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疑案迷思| 日本母亲将亲生子扔下高楼摔死,竟是为了……

2016-03-28 赵鹏 检事微言

当一个母亲把自己五岁的孩子从窗户扔下去时,心里想的是什么!上周(3月23日),日本法院对这样一起母亲杀害亲生儿子的案件进行了判决。案件比较离奇,审判过程和结果也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由于该案没有任何中文报道,所以我委托在日本工作的同学王姝进行翻译,感谢她的大力支持以及所付出的辛苦,让我了解到了日本刑事实务中的诸多问题。

案情回顾
事实经过上图中的孩子就是本案被害人光希,死亡时年仅5周岁。下面两个人分别是他的父亲加藤和母亲高桥(作案时35岁)。父亲图片没有露脸,因为他不是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公开报道不显露相貌;母亲有面容,因为她就是杀害孩子的凶手。
 高桥与加藤于2007年相识后不久便结婚,2009年,他们的儿子光希出生。据丈夫讲,妻子非常不喜欢孩子,总是尽量不和孩子相处,照顾孩子几乎是他一个人的事儿;更要命的是,妻子有偷盗(在超市和便利店盗窃)恶习,次数多得数不清,每年都会因为偷盗被拘捕;为了防止妻子偷盗,他不得不强迫妻子每天都带着儿子一起去自己开的公司里待着,但这还是没能彻底避免妻子的偷盗行为。直至2014年,丈夫加藤给妻子高桥下了最后通牒:

如果你不戒掉偷盗,就离婚!
丈夫的警告不仅没有制止住妻子的偷盗,反倒让自己的儿子陷入了险境。2014年12月23日,妻子高桥在酒店开圣诞派对时,企图用酒店卫生间内的电线(日本卫生间坐便器通电,故有电线)把儿子勒死。但因卫生间有他人进出,故未能成功。
 6天后(12月29日)晚22时许,一家三口从丈夫公司回家。快到家时,妻子说手机落到公司了,要返回去取。丈夫担心她再次偷盗,就替她去拿,让妻子带儿子先回家。回家后,儿子很快入睡。妻子抱起熟睡的孩子,将他从窗户(13层)扔下了楼。10分钟后,丈夫在楼下看到了尚未断气的儿子,儿子用手攥住了父亲的手。送往医院后不久,光希不治身亡。 在检察官讯问妻子高桥时,她对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关于动机,高桥是这么解释的: 
与儿子相处给我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这导致我用偷盗来缓解压力。如果没有这个孩子,就不会有压力,不会再偷盗,这样丈夫就不会和我离婚,我们能回到二人世界了,所以我趁还能抱得动儿子时就把他处理掉了。
检察官以杀人未遂罪和杀人罪对妻子高桥提起刑事诉讼,建议法院对高桥合并判处15年监禁。
庭审情况在法庭开庭审理时,高桥推翻供述,称自己没有杀人行为:
 
23日在酒店我确实用电线缠住了儿子脖子,但我没有想杀死他。29日案发时,我没有把儿子扔下楼,应该是窗户开着儿子自己不小心掉下去的。
辩护人就此指出,高桥23日的行为构成伤害罪而非杀人未遂罪,并解释了高桥之前作出有罪供述的原因:

29日高桥并未实施杀人行为,而是没有关掉儿子卧室的窗户就离开去卫生间了,导致儿子从窗户掉了下去。检察官审讯时,高桥出于自责才认了罪,所以她之前的有罪供述不具有可信性。

检察官针对辩方的意见指出,警方在窗框检查时,并未提取到孩子的足印或指纹,所以并非失足落下,而是被人扔下楼。此外,检察官还在法庭上播放了高桥在庭前作出有罪供述时的录像。最终,法官通过录像中高桥的神态、语气,判定庭前供述有效。




2016年3月23日,日本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桥伤害罪和杀人罪成立,合并判处11年监禁。

案件分析
材料有限,能获知的只有上述内容。不过做初步分析已经足够。这个案件中,存在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我选择几个比较突出的总结一下。 1幽灵抗辩的失败上周写过两篇“幽灵抗辩”的文章,今天这个案件中也存在这个问题。高桥在法庭上称自己没有杀人,儿子是失足从窗户掉下去摔死的,就是一个幽灵抗辩。这一抗辩被检察官成功地反驳了,反驳的逻辑是:首先,因为窗户框没有提取到孩子的指纹或脚印,所以孩子一定不是失足,而是被人扔下去的;其次,案发当时现场除了被害人之外,只有被告人高桥;因此,孩子是被高桥从窗户扔下去的。 可见,在外围证据比较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提出的幽灵抗辩可以通过其它证据加以否定。所以在命案中,尽管被告人一开始就满口认罪,侦查人员也必须全面提取证据,尤其是稳定性极强的客观性证据,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被告人之后翻供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犯罪事实。 2庭前供述的采信从本案检察官的处理和法官的判定上看,日本实务界对翻供的处理遵循以下方式:首先,检察官出示被告人庭审之前的有罪供述,通过播放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证明审讯行为的合法性;之后,法官通过观看录像,判定是否存在强迫认罪的情形;最后,一旦判定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则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得以确认。 可见,即使在直接言辞原则下,庭前供述也不会当然地被法庭拒之门外。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被告人翻供并非罕见之事,庭前有罪供述在认定犯罪事实上的作用不容忽视。然而如何判断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很多国家(包括日本)通过在诉讼法中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以解决这一问题。即只要确认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系出于自愿做出的,便判定该供述具有“任意性”,进而直接确认该供述的真实性。我国尚未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这意味着,即使被告人是自愿做出的供述,也不能直接判定该供述是真实的。 3一罪数罪的问题本案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对被告人提起指控和判决的罪名。高桥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是23日用电线缠儿子颈部的行为,以及29日将儿子扔下楼致其死亡的行为。如果认为这两个行为都是杀人行为,只不过一个未遂、另一个既遂,则高桥犯有几个罪?这涉及到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的罪数问题。 日本检察官对高桥起诉的罪名是杀人未遂罪和杀人罪,显然是认为高桥犯有两个罪,原因可能是认为高桥的两个行为之间具有较长时间的间隔,不能认定为连续的行为,应当分别评价,且日本刑法中又规定了杀人未遂罪,所以按两个罪名起诉。所谓建议法院合并判处15年监禁,在日本刑法上被称为“并和罪”,即被告人犯有两个以上独立罪名时,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对被告人决定所判处刑罚。这有点类似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不过在我国,类似高桥的行为只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一罪。因为一方面被告人的侵害行为针对的是同一个对象及同一个法益,故其之前杀人未遂的行为可以被之后杀人既遂的行为所吸收;另一方面我国并未独立规定杀人未遂罪,故只能按照吸收犯(也称“包括的一罪”)处理,认定高桥犯故意杀人一罪,其之前杀人未遂的情节在量刑时一并考虑。 4量刑问题的思考当然,无论定什么罪名,重要的是量刑适当。从报道的内容上看,我没有发现被告人高桥有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知道她是否属于自动投案,但即使是自动投案,当庭翻供的表现也会让她失去被认定自首的机会)。但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仅为11年监禁,我觉得这在中国是不太可能的。如果该案在我国审理,就现在已知的情节,被告人高桥的行为恐怕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关于量刑问题本案还有一个点,检察官指控的是杀人未遂罪和杀人罪,建议的刑期是15年监禁,法院判决的是伤害罪和杀人罪,判处的是11年监禁。既改变了罪名又降低了检方预测的刑期,由于没有看到具体证据故而不好评判。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检察官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抗告(在我国被称为“抗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的上诉。到目前为止,没有报道称本案的检察官提出了抗告,这意味着检察官认可了法院的判决。 5妻子是否窃盗癖最后还有一个点,与被告人定罪量刑无关,但却值得关注。被告人在审讯期间提出其压力太大导致用偷盗缓解压力,这当然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但结合其丈夫加藤关于妻子偷盗不计其数的介绍,我感觉被告人有窃盗癖。 

窃盗癖是一种心理疾病,患者会有冲动去偷窃商店或私人住宅的东西,但偷来的东西既不是留用,也不是变现,而是为了满足偷窃时的冲动和快感。从理论上讲,如果一个盗窃犯被发现是窃盗癖的患者,则对其不应适用刑罚,而是给予治疗(治疗方式包括心理治疗或药物治疗,如使用特异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剂、抗躁症药物等)。


当然,即使是窃盗癖,也只是对盗窃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对杀人行为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这一点也不属于从轻处罚的理由。

工作中碰到过几件母亲杀害未成年亲生子女的案件,每次心情都很沉重。个人认为,生儿育女不光是本能的欲望,更多的是责任的承担。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有能力为人父母,在生孩子之前最好想清楚,省得造孽。
 (完)
点击阅读“疑案迷思”其它文章
  1. 雇凶杀妻,妻子却在葬礼上复活
  2. 百条短信劝男友自杀
  3. 要么胖死,要么死
  4. 房东的行为构成容留吸毒罪?
  5. 抢车or偷车?
  6. 强奸案被害人翻证构成包庇罪?
检事微言本号坚持原创转载注明出处图片来源网络版权作者所有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