概念“粘着词”内涵不明,如何运用该概念来鉴定“区别词”并不清楚;另一方面,执行定义设立的鉴定标准“只能在名词或助词‘的’前边出现”会把很多并不被承认为“区别词”的成分也界定为“区别词”。
1.1 “粘着词”这一概念存在的问题朱德熙(1982:9-11)根据能否单独成句来判定自由和粘着,同时将词定义为“最小的能够独立活动的有意义的语言成分”。基于上述界定,“粘着词”这一概念的内涵是:“不能单独成句的、最小的能够独立活动的有意义的语言成分”。要把握上述内涵,关键在于对“能够独立活动”这一条件的理解。朱德熙(1982:11)认为“‘能够独立活动’可以有种种不同的理解”。下面我们逐一讨论朱先生论及的三种理解,检视“粘着词”这一概念在每种理解下能否获得清晰明确的内涵,以指导“区别词”的鉴定。朱德熙(1982:11-12)给出的第一种理解是:“如果把‘能够独立活动’理解为能够单独成句,那末我们可以把词定义为‘最小的自由形式’”。这一理解的首要问题是会把虚词排除出词的范畴。正如朱德熙(1982:12)所指出的:“‘最小的自由形式’固然都是词,可是词并不都是自由形式。绝大部分汉语虚词都是粘着形式,可是我们不能不承认虚词是词。”针对上述问题,学界目前通行的做法是采用“最小的自由形式”作为词的定义,同时借助陆志韦等(1964:14)提出的剩余法将虚词处理为词。剩余法的提出是为了解决虚词的问题,而“区别词”一般被归入实词里的体词(朱德熙,1982:40)。能否使用为虚词设立的剩余法来处理实词?就算可以使用剩余法,该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种种问题该如何解决?相关文献没有对上述疑惑做出解释。在缺乏必要说明的情况下,“粘着词”这一概念到底该如何把握是不清楚的,怎么利用这一概念来鉴定“区别词”也悬而未决。朱德熙(1982:12)提及的第二方面理解是根据语言成分活动能力的强弱来判定词与非词,这种理解存在可操作性上的问题。正如朱德熙(1982:12)所说,“活动能力的强弱是相对的,我们没有办法规定自由替换达到什么程度才算取得了词的资格”。第三种理解是“用扩展的办法来确定汉语的词”,但朱德熙(1982:13)认为“这种方法运用起来也存在一些复杂的问题。这里不能细说”。这样,第二和第三两种理解也无助于我们把握“粘着词”这一概念的内涵,该怎么利用这一概念来鉴定“区别词”仍然不清楚。在讨论完上述三方面理解后,朱德熙(1982:13)总结说,“单独根据以上三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来确定汉语的词都有困难。……我们不打算在这个复杂的问题上继续讨论下去,因为这将越出本书的范围。”我们查阅了朱先生的其他语法论著以及文献上接受“区别词”通行定义的相关著作,没能在这些文献里找到对“粘着词”这一概念的说明与解释,以及该如何利用这一概念来鉴定“区别词”的交代。
1.2 “只能在名词或助词‘的’前边出现”这一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事实是,(1)中几乎所有的成分都能在不同类型的分布环境中出现。以(1a)中的单音节成分“男”为例,该成分至少可以在如下三类环境中出现:(2)a. 与“的”或自由成分组合并出现于其前:男的、男神、男护士、男话剧演员b. 与粘着成分组合并出现于其前:男宠、男厕、男仆、男生、男士、男性、男友c. 出现在与之组合的成分后边:处男、儿男、美男、猛男、暖男、少男、童男、型男、渣男、宅男、直男、医科男、眼镜男、光头男、偷窥男、孤男寡女、重男轻女如果承认上述三类环境里出现的“男”是同一个语言单位,从事实出发就不能说“男”只能在名词或助词“的”前边出现。“区别词”的通行定义将(2a)中的“男”定性为“只能在名词或助词‘的’前边出现的粘着词”,这实质上否认了(2a)中的“男”与(2b)(2c)中的“男”具有单位同一性。(2a)中的“男”和(2c)中的“男”是一个还是两个语言单位,下文2.1.1有详细讨论,此处不赘述。将(2a)与(2b)中的“男”区分开,认为它们是不同的语言单位,是缺乏事实依据的。以(2a)中的“男神”和(2b)中的“男仆”为例,这两例里的“男”语音和语义相同,而且两者在各自所出现的片段中都位于居前的组合位置,没有根据认为它们是两个语言单位。上述鉴定标准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该标准会将大量不被认为是“区别词”的成分鉴定为“区别词”。举例来说,按照处理(2a)中“男”的做法,下面(3)中划线的单音节成分全都可以被界定为“区别词”:(3)a. 指称材质的单音节成分:木书桌、石茶几、竹凉席b. 指称身体部位的单音节成分:鼻韵母、齿塞音、唇擦音、股骨头、骨密度、髋关节、口风琴、喉擦音、舌颤音、眼睫毛、指关节c. 指称动物的单音节成分:龟儿子、猴屁股、虎大哥、禽流感、兔耳朵、鸭胸脯d. 指称方位的单音节成分:左丞相、右胳膊、前男友、后现代、上星期、下风向、中提琴、内分泌、旁压力、外祖母、东便门、西葫芦、南街区、北校区e. 其他词汇语义小类的单音节成分:表兄妹、儿皇帝、京油子、姑奶奶、秋老虎、堂兄弟、校领导、夜生活与(2a)里的“男”一样,(3)中划线的单音节成分也可以出现在其他环境中,如(3a)里“木书桌”中的“木”还可以出现在粘着成分前边(“木头”),或者出现在与之组合的成分后面(“枕木”)。根据处理(2a)中“男”的做法,可以认为(3)中划线的单音节成分与出现在其他环境中的相关成分不具有单位同一性,这样(3)中划线的单音节成分满足只能在名词前边出现这一鉴定标准,因此可以被界定为“区别词”。但持“区别词”观点的著作并不认为(3)中划线的单音节成分是“区别词”。既然“区别词”通行定义给出的鉴定标准会将非目标成分纳进来,该标准就没有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
二. 新的定性及其合理性论证
上节指出了“区别词”通行定义的问题,持“区别词”观点的学者可继续探索“区别词”的更优定义。本文取另一条路径,认为应该将(1a)中的单音节成分定性为不成词的词根语素,将(1b)中的双音节成分定性为词根语素的组合。下面分节讨论(1)中的单双音节成分,以论证上述新定性的合理性。
2.1 相关单音节成分的新定性及其合理性论证“区别词”的通行定义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当出现在名词或助词“的”前边这两种分布环境中时,(1a)中的“男”等单音节成分是成词的;其次,在其他分布环境中出现的“男”这类成分是与“区别词”不同的另一个语言单位。本文认为“男”这类单音节成分是现代汉语中大量存在的不成词词根语素的一个小类,并且这类单音节成分在不同的分布环境中出现时具有单位同一性。我们先讨论单位同一性的问题。
2.1.1 关于“男”这类单音节成分的单位同一性问题(2)中三类分布环境里的“男”是一个还是多个语言单位,有不同的处理可能。第一节已指出,将(2a)里的“男”和(2b)里的“男”区分为两个不同的语言单位没有事实依据,两者应处理为同一个单位。第一节未及讨论的是:(2a、b)里的“男”(不妨记为“男1”)和(2c)里的“男”(不妨记为“男2”)应该处理为同一个语言单位还是两个不同的语言单位?我们认为应处理为同一个语言单位。认为“男1”和“男2”应区分为两个不同语言单位的最主要依据是两者的语义不同:“男1”语义上表示属性,“男2”语义上指称实体。我们认为应该区分语言单位自身所具有的语义和语言单位在相关分布环境中因特殊用法而获得的语义解读。我们认为“男”自身的语义是表示性别属性,当它出现在偏正片段的核心位置或动宾片段的宾语位置时,会发生零形式转指,转指用法会使得本来表示属性的“男”在上述两类环境里获得指称实体的语义解读。下面从正反两方面为上述观点提供证据。先看正面证据。从共时来看,现代汉语里存在一个现象,即相当一部分语义上表示属性的语言成分,当它们出现在偏正片段的核心位置或动宾片段的宾语位置时,会发生零形式转指而获得指称实体的语义解读。(2c)中的“男”是上述现象的实例,同类的实例还有“葱白、豆腐干、口红、豌豆黄、铜绿、蛋清、肉松、桃酥、糖稀、麝香”以及“买大送小、忆苦思甜、喜新厌旧、惩恶扬善、挑肥拣瘦、避重就轻”中划线的成分。从历时来看,认为现代汉语的“男”语义上表属性,这很好地反映了“男”词汇语义的历时变化。在上古汉语里,性别这一属性和具有属性的主体两方面信息被同时编码在“男”这个单纯词里,成为该单纯词的词汇语义,如:(4)南孺子之子,男也,则以告而立之;女也,则肥也可。……。南氏生男正常,……。南氏生男,则以告于君,……,今生矣,男也,敢告。(《左传·哀公三年》)上述例句中画线的单纯词“男”,其词汇语义里既包含性别信息,也包含性别主体信息。到了后世,尤其是到了现代汉语里,发生了胡敕瑞(2005)称之为“从隐含到呈现”的现象,即上古汉语里隐含在单纯词词汇语义里的信息,现代汉语需要通过独立的语言单位将之显性地实现出来。因此,要表达与上古汉语的单纯词“男”对等的语义信息,现代汉语需要使用包含词根语素“男”的合成词,如“男婴、男孩、男生、男人、男子、男儿、男性、男士、男的”等。上述合成词在语义表达上是分析性的,词根语素“男”在语义上单表性别这一属性,与“男”组合的另一个语素则表达主体信息。再看反面证据。我们知道,“的”既可以与语义上表示属性的成分(不妨记为P)组合,由此得到一个转指具有P所指称属性的事物的片段,如“大的”转指具有大这一属性的事物。“的”也可以与语义上指称实体的成分(不妨记为E)组合,由此得到一个转指与E所指称实体相关的事物的片段,如“狗的”转指与狗相关的事物(“狗的尾巴、狗吃的食物”等)。假设“男1”和“男2”是语义不同的两个语言单位,基于上述与“的”相关的事实,我们所假设的语义上表属性的“男1”和语义上指称实体的“男2”应该都能与“的”组合,由此会得到与“大的”语义解读同类的“男1的”以及与“狗的”语义解读同类的“男2的”。也就是说,“男的”应该有两种解读。但事实是,“男的”只有一种解读,即转指具有男这一性别属性的个体。“男的”不能像“狗的”那样转指与男人这类个体相关的事物,要得到这种解读,必须使用“男的的”,如“这两间房,左边那间是男的*(的),右边那间是女的*(的)”,这与“这两个窝,左边那个是狗的(*的),右边那个是猫的(*的)”形成鲜明对比。“男的”的语义表明:“男”在语义上类似于“大的”里的“大”,它表示属性,自身没有指称实体的语义,指称实体的语义解读是特定分布环境里的零形式转指用法赋予它的。
2.1.2 关于“男”这类单音节成分的身份问题持“区别词”观点的论著认为“男”是“区别词”,与“男”组合的“的”是助词,“男的”是词组。与上述观点相对,本文认为“男”是不成词的词根语素,与“男”组合的“的”是后缀,“男的”是词。具体来说,本文认为“男”代表的单音节成分与“的”组合构成的双音节片段,其内部构造为:
2.2 相关双音节成分的新定性及其合理性论证
本文认为(1b)中的“彩色、袖珍、野生、法定、国产、外来”等双音节成分是两个无类词根语素的组合,该组合成不成词,成词后是什么词类,取决于组合所出现的具体分布环境。以“新型”为例,本文的观点展示如下:三. 由“区别词”引出的现代汉语复合名词与名词词组的区分问题及其对策
朱德熙(1982:53)认为,“包含区别词的格式有的是词,有的是词组。以‘男’‘女’为例,‘男人、女人、男孩儿、女孩儿、男车、女车、男宿舍、女宿舍’不能用‘的’字扩展,是词。‘男医生、女医生、男运动员、女运动员、女部长、女工程师’可以扩展,是词组”。根据扩展法将“男医生”这类片段定性为词组是认为片段里的“男”为“区别词”的理由之一。本文认为“男医生”这类可以“扩展”的片段是复合词而非词组。上述观点分歧引出了现代汉语词的界定研究中的一个难题:如何区分现代汉语的复合词与词组?下面先总结持“区别词”观点的论著得出词组结论的原因并对原因进行分析,然后讨论区分现代汉语复合词与词组的方法。
3.1 词组观点的原因及其分析持“区别词”观点的相关论著之所以认为“男医生、女足球运动员、新型手机、现行职称评审制度”这类片段是词组,主要出于如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实用考量。这可以从吕叔湘、饶长溶(1981)的一段论述看出来:“‘常务委员’里边的‘常务’,它的活动能力并不比‘常务’里边的‘常’强多少,‘常’不能算做词,‘常务’似乎也可以不算做词。我们觉得,两个组合的长度不同,即使构造相同,也不宜于同等看待。要是不承认‘常务’是一个词,就得把‘常务委员’当做一个词。应用这个原则,就连‘立式六轴半自动车床’‘无级调速直流快速电梯’等等也都得算做一个词。这是在实用方面通不过的。因此我们赞成承认‘常务’等等是词。”第二,扩展法的运用。现代汉语除了有“男医生、女足球运动员、新型手机、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等不含“的”的片段,还有“男的医生、女的足球运动员、新型的手机、现行的职称评审制度”等含“的”的片段。基于上述事实,朱德熙(1982:53)认为:上述不含“的”的片段因为可以扩展为相应的含“的”的片段,所以是词组。下面对上述两条原因加以分析。先看第一条原因,该原因牵涉到的理论问题是:长度是否可以作为区分复合词和词组的标准?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跨语言来看,词法操作和句法操作一样,也具有递归性。我们借助如下构词规则来展示这一事实:(11)a. N → N1+N2b. A → Affix+N;N → A+N(11a)给出的是一条复合构词规则。该规则里用来构造复合名词N的名词N1和N2既可以是单纯词,也可以是合成词,包括复合词。复合名词内部还可以包含复合名词,这种自我嵌套(self-embedding)正是递归性的体现。以Selkirk(1982:15)给的英语复合名词“bath room towel rack designer training”(浴室毛巾架设计师培训)为例,该复合名词的前一个直接组成成分“bath room towel rack designer”(浴室毛巾架设计师)本身是一个复合名词,其内部又包含了“bath room towel rack”(浴室毛巾架)这个复合名词,该复合名词又包含了“bath room”(浴室)和“towel rack”(毛巾架)两个复合名词。类似的现象在现代汉语里大量存在,如“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11b)给出的两条规则可相互嵌套,也体现了递归性。举例来说,前缀anti-(反-)可与名词missile(导弹)组合构成形容词antimissile(反导弹的),该形容词修饰名词missile可得到复合名词antimissile missile(反导导弹)。该复合名词可继续与anti-组合后得到形容词anti[antimissile missile]([反[反导导弹]]的),这个形容词修饰名词missile后可得到复合名词[anti[antimissile missile]] missile( [反[反导导弹]]导弹)。该复合名词又可继续与anti-组合构成形容词。上述过程可无限重复下去,得到理论上无限长的[anti[anti[anti...[antimissile missile]...]]] missile( [反[反[反……[反导导弹]……]]]导弹)。现代汉语的“前院长、前前院长、前前前院长、……”反映了类似的道理。词法操作的递归性使得词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无限长。这一事实导致以长度来区分词和词组既无事实基础也无可操作性,因此长度不能作为区分词和词组的标准。再看第二条原因。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缺乏语音和语义上可行的手段来区分现代汉语复合词和词组的情况下,陆志韦等(1964)提出的扩展法是一个极具价值的区分方法。据陆志韦等(1964:5-9),扩展是结构关系类型不变这一前提下的长度增加。基于这个界定,因为“男医生、新型手机”等不含“的”的片段和“男的医生、新型的手机”等含“的”的片段结构关系类型一样(都是偏正式)且后者比前者长,所以后者是前者的扩展。下一节将指出,符合上述界定的扩展操作有不同的类型,运用不同类型的操作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必须对扩展给出更严格的规定,才能对语言事实做出自洽的定性和区分。
3.2 区分现代汉语复合名词和名词词组的方法本节探讨区分现代汉语复合词和词组的方法。该问题牵涉面很广,囿于篇幅,我们只讨论与“区别词”有关的复合名词和名词词组的区分。如上所述,我们认为陆志韦等(1964)提出的扩展法在区分现代汉语复合词和词组这一问题上极具价值,因此我们仍沿着扩展法指明的方向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下面先检视邓盾(2020a)在扩展法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套区分程序并指出其不足,然后给出改进意见。邓盾(2020a)给出的区分程序流程如下:给定一个组合AB,要判断它是复合词还是词组,需要检查片段的两个直接组成成分A和B是否能接受符合条件的句法操作。如果A和B都不能接受符合条件的句法操作,则AB为复合词。如果A或B中的一个能接受符合条件的句法操作,则AB为词组。句法操作主要指组合,具体来说是选取相关成分C来与A或B组合。符合条件指的是C与A或B的组合要以A或B为词汇核心。下面举例说明上述方法,并指出其面临的问题。以“男医生”为例,要知道“男医生”是复合词还是词组,按照上述办法,要看该片段的两个直接组成成分“男”和“医生”是否能接受符合条件的句法操作。不妨先看“医生”。事实是,“男医生”里的“医生”可以与某些成分组合,如:“男/妇科医生,男/赤脚医生”,但不能与另一些成分组合,如“*男/某医生,*男/所有医生,*男/三名医生,*男/挣得多的医生”。如果用扩展法来陈述这里的事实,合法的“男/妇科医生”与不合法的“*男/某医生”都是对“男医生”的扩展。这让我们面临一个选择:若以合法的“男/妇科医生”等为依据,认为“男医生”里的“医生”可以接受句法操作或扩展,则“男医生”是词组。若以不合法的“*男/某医生”等为依据,认为“男医生”里的“医生”不能接受句法操作或扩展,则需要继续检查“男医生”里的“男”是否能接受符合条件的句法操作。若可以,仍可得出“男医生”是词组的结论。若仍然不行,则“男医生”是复合词。是该选用合法的“男/妇科医生”为依据还是不合法的“*男/某医生”为依据来下结论,扩展法没有做出说明,邓盾(2020a)对此也一带而过。但如果不回答上述问题,复合词和词组的区分就没有得到解决。下面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解决之道。“男/医生”这个片段的后一个组合位置能容纳“医生、妇科医生、赤脚医生”等成分,但是不能容纳“某医生、所有医生、三名医生、挣得多的医生”等成分,这一情况并非个例,而是带有系统性的事实。如果全面考察由A和B两个直接组成成分构成的名词性片段AB,会发现相关成分不能在某些AB的内部组合位置上出现但是能在另一些AB的内部组合位置上出现。不妨以“男/医生”和“北京的/医生”两个片段为例,展示上述事实:(12)a. “这、那、此、本、每、某、该、其他”等指示成分:*男/某医生 vs. 北京的/某医生b. “所有、全部、任何、大多数、很多”等量化成分:*男/所有医生 vs. 北京的/所有医生c. 数词与“个、桶、斤”等量词组合而成的数量成分:*男/三名医生 vs. 北京的/三名医生d. 各类词组与助词“的3”组合而成的“的3”字词组:*男/挣得多的医生 vs. 北京的/挣得多的医生如上所示,(12)中的四类成分不能出现在“男/医生”这个片段内的后一个组合位置,而相同的成分却可以出现在“北京的/医生”这个片段的后一个组合位置。(12a)中的“这、每”等成分和(12b)中的“所有、任何”等成分,句法上属于限定词。跨语言来看,由限定词和名词性成分组合而成的片段,如“某医生、所有医生”等,是限定词词组。(12c)中的“三名”等数量成分和(12d)中的“的”字词组,它们与名词性成分组合而成的片段,如“三名医生、挣得多的医生”,其内部的名词性成分不仅可以被删略:“救护车上下来了三名(医生——)、这个问题你问挣得多的(医生——)”,还可以被代词性成分替换:“救护车上下来了三名什么人?这个问题你去问挣得多的那些”。这些都是词组才具有的性质,因此“三名医生、挣得多的医生”这类片段是词组。上文已指出,词法操作与句法操作都具有递归性,具体表现是词内部可以包含词,词组内部可以包含词组。与此相关的另一个跨语言事实是,词内部不能包含词组(参看Selkirk(1982:8)的讨论)。上述事实加上“男医生”是复合词而“北京的医生”是词组这一论断,可以解释(12)中展示的事实:“男医生”是复合词,其内部不能包含“某医生、所有医生”等词组;“北京的医生”是词组,其内部可以包含词组。因此,我们可以把(12)中的事实作为“男医生”是复合词的事实证据。至此我们可以对邓盾(2020a)给出的区分程序加以修正。对于一个名词性的组合AB20,要判断它是复合词还是词组,需要检查片段的两个直接组成成分A和B是否能接受符合条件的句法操作。句法操作包括组合、移位、删略、建立同指关系等。若选组合这一句法操作,符合条件具体指:选择(12)中的四类成分来与A和B进行组合并保证A和B是组合的词汇核心。如果A和B都不能接受组合,则AB为复合词。如果A或B中的一个能接受组合,则AB为词组。回到上文判断“男医生”身份时遇到的选择,根据这里的方法,我们要选择以不合法的“*男/某医生,*男/所有医生,*男/三名医生,*男/挣得多的医生”为依据,得出“男医生”里的“医生”不能接受符合条件的句法操作的结论。因为合法的“男/妇科医生、男/赤脚医生”里与“医生”组合的“妇科”和“赤脚”不是(12)中给出的四类成分里任何一类成分的实例,是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上述选择后,接下来需要继续检查“男医生”里的“男”是否能接受符合条件的组合操作。虽然“男的/医生、直男/医生”等事实表明“男”可以与“的、直”组合,但二者并非(12)中四类成分的实例,也是不符合条件的。如果选用符合条件的成分,得到的结果将是不合法的。因为“男/医生”内部的两个直接组成成分都不能接受符合条件的组合操作,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男医生”是复合词。“男/妇科医生、男/赤脚医生、男的/医生、直男/医生”等片段之所以合法,是因为词内部还可以包含词。这些片段自身都是复合词,它们内部包含的“妇科医生、赤脚医生、男的、直男”等组成成分都是词。类似地,“新型手机、现行职称评审制度”等片段也都是复合词,囿于篇幅,不再给出详细的判定程序。
四.结语
词的界定是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基础性课题。本文以“区别词”为研究对象,对这类成分的身份鉴定进行了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论及了单位的同一性、复合词与词组的区分等在现代汉语词的界定研究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希望本文能对现代汉语的语法单位尤其是词这一级单位的界定研究起到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
个人简介:邓盾,男,湖北人,2005年获北京大学中文系文学学士学位,2008年获北京大学中文系理论语言学硕士学位,2013年获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校区(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语言学系哲学博士学位。2013年至2015年在布兰戴斯大学(Brandeis University)计算机科学系中文信息处理实验室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为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语言及文学系副教授,研究兴趣为汉语词法、汉语历时与共时句法以及语言资源建设。邓盾博士主要研究生成框架下的汉语词法与句法研究,面向自然语言处理的语言资源建设,论文发表于《外语教学与研究》《世界汉语教学》《当代语言学》《语言学论丛》《汉语学习》等期刊,Email:dundeng@cuhk.edu.hk。
本文来源:《世界汉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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