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荐读丨尹常乐、袁毓林:动词能否做定语
好文荐读(第九十期)动词能否做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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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语言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北京100083
2. 澳门大学人文学院中国语言文学系,北京,100083
文章简介
文章来源:尹常乐,袁毓林.动词能否做定语[J].语言教学与研究,2024(01):36-47.
摘要:本文对动词能否直接做定语这一问题进行补充讨论。首先,文章从词和词组的区分标准、动词和名词的判定标准两个方面提出前人研究可能存在的问题。其次,从黏合式偏正结构对定语的要求及动词的指称性等角度论证了动词可以做定语。最后,文章指出,能做定语的动词都具有[+N,+V]的特征,不能做定语的动词大都具有[-N,+V]的特征。
关键词:动词;定语;指称性;动词的语法特征基金项目: 北京语言大学院级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编号:23YJ040005);澳门大学讲座教授研究与发展基金(CPG2023-00004-FAH);启动研究基金(SRG2022-00011-FAH)的资助感谢《语言教学与研究》授权推广,全文下载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一.引言
朱德熙(1985a:4-5)指出汉语语法的特点之一是“词类跟句法成分之间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在朱先生的图示中,动词与定语之间没有任何连接:
朱德熙(1985b)指出,动词必须加上“的”才能修饰名词。这表明朱先生认为汉语的动词不能直接做定语。不过,朱先生也承认,汉语动词的内部并不是匀质的,一些动词具有名词的功能。朱德熙(1982:60)将“影响”等具有名词功能(可以充当准谓宾动词的宾语;可以受名词直接修饰)的动词称为名动词。朱德熙:1985b)认为,名动词可以跟名词一样直接修饰名词。然而,许多可以直接做定语的动词都不是名动词。例如:
(1)嫉妒心理 爱好程度 躲藏地点 跟随人员 道歉方式 遇险群众 应用卫星
郭锐(2002/2018:190)对动词发挥不同语法功能的比例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能做定语的动词中名动词只占45%,名动词中能直接做定语的占60%。可见,直接做定语不只是名动词的句法功能。张国宪(1989,1997)、李铁根(1995,1999)、尹世超(2002a,2002b)、郭锐(2002/2018)、齐沪扬等(2004:71-117)、李晋霞(2008)、陆俭明(2022)等研究,都认为汉语中动词可以直接做定语。
邓盾(2021a)发表的文章《动词能做定语吗》,提出了完全相反的看法。文章认为,语义上指称行为动作或事件且直接修饰名性核心的是词根或事件名词而非动词,动词不能直接做定语。与邓文的观点类似,陈宁萍(1987)、张学成(1991)、张国宪(1997)、潘国英(2001)认为,动词做定语经历了名词化过程。
本文先从邓盾(2021a)的分析入手,说明可能存在的问题。接着,从黏合式偏正结构对定语的要求以及动词的指称性等角度,指出“名词化”观点的问题,给出支持“动词可以做定语”的证据,并进一步探讨动词做定语需要具备的语法特征。
二.结构整体和修饰语的性质
2.1复合词还是词组?
(2)卤蛋 沉船 耕牛 炸丸子 死老鼠 申请人 进口车 研究机构
邓盾(2021a)指出,要回答动词能否做定语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对以下两个问题的回答:例 (2)中的片段是复合词还是词组?例(2)中起修饰作用的成分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邓文根据朱先生对相关问题的论述,认为朱先生所持的观点是:例(2)中的片段是复合词, 片段内修饰成分是动词。邓文指出,朱德熙(1982:140-151)在讨论偏正结构时,举的例子是 “北京的天气”等包含“的”字的片段,和“木头房子”等不含“的”字的片段。朱先生并未提到类 似例(2)的片段。据此,邓文推出朱先生认为“木头房子”等不含“的”字的片段和“北京的天气” 等包含“的”字的片段都是偏正结构(词组),而例(2)中的片段是复合词。邓文提到,朱德熙 (1982:25)严格区分了词法和句法两个平面,把定语视为句法成分,不包括复合词内部的修饰语。也就是说,即使例(2)中的修饰成分是动词,仍然有可能得出动词不能做定语的结论,因为 例(2)可能是复合词而非词组。
这个推论似乎不太恰当。理由是,朱德熙(1985b)论证了表示动作的双音节动词在做虚 化动词的宾语时具有名词性。表现之一是它们跟名词一样,可以直接修饰名词。例如:
(3)a.进行研究 予以发表 进行教育 加以解决
b.研究机构 发表时间 教育方针 解决办法
也就是说,朱先生认为例(3b)和“木头桌子”等名词直接修饰名词构成的结构具有相似性。如果说“木头桌子”是偏正结构(词组),那么,我们似乎也应该把例(3b)中的组合视为偏正结构。
邓盾(2021a)驳斥了前人将例(2)视作词组的理据性,并提出应以“句法完整性”(syntactic integrity)为标准来区分词和词组。文章认为,如果一个片段的直接组成成分均不能接受符合条件的句法操作,则该片段具有句法完整性,是词;如果一个片段的直接组成成分至少有一个可以接受符合条件的句法操作,则该片段不具有句法完整性,是词组。实际上,按照上述判断标准,我们至少可以证明例(2)中的部分组合是词组,因为它们存在下面的句法操作。
(4)表彰大会 招收办法 审查小组 保护组织
援助政策 工作能力 让步问题 活动时期
(5)表彰劳模大会 招收研究生办法 审查资格小组 保护熊猫组织
积极援助政策 独立工作能力 向自耕农让步问题 公开活动时期
例(4)的组合与例(2)中的“研究机构”类似。可见,即使按照邓文的判断标准,这类组合中也还 是存在不符合句法完整性的情况,例(4)的组合应该属于词组(短语)。
邓盾(2021a)在脚注中区分了句法操作中的功能性成分和词汇性成分。以“生肉”为例,其内部成分“肉”虽然不能与“那块”组合,但却可以与“牛”组合形成“生牛肉”。邓文认为,这一差别并不能作为质疑“句法完整性”的证据。因为,“那块”是功能性成分,“牛”是词汇性成分。言外之意是,句法操作中添加功能性成分会破坏句法完整性,而添加词汇性成分不会破坏句法完整性。杨大然、程工(2022)针对邓盾(2021a)的分析提出了不同意见。文章指出,邓盾(2021a) 的判定标准并未规定组合成分的性质,因此根据该判定标准不能证明“生肉”是词。退一步讲, 即使规定参与合并的只能是功能性成分,邓文也没有说明相关依据。可见,“句法完整性”标准 解释力有待增强。 “研究机构”这类组合性质的判定存在困难,原因在于复合词和黏合结构之间本来就没有明确的界限(陆丙甫2015:39-47)。应学凤(2020:13)认为,朱先生在讨论偏正式黏合结构时忽略了动词直接做定语的黏合式。例(2)、例(3b)、例(4)中的组合都是黏合式。就黏合结构和组合结构的区别来说,其重要性和稳定性都远超复合词和短语的区别(陆丙甫2015:44-45)。复合词和黏合结构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它们一起构成了广义的复合词(包括短语词在内)。可见,例(2)中的组合究竟是复合词还是词组,原本就不易区分。由此,本文将例(1)-例(4)中的组合视为黏合结构,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探究这些黏合结构中的修饰成分究竟是不是动词。
2.2动词还是名词?(6)2+1:申请人 按摩床 出租车 生产线 介绍信 救护车 参考书
2+2:研究机构 共享单车 打击力度 指导教师 调查数据 影响范围
邓盾(2021a)从论元实现的角度论证了例(6)中双音节修饰成分是名词而非动词。文章通 过类比英语中动词和同源事件名词的论元结构,对汉语进行了考察。(7)a.那家科研机构在研究鱼类。vs.*那家科研机构在(对)鱼类研究。
b.那项鱼类研究、那项(对)鱼类的研究 vs.*那项研究鱼类
c.研究机构:鱼类研究机构、*研究鱼类机构
d.研究的机构:研究鱼类的机构、鱼类研究的机构
例(7a)和例(7b)反映了汉语核心词参数设置的一般规律:动词的领域核心在前、名词的领域核心在后。例(7c)中“研究”的内部论元“鱼类”只能出现在其左,因此“研究”是名词而非动词。例(7d)中当“研究”是动词时,内部论元出现在右侧;当“研究”是名词时,其内部论元出现在左侧。依照上述分析,“研究机构”这类组合的修饰语是名词而非动词。据此,邓文得出了汉语动词不能做定语的结论。 对于邓文的推导过程,我们有以下几点疑问。第一,不是所有类似“研究机构”的组合,修饰语的内部论元都出现在其左侧。例如:(8)a.稳定措施 表彰大会 捐赠计划 出口名录 b.稳定物价措施 表彰劳模大会 捐赠物品计划 出口商品名录 c.物价稳定措施 劳模表彰大会 物品捐赠计划 商品出口名录 如果根据内部论元的位置确定词性,在面对上述现象时,会不可避免地得出修饰语既是动词又 是名词这样的结论。因此,即使是按照邓文的思路,我们也必须承认动词可以做定语。实际上,汉语有很多类似的VON复合词。在一些情况下VON和 VN都能成立,这就给邓盾(2021a)的分析带来了挑战。周韧(2006)调查了不同语言中动宾饰名复合词的构成方式, 作者在其他语言中没有发现 VON型复合词。文章得出了以下结论:汉语和其他语言中的OVN 型复合词体现了语言的共性,VON 型复合词体现了汉语的个性。邓盾(2021a)区分汉 语动词和事件名词的理据源自 Chomsky(1970)、Grimshaw(1990:49-63)等对英语动词和事 件名词的分析。邓盾(2021a)可能只关注了英汉动词和事件名词的共性,忽视了汉语具有 VON 型复合词这样的个性化特征。因此,邓盾(2021a)的区别方法可能不适用于汉语。第二,“研究机构”这类组合的修饰语可能不是事件名词。邓盾(2021b)将事件名词定义为“形态上与动词有同源关系、语义上指称事件发生过程的 名词”。判定事件名词的分布标准是:① 能充当六个形式动词“进行、加以、给予、给以、予以、作”中某个的宾语;② 能出现在“数词+专用动量词(“次、回、遍、趟、下”)+施事或施事指向定语+ ”这 一框架中。其实,在邓盾(2021a)所举的例子中,一些修饰语并不符合事件名词的定义。例如:(9)a.共享单车 影响范围 b.*进行/加以/给予/给以/予以/作+共享 c.*(进行一次)漫不经心/磨磨蹭蹭/开心/小心翼翼的+共享/影响 通过考察语料,我们发现了更多修饰语不是事件名词的组合。例如:(10)a.2+1:售票员 编剧人 理发店 写字台 修车铺 榨汁机 *进行/加以/给予/给以/予以/作+售票…… b.2+2:促进协会 获奖作品 集散中心 违约行为 领先位置 输油管道 *进行/加以/给予/给以/予以/作+促进…… 由此,我们认为,要么是邓盾对事件名词的判断标准尚待修正,要么是例(10)这类结构中 的修饰语原本就不是事件名词。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修改事件名词的定义,将事件名词定义为“包括活动、完成和完结义在内的所有动源名词”。根据修改后的定义,例(9)和例(10)中的修饰语就都属于事件名 词。邓盾(2021b)在界定事件名词时遵循的是分布决定词类的逻辑。如果修改事件名词的 定义,我们还需要寻找分布上的标准。邓盾(2021a)认为,“研究机构”等片段中的修饰语是事件名词或词根。那么,例(9)和例 (10)中,不属于事件名词的修饰语应该被视为词根。邓盾(2020b)从分布式形态学的角度研 究了“炒饭”类复合词的性质和生成。这类词的生成过程是由两个无词类的词根合并为一个复 合词根,这个复合词根再跟一个零形式的名词类提供者合并生成复合名词。图2 邓盾(2020b)“炒饭”的生成过程
“研究机构”等片段的生成过程应与“炒饭”类似。按照邓文的分析,“研究机构”等组合中,修饰语是无类词根(不是事件名词),功能语素的定类针对的是修饰语和中心语组成的复合词根。可见,邓盾(2020b)和(2021a)对“研究机构”等组合修饰语语类的定性存在差异。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邓盾(2021a)的论述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根据“句法完整性”标准无法断定“表彰大会”等结构是复合词;从论元实现的角度对修饰语性质的判断可能会得到修饰语既是名词又是动词的结论;另外,一些组合中的修饰语不符合事件名词的定义,且根据邓盾(2020b)的分析,“研究机构”这类组合的修饰语都是无类词根而非事件名词。
邓盾(2021a)还分析了英语、韩语和马来语中的相关语言事实,总结出如下规律:“语义上指称行为动作或事件且直接修饰名性核心的,要么是词根,要么是事件名词,动词在这四种语言里(包括汉语)都不能直接修饰名性核心”。汉语的形态变化十分匮乏,或许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汉语和英语等形态变化丰富的语言在动词能否做定语这一问题上存在共性。此外,邓盾(2021a)的2.5小结还分析了动词不能做定语的原因,相关内容我们将在3.2节进行讨论。
三. 动词的指称性与动词做定语
上一节我们主要讨论了邓盾(2021a)的观点。在这之前,一些学者也持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动词做定语时发生了功能游移或名词化(陈宁萍1987;张学成1991;张国宪1997;潘国英2001)。本节,我们首先分析黏合式结构对定语指称性的要求;接着指出名词化观点的问题,论证动词可以用做指称语;最后,从动词和名词的句法特征入手,重新审视动词做定语现象。
3.1黏合式定语的指称性
应学凤(2020)从黏合式和组合式的区别出发,探讨了成分的指称性强弱对其能否做定语的影响。偏正黏合结构都具有指称性的语义特征,对修饰成分的句法语义有制约作用:指称性越强的结构,越能直接做定语;陈述性越强的结构,一般不能直接做定语(应学凤2020:58、64)。黏合结构指称性的语义特点使其具有较强的称谓性(陆丙甫1988;张敏1998:307),用于 表示事物的稳定属性(王洪君2008:268),多表示恒常性的通名(刘贤俊2011)。
我们认为,前 人 所 说 动 词 的 功 能 游 移 和 名 词 化 实 际 上 是 为 了 突 显 指 称 性。尹 世 超 (2002a)、李晋霞(2008)、沈家煊(2015:306)认为,做定语的动词是非典型动词;动词的典型性 越弱,指称性越强。可见,指称性是影响例(2)中的偏正式组合能否成立的主要因素。
此外,定语的指称性还体现在动宾饰名复合词的构成方式上。周韧(2006)、应学凤(2020) 认为“语言获得装置”等 OVN 型动宾饰名复合词的成因,是动词性短语在进入构词阶段时经 历了“去动词化”(deverbalization)过程,增强了名词性。可见,动宾换序后得到的 OVN 型结 构指称性更强,而 VON 型复合词更加突出动作性。偏正黏合结构对指称性的要求,造成了 OVN 型的比例远大于 VON 型。回过头来看本文2.2的相关讨论,“鱼类研究机构”这种组合 (OVN 型)的大量存在,实际上是黏合式对定语指称性要求的结果。
3.2动词是否具有指称性?
在3.1节中,我们从黏合式偏正结构对定语指称性的要求,说明了“研究机构”等组合中的 定语具有指称性。要回答动词能否做定语就必须回答另一个问题:动词是否可以用做指称语?
在通常情况下,动词具有陈述性,名词具有指称性。邓盾(2021a)认为“研究机构”等组合 中的定语在语义上指称行为动作或事件。⑦ 动词做定语时不再用于陈述(不能后附时体助词, 不能前加否定词也不能重叠),表现出了指称性,使得有些学者认为动词发生了功能游移或名 词化。张国宪(1994)用“功能增殖说”来解释双音节动词功能的变化。文章认为,动词在双音 化的过程中,增加了指称性的交际功能,变为兼有动词和名词语法和交际功能的多功能词。也 就是说,在张文看来,指称性是名词的交际功能,动词是不具有指称性的。
很多学者持不同观点。朱德熙(1982:101)将谓词性成分做主语分为两种类型。在“游泳 是最好的运动”这类格式中,充任主语的谓词性成分表示的动作、行为、状态等已经事物化了, 变成了可以指称的对象。可见,在朱先生看来,动词是可以表示指称的。此外,还有一些学者 秉持同样的观点(马庆株1995;朱景松1996)。
沈家煊(2015:288)在“典型范畴”和“有/无标记”等概念的基础上,建立了词类和语义类、 语用功能类的关联标记模式。除下表外的其他组配方式,比如{动词,动作,指称}是不同程度的有标记的组配。*
表1 词类和语义类、语用功能类的关联标记模式
沈家煊(2007)认为动词作为陈述语是无标记的,用于指称是有标记的。动词用于指称比名词用做陈述更加常见,因此形成了下面的扭曲对应关系:
袁毓林(2010a)指出,用“指称”和“陈述”来定义名词和动词很容易引起争议。比如“战争” 和“战斗”,都指谓(denote)武装斗争,离开具体的语言环境,我们无法确定这两个词语是用来 指称事物还是陈述活动。因此,“指称”和“陈述”对于词类来说只有事后的归因和解释作用,无法凭借它们预测一个词的词类属性。文章认为,词语的指谓功能跟语法功能和词类属性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能把名词和动词的语法意义直接与指称和陈述对应。指称和陈述等指谓 功能不仅是就词语本身的语义性质而言,还跟词语出现的语法环境和搭配有密切关系。
综合沈、袁两位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不能简单地把指称和陈述这两种语用功能分别与名词和动词两种词类相对应。动词在不同的语法环境中可以表现出不同的语用 功能,既可以用于陈述也可以用于指称,当动词做定语表现出指称性时,无需将其视作动词的 功能增殖或者名词化操作,因为指称本来就是动词的语用功能。沈家煊(2016:124)指出,指称 是比陈述更为根本,因为一个活动或一件事情也可以被指称。
邓盾(2021a)分析了动词不能做定语的原因:动词的赋格能力在“动词+名词核心”这样的 组合格式里得不到实现。因为修饰语(adjunct)是孤岛(island),处于孤岛中的动词不具备向 岛外任何成分赋格的条件(Ross 1967)。针对邓文的观点,我们提出一个可能的猜想:与动词 用于陈述相比,动词做定语表示指称时赋格能力被削弱。此外,顾阳、沈阳(2001)认为,复合词 的结构变化与句法规则不同。在“裁判员”和“运载火箭”等合成类复合词中,域外论元是合成 复合词不可缺少的主要成分(中心语)。域内论元可能是次要成分,可以被隐含,比如“(卫星) 运载火箭、“(比赛)裁判员”。按照上述观点,动词做定语时不是必须实现它的赋格能力。
3.3从名词和动词的句法特征看动词做定语
除了动词不能用于指称之外,学者们否认动词不能做定语的另一个重要依据是:定语位置 上的动词失去了许多动词的语法功能。例如:
(11) 合作对象 运作方式
*马上合作对象 *逐步运作方式 (受状语修饰)
*合作了/着/过对象 *运作了/着/过方式 (后附时体助词)
*不合作对象 *没运作方式 (前加否定词“不”和“没”)
*合作不合作对象 *运作不运作方式 (重叠) 朱德熙(1961)、陆俭明(2003)认为,个体词不可能把概括词全部的语法性质都实现出来。郭锐(2002/2018:90)指出,形容词在谓语位置和修饰语位置的性质存在差异,名词在主宾语位 置上和修饰语位置上的性质也存在差异。例如:
(12)衣服干净 衣服不/很干净
干净衣服 *不/很干净衣服
(13)买木头 买十根木头
木头房子 *十根木头房子
袁毓林(2006)指出,修饰语作为一种附加成分,扩展十分受限。因此,上述差异源自于核 心位置和修饰语位置之间的差别。学者们的观点说明,我们不能根据动词在修饰语位置失去 了带时体助词等语法功能就认为修饰语位置的动词已经变成了名词。
我们认为,功能增殖等观点的问题在于:一方面,它忽视了动词可以用作指称语这一事实 (3.2节);另一方面,它没有意识到不是所有的动词都能进行名词化;再则,它对名词和动词句 法特征的认识还不够深入。
Chomsky(1970)认为,动词的特征是[-N,+V];名词的特征是[+N,-V];形容词的特 征是[+N,+V]。Chomsky的归纳基于英语,英语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基本上是一一对应 的关系。周韧(2012)进行了进一步阐释,[+V]并不等于动词,而是等于可以充当谓语;[+ N]也并不等于是名词,而是等于可以充当主宾语。说英语的动词具有[-N,+V]的特征,实 际上等同于具有[+ P,-S/O]的特征。周文认为词类特征和句法成分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充当主宾语和定语中心语的成分和名词性特征是对应的,充当谓语和状语中心语的成分和动 词性特征是对应的。在此基础上周韧(2012)提出了如下观点:
能充当主宾语,且在这个位置上实现其固有的组合配置,即具有[+N]的特征。
能充当谓语,且在这个位置上实现其固有的组合配置,即具有[+V]特征。
据此,汉语名词的句法特征是[+N,-V]([+S/O,- P]),动词的句法特征是[+N,+V] ([+S/O,+P])。
汉语动词做主宾语时发挥的是指称语的功能。既然我们承认动词具有[+N]的句法特 征,可以直接充当主宾语;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动词不能直接做定语。因为,动词做定语 时也发挥指称的语用功能。只不过,动词做定语时组合功能比较受限(例11),是动词的非典型用法。
从另一个角度看,能直接做定语的动词都能充当主宾语。例如:
(14)a.剽窃行为 辩论题目 护理产品 泄露事故
b.剽窃是侵权行为。辩论可以说是一种思想碰撞式的交流……
护理是护士必备的技能。
这次泄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c.抄录他人的精美文字……是剽窃,不能毕业,得不到学位。
通过参加辩论、观看辩论、评价辩论……学生得到教育,引发思考。
那名医学生终于学会了护理。
现在他们初步分析认为,可能是燃料提前燃尽或出现了泄露……
对于不能做定语的双音节动词,很多学者的论著中都有探讨(邵敬敏1995;李铁根1999;尹世超2002a,2002b;李晋霞2008)。黏宾动词、能愿动词、关系动词和致使动词,这几类动词 不能做定语是普遍的共识。此外,还有一些不能做定语的动词,我们暂时无法归类。比如,“完 毕”等完结义动词和“吓唬”等口语化程度较高的动词。
与例(14)的现象不同,不能做定语的动词大都不能充当主宾语。例如:
(15)a.*完毕是大家共同期待的。 *我们等到了完毕。
b.*省得是对的。 *他们发现了省得。
存在少数动词,它们能做主宾语但是做定语时接受度较低。例如:
(16)a.对他来说,吓唬是最没用的一种方式。
b.?吓唬方式 ?吓唬效果……
(17)a.既然你委托给我了,我明天就开始操持。
b.?操持方式 ?操持对象
也就是说,能做定语的动词都能做主宾语,但是不是所有能做主宾语的动词都能做定语。根据上述观察,我们认为能做定语的动词,都具有[+N,+V]的特征;不能做定语的动词大都 具有[-N,+V]的特征(少数动词具有[+N,+V]的特征)。
至此,一个问题呼之欲出:能做定语的动词和不能做定语的动词,它们的区别究竟体现在 何处?动词做主宾语时通常用来指称活动或事件,上文提到能做定语的动词都能做主宾语,由 此,我们认为,可以用作指称语是动词做定语的前提条件。但是,可以作为指称语的动词并不 都能做定语,比如例(16)和例(17)。宋作艳(2022)指出,VN 能否解读为定中结构取决于成分 间能否构成物性关系以及 V 是否具有分类性。例(16)和例(17)中动词“吓唬”和“操持”做定 语合格性较差的原因是,目前它们并不具有规约化的分类属性。可见,可以用于指称是动词做 定语的前提,动词是否具有分类属性决定了它最终能否做定语。
另外一点需要提及的是,本节所引周韧(2012)对汉语动词和名词句法特征的分析是从“名 动包含”的词类观入手,证明“N 的 V”结构就是“N 的 N”结构。如果采纳“名动包含”的词类 观,我们就更不必像邓盾(2021a)那样,认为“研究机构”中的“研究”是事件名词,以此得出动词 不能做定语的结论。因为,动词本身就是一种名词(动态名词),动词做定语实际上就是名词做 定语,那么定中 VN 结构就是 NN 结构。
实际上,多数“研究机构”之类的组合,定语位置上的“动词”都不再具有其他的语法功能。类似例(5)的情况比较少见。我们可以用“非范畴化”(decategorization)的概念分析上述现象。“研究机构”等结构中的修饰语不再具有受状语修饰、后附时体助词、前加否定词等动词 的语法功能,可能是因为它们在定语位置经历了非范畴化。例(5)就是非范畴化的中间状态, 中间范畴的成员“表彰”、“援助”等丧失了动词的部分语法功能,但也保留了动词的一些特征 等。从做定语的“动词”可以像动词那样进行扩展(比如带宾语、受副词修饰)这一角度看,可以 认为它们仍然是动词。但是,这种扩展毕竟是有限的,并且有时不可类推(比如,不能说“佩戴手表方法”);这说明它们的动词功能可能正在退化。四.余论:事件也有物性结构
陈嘉映(1999)认为,事物这一概念有不同的层级;在最广义的层面上,事件也可以被视为 一种事物。Ungerer & Schmid(2008:106)和韩蕾(2008:26、28)认为事件范畴具有事物和动 作的双重属性。事件与狭义的事物范畴都具有空间性,事件与动作范畴都具有时间性。事件 在语用层面可以表示陈述也可以表示指称。前文指出,动词可以用来指称某种事件。既然事 件也可以被视为一种事物,物性结构是对事物的概念化方式,那么,动词指称事件(即事件用于指称)时,也可能具有物性结构。
寇鑫、袁毓林(2017)认为,过程类名词“起源”、“焦点”、“前景”等处于事件内部,是事件的 组成部分,更像是事件的“构成角色”。除构成角色外,事件还可能拥有以下几种物性角色(以动词指称事件的情况为例):
形式角色:事件可以被归为不同的类别。
单位角色:通常是动量词,比如“[次]执法”、“[趟]旅游”、“[回]审查”。
评价角色:比如对“服务”这一事件的评价角色有“认真、努力”等。
施成角色:事件的施成角色通常是产生义动词,比如“[进行]购物”、“[开展]生产”。
功用角色:比如“谈判”这一事件的功用角色有“促成合作、解决争端”等。
处置角色:通常是“开始、继续、结束、暂停”等与事件进程有关的动词。比如“开始/继续/ 结束/暂停研究”。
我们只是提出事件也可能具有物性结构这一观点,至于物性角色对事件的语义结构以及 和其他成分的搭配关系等方面的细节及其解释力,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作者简介
个人简介:尹常乐,女,山西太原人,博士,北京语言大学讲师。
研究领域:现代汉语句法学、语义学和语用学。
联系方式:yinchangle@126.com
教育背景:
2011-2015 首都师范大学 汉语言文学,文学学士
2015-2018 北京大学 汉语言文字学(现代汉语语法),文学硕士
2018-2022 北京大学 汉语言文字学(现代汉语语法),文学博士
袁毓林
个人简介:袁毓林,1962年生,1990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博士学位。2015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著有《汉语语法研究的认知视野》《汉语词类的认知研究和模糊划分》《汉语句子的焦点结构和语义解释》等。2005年获第十一届北京大学王力语言学奖二等奖。2006年、2013年、2015年获教育部第四届、第六届、第七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现任澳门大学教授。
研究领域:理论语言学、汉语语言学、计算语言学、中文信息处理等。
联系方式:yuanyl@pku.edu.cn,yulinyuan@um.edu.cn
本文来源:《语言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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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小编:阿奔
审 核:心得小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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