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加道歉!维权上台的新业委会需要偿还上一届业委会留下的债|真实案例之闵行东方花园二期
上周我们走访了位于闵行区新镇路603弄的东方花园二期,是因为被一个有趣的判决书所吸引。新一届业委会维权上台的过程中产生了一起民事诉讼,一名业主控告上一届业委会名誉侵权,终审结果是上一届业委会被判败诉,法院要求其赔偿并且道歉。可令人嘀笑皆非的是上一届业委会已经辞职,新一届业委会顺利当选,如今这届业委会需要承担上一届的责任,支付这笔赔偿。摆在业委主任面前的难题就是这笔赔偿款应当从何处支取,又是否需要业主大会的授权。
(终审调解书)
这其实不是个案,业委会的诉讼地位由于我国法律和解释态度模糊、没有明确规定,常常导致刚上台的业委会成员不知如何以业委会的名义提起诉讼或承担责任,给诸多坑友平添了不少烦恼。东方花园二期的案例或可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
一、不满绿化管理、业主维权
为了配合“美丽家园”行动计划,2018年4月底,东方花园二期实施了小区树木的修剪活动,因为近乎于砍头式的修剪,引起了一些业主的不满。一切冲突均缘于此。
我们起初是非常温和的”,现任业委会主任何婷说,“业主只要求他们对剩余的树‘适度修剪’,没有说要对业委会怎么样。”她和一些邻居用微信群组建了一个团队,一晚上挨家挨户征集了300个人的签名抗议;要求在绿化办的指导下规范修剪;在此期间,因为与业委会、物业沟通的不愉快,有业主请来了电视台做报道。在屡次与业委会沟通碰壁后,部分业主提出发起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进行绿化修剪表决,而最终又升级成为罢免业委会。
故事的节奏快得让人称奇,从起初的反对到最终的决定罢免不超过半个月的时间,但这不是高效率。在通讯设备、渠道极为便捷的今天,组建一个微信群掀起一次针对业委会的抗议活动几乎是件再简单不过的事情。拥有微信群和公众号这个大杀器,在信息传递上和传统的海报、公告等信方式比较起来几乎是碾压式的降维打击。
上一届业委会被触怒了,请来媒体一事对他们而言已经足够“简单粗暴”,更何况后面紧跟着的是不留情面的“罢免”。他们认为“如何拿捏修剪的度,确实难度颇大,但是采访报道却被人拿来作为兴师问罪的理由”甚至“罢免”一事,“令人痛心”。
接连三次的组合拳让时任业委会喘不过气,从他们的视角来看,这件事的发展历程既没有必要、也匮乏理由。矛盾还是被激化了,在情绪不稳定的状态下业委会的矛头固定地指向了一个人——第一届业委会主任陈仙兴,认为这一切都源于他的煽风点火。
“其实他并非指使我们,反倒是我们去咨询他依法应该怎么做。”现任业委会副主任彭国强也是当时的积极维权分子,他为被拖下水的陈先生抱不平。在当时,他们的资讯几乎全部都来自这个曾经的业委会主任。其实大多业主都是如此:只有在参加了业委会或是成为某次物业矛盾的一方之后,才会去寻找了解相关知识的渠道,从法律到法规和规章,才会有一次系统的“学习”。
不管怎样,维权业主和时任业委会的交流中断了。修树是好是坏已经不再重要,小区的矛盾逐渐激化,线上的宣传战成为线下司法纠纷的导火索。
二、判决业委会赔偿27000加一封道歉信
2018年6月26号,业委会发布了《东方花园二期业委会告全体业主书》,这是矛盾升级之后业委会发出的第一份正式公告,公告除了对先前的媒体评判、罢免要求进行反驳以外,对陈仙兴本人也做出了笔伐,内容是指控陈仙兴任职业委会主任时私吞业主公款,称其有“违法前科”。业委会先后共发出5份名称不同的公告,都以指控陈仙兴“贪赃枉法”为主。
(分别是《告全体业主书》、《答业主问》、《关于临时业主大会提议公告》)
小区里的气氛变得非同寻常,过去的纠葛被拉到了今天的台面上,这类问题在实际中大多被人云亦云,不止有一个版本,但究其细节则不清不楚,真实性和虚假性都无法被证明。公告内容措辞强烈,被业主称为“大字报”。有趣的是,第一份公告里业委会也斥责反对者“只有口号没有材料,颇有文革遗风”。
终于,冲突被交给了法院,陈仙兴以捍卫名誉权为由发起诉讼,认为时任业委会、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存在个人责任,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陈仙兴胜诉,但指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是出于“职务行为”,不能作为独立的当事人,同时将原来20万的赔偿诉讼请求判为19000元的侵权赔偿,所有责任由业委会承担。他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调解结案:确认三被告的存在且三被告同时履行道歉和19000元的赔偿责任,还让业委会另外再赔8000元作为他律师费的补偿。这事儿在法院起诉这里就算了了,但实际上离结束还远得不着边。
(左侧为一审判决书、右侧为终审调解书)
终审判决结果:赔偿27000块,同时需要写一份道歉信,张贴一个月并发到每户业主信箱!
三、新业委会的旧责任
前任业委会被诉之后直接辞了职,接着就是何婷、彭国强们上任。是他们寻求陈仙兴的帮助提前换届,产生了第三届业委会,也是他们以业委会的身份参与了终审,把调解后的业委会赔偿责任顺带背了下来。
问题交给了新上任的“胜利者”,僵在了责任履行的困境上。陈仙兴胜了诉但还没拿到业委会的赔款,新一届业委会虽然愿意赔款,却因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擅自支取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他们咨询政府有关部门,给出的建议则是通过业主大会授权赔款。“业主已经说了,不愿意赔的。”业委会多次提前试探业主们的反应,不出所料没有人愿意为上一届业委会的行为分摊赔偿的费用。“再说了,难道业主大会说不通过,就可以不赔款了吗?”在东方花园的业委会办公室里,业委会意识到这是目前的能力和手段都没有办法解决的“立法技术性问题”,这时候已经没有人能引导他们稍微顺畅地履行判决了。
“要不让陈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吧!”,卡在关口处的时候,有人给出了最后的建议。法院的强制执行权成为最后的一招,法院有权选择银行账户内强制划账,这样既不会引发业主对业委会擅动财权的质疑,也解决了赔款来源的问题。不过,业委会是否只能坐等被强制执行呢?还有同时判决的道歉信又该由谁来执笔、承担这一责任呢?
四、法定性“尴尬”
学界的一些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不能成为其行为后果的最终承担主体,其行为仍须由与其有法定责任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或者补充连带责任。所以它的名义、财产、责任都不独立,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业委会在司法途径当中唯一能做的,应该只是在满足前置授权程序后,充当涉及小区业主公共利益提起和参加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可是实际操作层面状况层出不穷,依据极为欠缺。
全国只有深圳目前在试点业委会信用代码证,上海的业委会因为缺少这一凭证无法开立业委会专用的银行账户。业委会现有日常管理的资金无论是公共收益还是维修资金,均不承认法院判决书判定的赔款属于正当支出。若是业委会大动干戈寻求业主大会授权,那决议的结果也未必会是赞同赔款,到那时业委会又该如何自处?如此看来,唯有法院强制执行才能平息风波。
只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司法判决赔偿问题,就能让业委会的成员们不知所措、如履薄冰。业委会所担心的,正是自己的无心之举被业主解读为独断专权,一次又一次消磨彼此的信任。做过业委会的人,应知其中的难处、苦楚。
科普:
即使是不同届别的业主委员会,均是经过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组织,两者之间存在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原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当然对新的业主委员会产生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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