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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社服务百问百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政策是怎样规定的?(第十五期)

2017-09-20 当阳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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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政策是怎样规定的?需符合哪些条件?具体经办流程又是怎样的?……第十五期《23℃人社服务百问百答》为您解答!

提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病退的,需符合哪些条件

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病退手续: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龄满10年,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

(2)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

提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不到上述条件的,能否办理病退手续?

回答

对不具备上述第一条的年龄或工龄条件,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应该办理退职手续。


提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伤残鉴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回答

根据宜人〔2008〕28号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伤)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进行病(伤)残等级鉴定的,由当阳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具体由当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承办,宜昌市以上人社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当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地点:东群路54号院内机关大楼二楼。

提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病退的具体经办流程是怎样的?

回答

(1)个人提出病伤残鉴定的书面申请;

(2)申请者单位或个人到当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领取《湖北省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

(3)填写相关表格,同时个人负责提供相关病历资料,一并报养老保险科;

(4)养老保险科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报送宜昌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5)宜昌市人社局定期组织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对个人病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并下达书面鉴定结论;

(6)书面鉴定结论下发当阳市人社局后,由养老保险科通知单位或个人领取;

(7)符合病退条件的,申请者单位持鉴定结论到当阳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办理相关手续。

提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后,其养老金如何计发

回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2号)等文件规定,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职)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10年过渡期内,退休“中人”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10年过渡期内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10年过渡期内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10年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具体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省相关养老保险政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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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当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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