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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苏享茂“被前妻逼死”:最专业最细致的评析来了

2017-09-13 公周 公眼观察

程序员苏享茂与“蛇蝎女”翟某的恩怨,成为陕西孕妇坠楼事件的替代话题,占据了不少媒体的显要位置。今天,公周以“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核心话题,对此事作详细专业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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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17年3月30日,Wephone创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享茂通过世纪佳缘VIP服务,见到了翟某。双方简短交流后,互有好感,开始交往。为赢得翟某欢心,苏享茂在翟某的言语挑动下,出示了股票和理财账户截图,并表示自己“买得起别墅”。很快,翟某表示对苏享茂“一见钟情”,双方关系迅速升温。

从4月中旬开始,苏享茂耗费大笔资金,为翟某购买礼物。近当月不足20天时间里,苏享茂就为翟某购买特斯拉汽车一辆,Dior、LV等奢侈品,出入高档餐厅消费等,耗资超过100万元。5月,翟某约苏享茂到三亚、港澳旅游,期间怂恿购买住房一套、各类奢侈品大宗,耗资近500万元。此次旅行过程中,双方约定6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

领证前,翟某表示自己曾因买卖房屋,与一个叫李某军的人办理过假结婚,需要去海淀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经过纠结,苏享茂决定接受翟某的这段经历,并将领证时间推迟到6月6日。苏享茂表示,想看一下翟某从法院领回的离婚法律文书。翟某表示,这是隐私,需要付88万元才可以看。苏享茂支付了这笔钱,看到了离婚调解书,却意外发现与翟某离婚的人名字叫刘某,与翟某此前描述完全不符。

苏享茂对翟某在关键问题上说谎心存戒备,表示当天不适宜领证(继续考虑一下)。翟某表示,原本自己可以请公安部门的官员舅舅帮助自己抹去婚姻记录,如今苏享茂反悔、导致自己的户口信息变成“离异”,因此需要进行赔偿。就这样,苏享茂又支付了所谓“赔偿款”45.8万元。

经过考虑,苏享茂仍然选择与翟某登记结婚,并开始准备婚礼,耗费10余万元预定了酒店、租赁了婚纱。但翟某永无休止的贪欲,特别是提出婚后每月5万元零花钱、卖掉苏享茂所有的西二旗房产换购140平米以上大房、由其掌管家庭财务的要求,让苏享茂最终无法容忍。双方“共同”提出了离婚决定。此后,翟某开始通过上门闹事、微信威胁等方式,要求苏享茂给予所谓“赔偿”。翟某声称舅舅系公安部门高官,如果苏享茂不从,可以让其“漏税”、“灰色经营Wephone业务”等行为被判“无期徒刑”。

苏享茂听信了翟某的威胁,陷入恐惧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明确记载,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却对苏享茂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了“分割”,核心内容为,三亚房产归翟欣欣、苏享茂补偿翟欣欣1000万元人民币(已支付660万元)。

2017年9月8日,苏享茂自杀身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其一,苏享茂自杀前,翟某通过百度贴吧发表攻击性网帖,称“苏享茂患有重度肝炎、通过世纪佳缘对女生骗色”等。据苏享茂的哥哥回应,苏享茂携带乙肝病毒,但并非肝炎患者。

其二,翟某声称在公安机关担任高官的舅舅“刘克俭”,确有其人、身份属实,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遥感中心主任。事发后,刘克俭声明称,其并未牵涉翟某和苏享茂的婚姻纠纷。

 

2
基本分析

 

2.1   苏享茂、翟某自愿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从现已披露的事实及离婚协议内容看,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离婚协议书经民政部门见证认可,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2   离婚协议中约定,苏享茂将个人全款购置的三亚房产和1000万现金作为补偿,交付翟某。这一约定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显然违背了苏享茂的个人真实意愿,系其在翟某胁迫下签署。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以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和现金“补偿”的条款无效。


2.3    翟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规定及法学原理(主要参考张明楷教授观点),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方取得财产-被害人损失财产。”

从翟某的行为来看,完全具备了敲诈勒索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双方协议离婚过程中,其为获取高额“补偿”(实际上,苏享茂并未对翟某造成任何实质损害,超过千万的所谓“补偿”,早已经超出了“分手费”的合理范畴,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声称自己亲属在公安部门工作,且具有高级警员身份,可以用职权将涉嫌漏税和非法经营的苏享茂送入监狱,甚至判处“无期徒刑”。翟某在朋友圈发出其亲属升任高级警监的照片,还对苏享茂持续进行电话微信的言语威胁,让苏享茂相信其具有这样的“能量”,并产生巨大精神压力(产生了恐惧心理),最终被迫签署协议书并向翟某支付人民币660万元(基于恐惧处分财产)。翟某获得了660万元所谓“补偿”(实际获利),苏享茂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受害人财产受损)。以上显然已经形成闭环。


3
深度问答


3.1   苏享茂与翟某原系婚姻关系,两人在离婚过程中,翟某对苏享茂进行威胁,以获取“分手费”。刑法是否应坚持“谦抑原则”,不轻易干涉婚姻感情纠纷?

的确,根据我国司法实务,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为实现个人权利,对另一方采取威胁手段的,一般不作为敲诈勒索犯罪处理。例如,甲欠乙100万借款,逾期不还。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威胁甲说,再不还钱就去公安局举报你偷税漏税、非法经营。这时,虽然乙实行了威胁行为,却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

但苏享茂与翟某的纠纷不同于此。翟某主张的“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分手费并非法律概念),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苏享茂对其造成严重侵害的事实,例如向其传染了重度肝炎?强令其流产丧失生育能力?等),且明显违背了苏享茂的个人意愿。翟某的索取,完全基于其贪婪本性和占有欲望,显属“非法占有”目的,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我们需要破除一种错误认识,即只要“事出有因”,就不构成敲诈勒索。


3.2   翟某的舅舅刘警官声称,自己并未牵涉外甥女与苏享茂的感情纠纷,这是否会影响对翟某敲诈勒索行为的认定?

不影响。一方(翟某)利用第三方(舅舅刘某)威胁另一方(苏享茂)的,只需要让受害一方(苏享茂)主观上相信,对方(翟某)有影响第三方(刘某)的能力即可。至于第三方(刘某)是否对此事知情、是否实际参与,均不影响敲诈勒索的认定。


3.3   苏享茂为翟某花费超过千万元,这些钱都是敲诈勒索性质吗?

不是的。

苏享茂的花费实际上分为三类:一是前期共同消费支出,如旅游度假,出入高档餐厅等;二是购买奢侈品、房屋、汽车等;三是莫名其妙的支出,如看一眼离婚调解书需要支付88万,没有及时登记支付50余万等;四是所谓“离婚补偿”,也就是这笔660余万。这三类中,前两类从法律上认定为“赠与”,这部分资金来往不违法。只有第三类,也就是在胁迫下支付的660万“离婚补偿”才是敲诈勒索犯罪涉及的财产。翟某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后,这笔钱将作为犯罪所得追缴,并返还受害人(家属),作为遗产处置。

3.4   如何看待翟某声称苏享茂患有重度肝炎,是“渣男”的网帖?

从苏享茂的工作生活情况判断,其患有重度肝炎的可能性较小。结合其兄声明,其携带乙肝病毒应属实。

至于苏享茂是否隐瞒了自己携带乙肝病毒的事实,由于其已经自杀,无法查证。但即便确有隐瞒,也不构成重大过错,也不能为翟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带来合理合法性。

至于苏享茂“骗色”,一个人会花费千万骗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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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展望


翟某最终会被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说实话,我不乐观。原因并不在于,翟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存在争议,而在于我国的司法体制特点。

4.1   翟某的违法行为巧妙借助了“离婚”这一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中,确有不少男方支付高额“分手费”的案例。双方谈判过程中,或多或少也有类似于“威胁”的因素。例如,某老板婚外情,妻子发现后要求离婚,财产分割之外要求1000万额外补偿,不给这边钱我就去公安局举报你偷税漏税,老板接受。这种行为一般不作为敲诈勒索处理,原因在于妻子的要求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基础因素,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性质。因此,翟某的行为虽然与这些案例中的行为存在本质不同,但仍然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会很慎重。

4.2   翟某通过婚姻敛财的行为,尚不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这类行为发案相对较少,上级司法机关尚未就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明确。这种情况下,基层司法机关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懒于启动刑事侦查程序。这也为翟某逃脱法律制裁提供的机会。

4.3    苏享茂自杀了。他的自杀,让很多事实难以查清。翟某拥有了更加充分的辩护(撒谎)空间。而刑事诉讼的第一原则是,疑罪从无。只有依据现有证据能100%证明翟某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翟某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看,这一点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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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行为如何评价?


5.1   网友关注此事、表达义愤,体现了社会正义良知,对揭露恶行、预防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此,应予以充分肯定。

5.2   在司法机关尚未介入、未认定翟某有罪的情况下,网友不宜采取“人肉搜索”等方式传播翟某及其舅舅刘某的个人照片、身份信息、家庭情况。这些行为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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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周说

  

本文分析,系依据苏享茂遗书、个人自述、网友整理的公开信息等作出。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翟某始终未发声,我们无法综合考虑其个人观点。苏享茂的遗属和个人自述系自杀前作出,描述清晰连贯、符合逻辑,无明显荒谬之处,说服力较强。翟某如能公开回应此事,我们也会第一时间作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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