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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女童被杀案宣判,会是错案吗?

2016-04-18 赵鹏 检事微言
疑案迷思第8期检事微言总第78期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案发在10年前,被告人被抓在1年前,判决在1周前。尽管这是日本的案件,但它在审判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也经常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它们很好地说明了命案审判的特点——事实模糊、证据短缺。感谢我的同学王姝,为我查找并翻译了与该案相关的所有材料,将详实的案件信息提供给我。
10年前女童被杀
2005年12月1日,家住日本栃木县今市市(现明日光市)的小学1年级女童吉田有希在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失踪。家人向驻在所(日本位于山区、孤岛等偏远特殊地区的警察或消防部门下属的行政场所)报案,警方当即开始搜查。

次日,在距离失踪女童家60公里的茨城县常陆大宫市的山林中,发现了她的尸体。经法医解剖,吉田有希胸部被刺10刀,四肢部位有疑似被电枪(电击器)导致的损伤,死亡原因是急性失血性休克。为搜集有效线索,日本警方悬赏200万日元,但均无结果。 2007年3月9日,媒体报道称在女童遗体多处部位检测出同一男性DNA,民众惊喜破案有望。但同年9月20日,警方公布检测出的男性DNA属于栃木县的一名警察,该警察在当年勘察现场时,不慎在女童身上留下了DNA。警方宣称该证据属于无效证据。
 9年后嫌犯确定2014年6月3日,警方将现年32岁的日籍男子剩又拓栽确定为重大嫌疑犯,并将其逮捕。理由是:有证人称,案发时现场附近有一白色车辆,经号牌检索确定为剩又拓栽的车辆;另提取相关地段检控录像后发现,案发时间段该车曾在被害女童失踪地与女童尸体被发现地之间出现。基于上述两点,警方对剩又拓栽展开侦查。 
剩又拓栽,男,1982年出生,为日台混血,2009年加入日本国籍,无业。被捕前曾因假冒商标类犯罪被判非监禁刑。
经审讯,剩又拓栽承认其在2015年12月1日将吉田有希诱拐至自己的车上,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次日凌晨4时许,因吉田不停哭闹,其便用刀将其杀害。剩又拓栽在多次供述中强调,女童站着时其刺扎了5刀,倒下后其又刺扎了5刀;女童死后,他用车将女童尸体抛弃。警方带剩又拓栽辨认了杀人现场及弃尸现场。但因其当年所开车辆已经报废,无法勘验;所用凶器刀具也无从查找。
2014年6月24日,检察官以杀人罪对剩又拓栽提起指控。 控辩争议的焦点
案件开庭后,剩又拓栽推翻了所有有罪供述。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解。针对检方的证据体系,辩方一一提出了质疑。 1剩又拓栽庭前有罪供述检:证明剩又拓栽多次供认了罪行。辩:系被指供诱供的结果,不具有任意性,应当排除。
2剩又拓栽在看守所内子书的忏悔书检:证明剩又拓栽在文中承认自己有恋童及虐童倾向,杀人与此有关。辩:系受看守人人员命令所写,不具有任意性,应当排除。
3案发现场附近地段监控录像检:证明剩又拓栽在案发时有可能在现场附近。辩: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
4女童身上的一根猫毛检:该猫毛与被告人当年所养的猫属于同一种类,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曾有过肢体接触。辩: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5在剩又拓栽所用电脑中提取出的视频检:其中有大量幼女淫秽录像,证明剩又拓栽有恋童癖好。辩:属于品格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辩方提出的怀疑
此外,辩方还着重分析了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与其它证据之间的3点矛盾,进一步证明供述是在非自愿下做出的,不具有真实性。
 1关于死亡时间辩方提出:被告人供述中说杀人时间是12月2日凌晨4时许,但从被害人胃及肠道中提取的食物温度推测,被害人死亡时间是当日凌晨1时许,存在时间差。
2关于尸体特征辩方提出:被告人供述称被害人站着时,其刺扎了5刀,但如果是这样,则被害人在被刺第一刀后,不会保持原来的体位,接下来的几刀,刀口角度应当各有不同,这与尸检报告显示的内容矛盾。

3关于第一现场辩方提出:被告人供述所称的杀人现场如果确实为第一现场,则应当有大量血迹,但勘验现场报告并没有体现出这一点。
 检方应对及裁判结果 针对辩护方提出的意见及质疑,检察官主要强调了被告人庭前供述是自愿做出,内容详细,具有任意性。为了证明这一点,检察官在法庭上播放了7个半小时的审讯录像,以证明警方并无指供诱供威胁的行为。 
如上图所示,审判人员就这样观看了7个多小时录像,并通过警方与被告人之间的谈话内容,以及被告人回答问题时的面部表情、神态,最终判定其庭前供述具有任意性,进而采信供述。 

日本当地时间2016年4月8日,法院判决剩又拓栽杀人罪名成立,判处终生监禁。


王姝同学还给我录了关于判决的新闻报道。我觉得日本关于案件的报道很有特点,放上来大家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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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问题的思考 1被害人身上为何会有警方的DNA?
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把自己的DNA留在案件证据(被害人尸体也属证据)上是有可能的。这大多数情况是因为不规范的侦查行为所导致,最常见的如提取物证、痕迹时没戴专用手套。 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贩毒人员被抓获时,侦查人员从其乘坐的车上当场起获了毒品,此后又在毒品包装上提取到了被告人的DNA。法庭上,辩方称该痕迹是在现场提取毒品时,由于侦查人员将该物品放在被告人面前让其辨认,导致被告人说话时将唾液溅射到证据上,由此留下了DNA。(理论上这是可能出现的) 可见,提高取证的质量,不仅需要侦查人员坚守自身工作规范,还需要他们了解法庭审判,对证据将会面对的质疑有认知,并在源头上防止证据风险。 2辩方提出的疑点构成合理怀疑吗?
这个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个在理论与实务界都非常有争议的问题,是我们办理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面对的。 从案件的证据看,检方的证据不算特别充分,主要依据的就是被告人庭前供述,再用其它证据印证该供述,这与我国公诉人在面对同样问题时的做法差不多。不过,对于辩方提出的三点质疑,检察官并没有很好地回应。
个人认为,辩方提出的质疑,检察官完全可以当庭回应。首先,关于死亡时间,由于到目前为止,法医技术对死亡时间的判断尚不能精确到小时,所以被告人供述的杀人时间与尸检推测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有3小时偏差,实属正常;其次,关于被害人刀口角度,多刀角度趋同,可能是由于被害人处于躺位时被人刺扎所致,而非在站立状态下被刺扎;再次,案发现场没有大量血迹,恰恰说明被害人是躺在地上时被刺扎的;又次,被告人所述的刺扎过程与实际刺扎过程有矛盾,很可能是杀人过程让被告人心理异常紧张所导致的记忆错误,又或者是被告人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故意不说实情,为有罪供述埋下风险。最后,被告人所说的刺扎过程与验尸报告不符,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警方并未强迫被告人做出自白,不然为何不把供述做得和科学证据内容相一致? 然而,尽管我可以把辩方提出的质疑用上述理由进行解释,但这并不代表辩方提出的质疑完全没有道理。因为经验法则不能用来解释异常的事件,也没有任何事情是100%确定无疑的。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案件换一个检察官,换一批审判人员,被告人未必会被提起指控,或者被判决有罪。事实的判断,与专业无关。
3证据短缺、事实模糊,如何判断?
尽管事实模糊、证据短缺会让司法人员万分纠结,但他们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自己的判断。那么在抉择时,他们能够依靠什么呢?无外两种东西:
一是旨在降低指控难度的证据规则。如自白任意性规则,即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是在没有受到外力压迫的情况下自愿做出的供述,则可以认定该供述内容的真实性。这就是为什么检察官坚持播放7个多小时审讯录像,审判人员通过录像判断被告人供述的任意性,任意性一经确认,杀人罪即告成立。(我国并未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 除了证据规则之外,司法人员还需要依靠一样东西,那就是:良心。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定会告诉陪审团成员们:“请根据案件的所有合法证据,扪心自问,能否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确定回答,若确信无疑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倘若有一丝疑虑或怀疑,则不要做出有罪的判断。”这就是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当然,为了让裁判者有充分的扪心自问依据,还是需要确立证据规则,比如之所以要确立直接言辞原则,就是为了保证裁判者可以通过证人当庭陈述、被告人当庭辩解来形成最直观的感受。只是,当这些规则都被很好地落实到位后,裁判者仍需进行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判断,而此时,再无规则可遵循,能依靠的唯有他的良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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