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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法官提示和典型案例|北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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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易居房产律师团案例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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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天上午,北京二中院召开了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新闻通报会,介绍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情况、作出提示和建议并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二中院执二庭庭长孙涛、副庭长张浩、法官曾小华、法官助理朱涛参加通报会,二中院新闻办主任高志海主持通报会。以下内容摘自发布会实录,包括相关纠纷案件特征、法律要点、法官建议及4个典型案例等内容。

               

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

基本情况、纠纷特征、法律要点、法官建议

夫妻一方被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另一方能否就共同财产执行提出异议?符合什么、提出什么,自己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夫妻的共同财产或者另一方的财产才能得到更好保护?

为准确理解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知晓什么样的财产在夫妻一方被执行时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从而走出依法救济自身合法权益认识误区,正确认识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决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相关提示。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二中院审结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裁决案件共31件。其中,驳回28件,支持2件,撤回1件,分别占比90.3%、6.5%、3.2%。上述执行裁决案件中,7件异议主体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24件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异议请求均为申请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执行。


二、案件特点及原因

1 . 多针对房产执行提出异议

房产是家庭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居住场所,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若夫妻名下仅有的一套房屋一旦被法院查封、拍卖,不仅资产大幅减少,而且还会面临生活居住上的困难。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的配偶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在24件被执行人配偶提出的异议案件中,有22件针对的执行标的为房产,占比91%。

2 . 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异议理由主要有四种:第一,法院查封的房产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系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第二,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配偶的个人财产。第三,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能执行属于配偶的财产,要求执行过程中分离出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第四,法院执行的房产系被执行人配偶及家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不应执行。

第二种类型,是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配偶对法院执行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异议理由主要有两种:第一,涉案财产属于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合法财产,与被执行人无关。第二,涉案财产系夫妻合法的共同财产,与被执行人的刑事犯罪无关,其中属于配偶的份额不应当被执行。

第三种类型,是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追加理由主要有两种,分别是被执行人恶意向配偶转移财产或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 异议支持率较低

支持率较低的主要原因为当事人对法院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如何依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法院驳回的理由主要分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

程序方面:第一,被执行人配偶针对同一执行标的多次提出异议。如,配偶已就夫妻共有房产向法院提出过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且该异议请求经审理已被驳回,再次请求对该房产中止执行,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请。第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配偶请求中止执行的财产系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以及判决后附的《扣押、冻结、查封款物及不动产处理清单》确定的执行财产,实质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实体方面:第一,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执行程序中无法定事由不得追加被执行人,按照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当然阻止法院的执行,尤其对于在物理上不可分割的财产,并不能因为有配偶的份额就阻止对财产进行处置变价。


三、法官释法

1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 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配偶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3 . 执行异议程序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被执行人配偶在请求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执行时,通常还会请求法院确认其财产份额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执行异议程序中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确定问题,亦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如果双方已经离婚,前配偶可以通过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其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份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保护属于前配偶的财产份额。再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因此,此时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4 . 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5 . 被执行人配偶通过离婚诉讼取得确定房产享有所有权的生效判决,亦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 “唯一住房”并不当然阻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官建议

1 . 被执行人要了解执行措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被执行人应当坚持诚信原则,主动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2 . 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莫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规避执行的挡箭牌

部分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其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就能够中止执行,故而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实际上,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因此,希望被执行人不要抱有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与配偶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积极履行才是正道。

3 . 被执行人配偶要正确主张权利,应以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

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同样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被执行人配偶若持有生效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权判决,亦可向执行法院请求中止执行其财产份额

                 

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裁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民事金钱债权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我院在执行某企业与王某仲裁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房产。案外人袁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我院提起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某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故本院对该房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袁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权利并不能排除执行,据此驳回袁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典型意义

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不能阻却法院的执行。该案例中,被执行人王某的配偶袁某可通过两个途径维护其个人合法权益,第一,另行提起诉讼,确认对该房产享有份额。第二,在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直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在诉讼中主张对该房产享有份额。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确认的份额为50%。袁某可持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生效判决主张对该房产的一半份额享有所有权。

案例二

被执行人配偶以拍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中止对50%房产拍卖款执行的异议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我院在执行某公司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董某名下的房产一套,案外人胡某以该房产系其与董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配拍卖该房产50%的拍卖款。

本院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未确认董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董某的执行应仅限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该房产虽登记于董某名下,但该房产系董某与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董某的妻子胡某请求分配该房产拍卖款50%的款项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法院查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房产的,虽然被执行人的配偶无法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房产的查封,但可待法院完成拍卖房产的财产处置工作后,依法申请分配该房产50%的拍卖款项。对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享有的50%份额部分,人民法院不得执行,但可继续执行其他部分。

案例三

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我院在执行步某诈骗罪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在案扣押的该房产。步某之妻林某以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其中有个人合法财产部分为由向我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经审查,据以执行的生效刑事判决主文部分已经明确载明在案扣押的该房产的处置方式,林某对此提出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其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我院对其所提异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此案显示,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异议案件与民事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有所区别,被执行人的配偶以生效刑事判决主文确定的在案扣押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实质是对刑事判决内容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执行异议程序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四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案件被执行人。

基本案情

2019年,我院受理的黄某申请追加邱某的执行复议案件中,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孟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邱某名下,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邱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一审法院经审查为,黄某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孟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追加邱某为被执行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驳回其追加申请。二中院复议阶段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告知其通过其他程序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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