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孩子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成长
科学研究表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成长时期常常伴随自卑、自我厌恶等负面情绪,甚至影响成年后的人格。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其背后原因是什么?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远离家庭暴力,让他们拥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请与我们一起思考。
由于传统的社会文化观念和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一直是难以防治的社会问题,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长期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不久前,一则“三岁童模被母亲踢踹”的视频登上“热搜”榜,引发各方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激烈讨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给予特殊保护,对防治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不打不成器”等传统文化和习俗的影响下,许多人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仍有相当程度的容忍,甚至是鼓励和支持。因此,此种暴力不仅难以发现,还存在一些预防和干预的障碍。
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社会大众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一般为针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这与国际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偏差,国际社会认为家庭暴力应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忽视。在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多种暴力形式并存,主要的类型有以下几种:殴打、虐待、遗弃、暴力伤害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暴力管教的体罚行为;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精神暴力行为;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包括有身体接触的性侵害和非身体接触的性侵害;强迫未成年人承担其年龄、身体不适应的活动、劳动等;其他身体、精神方面的损害行为。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会直接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侵犯其生命权和发展权,影响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家庭暴力还会导致未成年人大脑过度且反复出现应激反应,对其身体发育和身体机能造成损害。更为严重的是,家庭暴力会危及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及性格养成,影响其智力、认知和终生社会能力的发展。科学研究表明,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与成年期发生的暴力和反社会行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并非个别现象。由于传统的社会观念中父母使用暴力方式管教孩子的意识根深蒂固,很多父母认为轻微的打骂行为不是暴力。还有的父母出于虐待、遗弃、残害等动机对孩子实施严重家庭暴力。据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家庭中暴力对待儿童的状况比较普遍,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在近一年遭受过父母的体罚。笔者对2008—2013年六年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从案件原因上看,25.82%的案件是由于家庭矛盾家长拿孩子撒气或报复,11.05%的案件是父母暴力管教孩子,其他原因还包括父母品行不良、精神心理异常、生活压力大等原因;从案件类型上看,13.2%的案件是遗弃,9.61%的案件是家庭性侵害;从伤害后果上看,暴力导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359例,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2006年联合国进行了一次针对儿童暴力的全球性研究,发布了针对儿童暴力的全球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全球80%—90%的儿童正在遭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其中有1/3甚至更多的儿童经历了非常严酷的体罚。据2017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针对儿童保护的研究报告《熟悉的面孔》显示:全球2—4岁儿童中,有3/4(约3亿人)曾遭受家中养护人的情感暴力或体罚,全球每七分钟就有一名青少年因遭受暴力侵害而死亡。
我国的立法进步与保护措施
近年来,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体现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性侵害等暴力伤害方面。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等四部门又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追诉程序和虐待主体进行了调整,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完善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对监护侵害的干预措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程序;等等。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针对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措施方面,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安置制度、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等,强化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发现、报告、干预和处置。
对于实践中普遍多发的暴力管教现象,反家庭暴力法以专门条款的形式作出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这对于转变家长的传统教育观念具有积极意义。不论是南京养父母虐童案,还是不久前备受关注的“童模”被妈妈踢踹案,这一系列暴力管教的警示意义都值得社会反思。在长期形成的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可能需要漫长的过程,暴力管教现象正式进入立法视野,也正是转变人们思想观念、转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的契机。
实践中的问题与建议
尽管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有很大进步,但是在传统观念的转变、法律的宣传和落实等方面仍存在很多挑战。相关法律政策在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制度方面缺少细化规定、具体程序、要求和标准,致使法律在实施中还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问题。例如,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的界定不够全面,对忽视与疏忽照料未成年人、拒不履行抚养监护职责等行为缺少积极关注,缺乏鼓励和保障具有强制报告义务者积极报告家庭暴力行为方面的细则,对于如何提高告诫、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等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措施的可操作性、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等实践难题仍无明确的答案。为此,笔者建议:
加强宣传与倡导,转变社会观念。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革新很快,但是社会大众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发生明显的改变,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负有宣传、文化、普法等职责的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新法新规的宣传和倡导,相关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和落实,引导社会大众、基层群众组织和儿童保护工作人员转变传统观念,提高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观念的认知,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政策体系化建设。针对法律政策实施中仍然存在的难点问题,建议继续完善立法,加强法律制定的体系化建设,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各分编正在制定过程中,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正在修订中,建议这几部法律加强交流与衔接,以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具体而言,建议对体罚、暴力、虐待等关键概念进行界定,增强强制报告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发挥基层组织和专业社会组织的预防作用和专业服务作用,细化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的处置流程,建立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监护支持和帮助体系,预防家庭暴力风险。针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原因,建议在预防制度中,重视完善政府和社会对家庭监护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如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家庭关系指导、行为矫治、评估帮扶、心理疏导、生活帮助等服务,这是提升家庭监护教育能力、从根源上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风险的关键。
探索完善监护干预体系,力求干预措施多样化。在对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这一原则必须贯穿案件办理的始终。从未成年人保护实践经验看,目前的告诫、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干预措施还难以发挥及时有效的作用,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司法干预措施也过于单一。因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法律制定中需进一步探索更有效的处置方法和干预措施,如对父母的监护支持服务、亲职教育、行为矫正等。
大力发展专业社会服务体系,完善救助服务机制。儿童保护和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很多环节是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可以参与的,需要专业性社会组织与妇联、公检法司、民政、教育等多部门合力,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集预防、评估、处置、服务为一体的跨部门、多专业合作工作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培育专业社会力量的发展,尽快建立“一站式”家庭暴力服务中心,形成社会工作、心理咨询、庇护安置、生活救助、法律援助、教育帮助等综合一体化服务模式。
原载《群言》2019年第6期
作者单位: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更多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