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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化工邦 2022-07-29

为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印发《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细则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化工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3〕第10号省政府令)和《化学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范》(HG/T20276—2018),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1炼焦、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67动物胶制造、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8中类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外)、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2811化纤浆粕制造除外)和其他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建设的化工项目。

第三条 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将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抄送同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并负责指导市、县两级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省石油化工和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设区市、雄安新区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定州市、辛集市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亿元以下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县(市、区)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投资2亿元以下化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市、区)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化工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协助省、市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化工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七条 化工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承诺表;

(三)化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责任主体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和安装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办理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组织对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总结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验,制定提高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的措施;

(五)受理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投诉;

(六)依法查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

第九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出具专业技术意见。

第十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并健全自我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相对人采取适当、必要、符合实际需要的差别化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

(四)监督由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

(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四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合法性检查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标准符合性检查;

(二)对重要工序、重点部位以及中间交接实施监督;

(三)对工程文件资料完整、及时、可追溯的综合性检查;

(四)监督检查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四方参加的“三查四定”工作;

(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范围、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实施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进行投料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经合同约定的性能考核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活动实施监督。

交工验收监督应包括验收条件的符合性、验收工作的及时性、验收人员的合规性、验收程序的规范性、验收资料的完整性、验收结论的明确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收集、规范建档、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公正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合法、必要、适当,不应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正常的工程建设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严守法纪、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监督管理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产业〔2014〕1476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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