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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速递 | 惩罚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安排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张伟君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2024-08-26



研讨会链接:

同济法学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专家研讨会成功举办


10月24日,由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同济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协办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专家研讨会在上海举办,众多来自知识产权领域学术、司法界的专家学者与法官通过线上及线下的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共同探讨惩罚性赔偿相关法律问题。

其中,张伟君教授以“惩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度安排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为题发表了演讲。


他首先指出,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严格适用填平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会出现无法震慑故意侵权人甚至鼓励侵权的困境,因此,即便不存在惩罚性赔偿规则,很多国家的法律也已经超越填平原则,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对侵权人采取了惩罚性的措施。
比如,无过错的侵权人也要承担赔偿赔偿,只有善意销售商可以豁免;实施制造、许诺销售行为但尚未造成损害后果,也可以责令赔偿;某些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比如利润剥夺、许可费的倍数等),已经偏离填平 ;根据过错程度裁量赔偿金额(包括法定赔偿)时,可能带有惩罚;民事损害赔偿之外的罚金刑或者行政罚款本身就是惩罚。

然后,张伟君教授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中的若干难题,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他认为,在确立惩罚性赔偿后,法定赔偿不应再具有惩罚性;而去惩罚性的法定赔偿额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之一;警惕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处以重复的过度惩罚;认定“故意”侵权时有必要考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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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版 /  张 校 铨

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

Tongji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Law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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