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老司机也犯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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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昨天收获一例不起诉,虽案情算不上疑难复杂,但当事人对律师工作十分满意,也算足以寥慰寸心,别无他求。
然而,欣喜之余,老司机也遇到了新问题,让我也不禁犯起了迷糊:检察院没给我不起诉决定书,要则回复她从来不给律师,如果律师需要归档,可以复印当事人的那份。
当时我看到,不起诉决定书上“竟然”写了我的信息,也就没有再深究,毕竟本案连听证程序也没有,省了不少精力。
不过,事后想想还是犯嘀咕,不起诉要不要听证?决定书要不要写明律师的信息?要不要送达律师?……
不起诉,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也是审查起诉阶段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刚好借着这些疑问,本期我们就聊一聊不起诉这个话题,也算是审查起诉阶段系列文章的收官之作。
一 、 到底有几种?
提到不起诉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有3种的,有5种的,有11种的,甚至有20多种的,当然名称也不尽相同。
其实,这只是划分标准不同而已,即便如此,大体是相同的,只是有些是某一类的细分而已,个人认为没必要搞这么复杂。
简单来讲,不起诉有普通和特殊2种,每种又可以分为3种,一共6种。
01
普 通
普通的,就是一般所讲的3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法定不起诉,又叫绝对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是指刑诉法177条和16条规定的7种情形: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没有事实和其他。(考虑到篇幅问题,在此仅以口诀代替,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酌定不起诉,有叫相对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是指刑诉法177条第2款,核心就是“情节轻微”。具体而言,有国外犯,盲聋哑、预备、中止、从犯、自首、重大立功等。
证据不足不起诉,又叫存疑不起诉,虽然也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的,但此处的应当与法定的应当是不同的。主要包括2种情形:
一种是,上期文章《补充侦查的4大误区,你了解几个?》提到的,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当然,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种是,检察院经审查发现非法取证行为,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无法证实嫌疑人犯罪,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唠叨两句,虽然法律同仁对不起诉进行过深入研究,也发布过不少相关文章,但是,鉴于实务中不起诉适用的日益增多,所谓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还是有必要再次进行补充、普及的。)
02
特 殊
特殊的,之所以叫特殊,就是并非普遍适用,适用的范围相对较小,大概也可以分为3种:最高检核准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合规不起诉。
最高检核准不起诉,是指刑诉法18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刑诉法282条的规定,适用的对象仅仅是未成年人。既然是附条件,就意味着,会有考验期,和缓刑类似。如果违反所附的条件,检察院是可以撤回不起诉,重新提起公诉的。(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合规不起诉,是指涉案企业经合规整改,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企业和个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前仍然处于试点探索,政策先行的阶段,尚无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定。其实合规不起诉主要有2类,一类是相对不起诉,一类是附条件不起诉,完全可以归类到普通类型,只是作为新兴食物,单独作为特殊不起诉列表。
二、 要不要听证?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拟不起诉案件时,如果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也即意味着只有存在较大争议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才需要进行听证,而且是“可以”召开听证会,而非必须。
所以,是否召开听证会,是检察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相当于赋予了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实务中则是能听证尽量听证,虽然程序上麻烦些,但是程序上走的完整,检察官可以避免很多潜在风险和麻烦。
这也是作者是之前遇到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召开听证会的原因吧。
三 、 写不写律师?
写不写律师的信息,说的是不起诉决定书上面是否注明辩护律师的信息的问题。大家对判决书都很熟悉,在被告人之后就会备注辩护人的姓名和律所。然而,对于不起诉决定书,实务中却做法不一,哪怕是同一个检察院,不同的检察官做法也不一样,有的备注,有的则无。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大体相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但是,正文部分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之后是否备注辩护律师全科,则无明确规定。(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主张不备注律师信息的,还有个理由就是参考起诉书。起诉书,一般是不备注辩护律师信息的,主要原因是到了审判阶段,被告人可能会更换律师,如果备注了律师信息,更改起来比较麻烦。
然而,作者却有不同看法,不起诉决定书和起诉书毕竟不同,具有终止诉讼,不追究或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结果相对来说确定具体,效果和法院的判决书类似,不存在更改的“麻烦”。
再说,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表辩护意见,参与听证,结果在不起诉决定书上却未加体现,没有充分反映律师的诉讼地位,也有违客观公正,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因此,备注辩护律师的信息是必要的,是合理合法的。
四、 给不给律师?
如果说是否备注律师信息是一个影响不大的问题,最直观的就是无法体现律师的工作成果,那么是否向律师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性质就不太一样了。
根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7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从维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角度来讲,检察院也应当履行告知辩护人的义务。更多告知义务内容,可以参考往期文章《为什么不告知律师?》
看来我被不起诉决定书备注了律师信息这一小小的“胜利”而冲昏了头脑。当然,我也更愿意相信,检察官并非有意,而是习惯使然,毕竟,以往的司法实践,不起诉决定书是不给辩护人的。
五、 有没有案底?
所谓的案底,是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概念,之前文章《揭秘:行政拘留那些事儿……(下)》也论述过,法律意义上的案底具体是指犯罪记录,与一般大众理解的违法记录、劣迹是不同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规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视为无罪。(交流咨询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即虽然涉嫌犯罪,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也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也就是没有案底。
但是,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不处理。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六、 能不能赔偿?
不起诉能否申请国家赔偿,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不起诉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前期被羁押,后期作不起诉处理。
法定不起诉中6类情形: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其他,也就是刑诉法第16条,被羁押的,属于国家赔偿免责范围,即无权申请国家赔偿;
另外,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最高检核准不起诉、合规不起诉,也都是无权申请国家赔偿的。
换句话说,只有存疑不起诉和因无犯罪事实作出的法定不起诉,才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重点提一下,因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做出的不起诉,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也属于无犯罪事实,是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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