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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剑华 | 直觉、知觉与辩护

梅剑华 社会科学杂志 2023-10-28


摘  要

把直觉作为证据是当代分析哲学中的一个主要预设。从哲学史上看,理性主义重视直觉知识,经验主义重视知觉知识。直觉和知觉都可以作为知识的基础或来源。当代分析哲学中的概念分析哲学把普遍存在的哲学直觉作为理论获得辩护的证据,而实验哲学从经验调查入手对哲学直觉展开调查,这两种不同的进路可以看作是一次新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之争。然而,在这个争论中,关于直觉本身的特征并没有得到充分讨论。直觉和知觉在诸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通过二者的类比,可以发现,直觉的特征甚至可以视作是知觉特征的一个拓展,此外,直觉和知觉具有类似的辩护作用,直觉可以为某些哲学理论或命题提供一定的支持。与索萨基于德性的理性主义直觉辩护进路相对照,本文支持一种薄版本的经验主义直觉辩护进路。


作者简介

梅剑华,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




目  录

一、直觉为什么重要

二、关于直觉的基本立场

三、直觉作为证据的两种进路

四、直觉与知觉的类比



一、直觉为什么重要


早期分析哲学不重视直觉,而是强调知识的基础在于科学(观察和实验)和逻辑。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都很少使用直觉作为证据。


维特根斯坦在“棕皮书”(1934—1935)中的确提到了直觉:“并不是任何洞察行为、任何直觉使得我们如我们所做的那样在这个系列的特定的点上使用那个规则。将其称为一个决定倒不会那么令人困惑,尽管这也是令人误解的,因为没有什么像某个决定那样的行为必须出现,出现的可能只是写或说这样的行为。”但看得出来,维特根斯坦是在否定的意义上使用直觉的。


直觉被视作哲学中的证据,应该是在后蒯因时代,是1970年以来克里普克、普特南、刘易斯等学者倡导的结果。克里普克有一段反复被实验哲学家引用的话:“当然有些哲学家认为,某些事物具有直观内容这一点对支持这个事物来说并不是某种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而我自己却认为,直观内容是有利于任何事物的重要证据。归根结底,我确实不知道对于任何事情来说,究竟还能有什么比这更有说服力的证据了。” 


在这里,克里普克明确把直觉作为证据。然而,多伊奇指出这一段话不能孤立地理解,而应将其置于原文语境中整体理解。在《命名与必然性》一书的第39页到49页,克里普克讨论的都是从物模态。克里普克似乎认为,从物模态概念的内容是需要具有直觉内容的,对从物模态的怀疑缺少了直觉,是不合理的。但多伊奇的分析并不能表明克里普克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把直觉作为证据。


克里普克在哥德尔案例的倒数第二句使用了“但似乎我们不是”(but it seems we are not)这样的表达,一般认为此处的“似乎”(seems)就是所谓的直觉。然而,多伊奇认为并非如此。博格森也持有类似观点,在评论《无须直觉的哲学》一书时,他说克里普克的哥德尔案例中seems的用法是一个模糊陈述(hedging)或轻描淡写/避重就轻(understating)的用法。克里普克断言了“哥德尔”指称哥德尔这个判断是真的,然后在最后一句加强了这个判断。在克里普克的另一篇文章《同一性与本质》中,克里普克解释了他自己关于seems的用法:我和其他哲学家一样有一个轻描淡写的习惯,认为“它似乎是明显的错误”意味着“它显然是错误的”。



虽然在具体的文本中可以存在这样一种解释,即将克里普克对直觉的解释变得与直觉作为证据的观念无关,但毋庸置疑,泛泛诉诸直觉展开论证是英美分析哲学1970年以来的主流趋势。


开普勒在出版《无须直觉的哲学》之后接受《凌晨三点》杂志(3: AM Magazine)访谈时谈到了这一现象: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非常有影响力的哲学家开始使用intuitively, blah……这样的词汇、说法,并迅速成为一种学术时尚,有些人开始把直觉作为证据。开普勒把这一现象称作语词病毒(verbal virus)。但是这种解释过于学院政治。辛迪卡指出,实际上是乔姆斯基关于语言学直觉的观念激发了哲学家广泛诉诸直觉。罗蒂注意到普特南对这种风格的抱怨(虽然普特南早期并不排斥直觉):


正如普特南最近说的那样,“主流”领域的研究——元伦理学、形而上学、认识论——正在堕落为各种直觉的冲突,这些直觉是关于诸如“存在复合属性之类的事物吗?”之类的问题的各种不同正确回答。


我认为,无论是学院政治的解释,还是乔姆斯基语言能力的解释,都不足以说明当代分析哲学中广泛使用直觉作为证据的情况。重视直觉和形而上学的复兴有着很深的关系,因为形而上学的前提既不能根据意义为真(约定),也不能根据观察证实为真,只能根据直觉为真。例如,早期的普特南实际上在孪生地球的思想实验中就诉诸了直觉。


假设存在一个孪生地球,这个地球和我们所在的地球几乎在所有方面都是一模一样的。它唯一和我们所在的地球不同的是,那些流淌在湖泊、河流、水龙头里的液体,尽管表面上和水极其相似,但它不是H2O而是XYZ。假设我们所在的地球上有一个“水”的使用者奥斯卡,他对水的化学结构一无所知,但毫无疑问他使用“水”这个字没有问题。在孪生地球上,有一个在所有层面上(从分子层面开始)都和地球上奥斯卡相同的复制品孪生奥斯卡,他也是一个“水”的正常使用者,他也对周边环境的液体的化学结构一无所知。


那么孪生奥斯卡用“水”这个字指的是H2O还是XYZ?普特南认为是XYZ。普特南认为,他的论断是在相当强的意义上得到辩护的,这个辩护就是大部分人都有和普特南结论同样的反应。我们可以说普特南的结论是得到直觉支持的,或者说大众的直觉辩护了普特南的观点。


哲学家逐渐认识到,如果没有直觉作为最后的证据,哲学就可能完全被自然科学攻陷了。逻辑经验主义时代的哲学家不使用直觉作为证据,是因为他们认为唯一的证据只能是科学提供的经验观察、科学实验等等。如果说科学探索的基础在于观察和实验,那么哲学探索的基础在于反思和直觉。概念分析哲学家捍卫直觉作为证据,实际上是在捍卫哲学的自主性,主张哲学有自己的方法和证据,而非以“科学为师”。


二、关于直觉的基本立场


当代分析哲学语境中存在几种不同的直觉立场:信念论、倾向论、特殊心理状态论。信念论的代表人物是刘易斯。他认为:我们的直觉仅仅是看法(opinion);有一些直觉是常识化的,有一些是复杂的;有一些是具体的,有一些是一般的;有一些是稳定的,有一些是不稳定的。但是,所有这些直觉都是看法。直觉就是信念的一个初步定义,它可以表述为:认知主体S拥有关于P的直觉当且仅当S相信P。这个定义的优点在于,如果直觉就是一种信念的话,那么这种刻画在本体论上是简洁的。但是,问题在于相信P不是直觉到P的充分必要条件。认知主体可以直觉到P,但并不相信P,或者认知主体可以相信P,但并没有直觉到P。我们可以用知觉做一个类比,例如心理学中的缪勒—莱尔错觉实验。认知主体相信两条线是等长的,但依然在知觉上感到一条线比另一条线更长。为了克服这个缺陷,有学者将初步定义升级:认知主体S拥有关于P的直觉当且仅当S形成了关于P的并非从其他信念有意识推导出来的当前信念。这个信念是认知主体在与其他环境对比中,通过学习获得的一个信念。直觉的要点在于非推导的,知觉也是非推导的。所以,在缪勒—莱尔错觉实验中,认知主体形成的当前信念是错误的。这个定义包容了直觉出错的情况。升级版的定义有一个缺点,即虽然排除了推导性的破坏因素,但却包含了非推导的知觉信念、记忆信念、内省信念。当前的非推导信念可以包括知觉的、记忆的和内省的。为了排除上述非推导信念,有学者进一步将直觉的定义修改为:认知主体S拥有关于P的直觉当且仅当S基于对P中相关概念的能力形成了当前信念。这个定义排除了和直觉无关的非推导信念,却带来了更大的问题。一方面,如果主体基于概念能力形成直觉的话,那就表明直觉是不可错的;另一方面,我们相信即便认知主体不具有概念能力,似乎仍然可以直觉到P。概念能力和直觉绑定在一起,认知主体就很难拥有关于直接内省判断可以辩护的直觉。总之,信念论的核心是把直觉和信念联系在一起。


索萨是倾向论的代表。我们不妨从考察一个初级的倾向定义开始:认知主体S拥有关于P的直觉当且仅当S倾向于相信P。这个定义的优点在于涵盖了倾向于相信而实际上不相信的情况。例如,我倾向于相信筷子在水里是弯的,但我仍然不相信筷子是弯的。该定义的缺点是过于宽松。这些倾向于相信,对于直觉都不是充分的。你可以倾向于相信很多东西,但不足以形成直觉。总要往“倾向于相信”添点东西。索萨往里添加了理解这个要素,从而形成了一个升级版定义:认知主体S拥有关于P的直觉当且仅当S仅仅基于对P的理解倾向于相信P。这就是说,你的倾向不是一种单纯的生理的、知觉的倾向,而是和你的概念能力有一定的关系。讨论直觉问题的代表人物还有比勒,他提出了直觉是一种独特的心理状态,该心理状态具有一种独特的现象学。



归纳总结对直觉的既有理解,可以发现,直觉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直觉具有一种特殊的现象学,是一种独特的心理状态,与知觉、内省、想象、回忆等心理状态不同。第二,直觉具有特别的认知地位,它可以辩护其他事项,但自身不需要辩护。因此,可以说直觉是一个原初的事实。这实际上说的是直觉具有被动性(倾向于),是和the given类似的。第三,直觉可以建基于概念能力,当然这一点并不是所有哲学家都接受。第四,直觉是一种面对周遭环境的快速反应能力。一般而言直觉是直接的、非反思的、非推导的心理状态。第三和第四是互相冲突的。理性主义者一般接受第三个特征,经验主义者一般接受第四个特征。


如何理解知识的基础,经验主义主张知识的基础在于知觉,理性主义主张知识的某个基础在于直觉。虽然主张不同,但双方都隐含了对直觉和知觉的一种共识,即它们都对知识提供一种辩护。此外,二者的特征也比较相似。直觉就是一种和知觉相似的、直接的、迅速的把握与理解。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表达了这种观点:心灵感知到了是白色的就不是黑色的,是圆圈的就不是三角形的,3比2大……这些都仅仅通过直觉即可。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双方都同意,这种知识既不是基于知觉经验的,也不是基于分析的,而是基于直觉的。这实际上是为当代分析哲学提供了一种哲学史的支持。例如,我们能直觉到同一性是传递的,这种直觉和洛克所理解的直觉之间并没有根本的差异。


经验论者对直觉给出了非常薄的定义,直觉就是一种简单的理智表象(intellectual seeming)。理性主义者对直觉给出了非常厚的定义,直觉就是具有理解辨别能力的洞见(insights)。表象和洞见处于两端,从表象到洞见可以容纳不同立场对直觉的定义。除了上述关于直觉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之外,还有人从更大的背景来理解直觉,认为在直觉讨论中存在一个区分,即作为理性辩护的先天直觉和作为快速反应的心理学直觉之间存在区别。哲学史中的直觉指的是先天的理性直觉,而当代实验哲学所探究的直觉则是心理学直觉,二者有实质的区别。我认为二者并非截然不同,而是属于同一种直觉的不同面向。当我们考虑直觉发生过程时,关注的是心理学特征,当我们关注直觉的辩护作用时,考虑的是直觉的理性特征。因此,传统哲学中的直觉和当代分析哲学中讨论的直觉属于同一类直觉。需要说明的是,我并没有把直觉做具体分类,例如分为语言学直觉、道德直觉、形而上学直觉等等,而是把直觉作为一个基本的类,来讨论它是如何辩护某一个理论的。因此,我在这里预设了直觉的统一论,认为不同领域中的直觉都具有一般意义上的辩护作用。也许有的直觉具有更强的辩护效力,有的稍微要弱一些,但在起到辩护作用这一点上,它们是一致的。


三、直觉作为证据的两种进路


认识论上的理性主义者主张一些命题中的信念不是由知觉经验、内省或者记忆辩护的,而是由理性直觉辩护的。这就是说,直觉可以辩护一些命题所表达的信念。我们知道,知觉的对象是外部事物,内省的对象是内部心理状态,那么直觉的对象是命题/判断。直觉可以相信的命题包含:一个东西不能既是红色的又是绿色的;3+2=5;如果A比B高,B比C高,那么A比C高;没有圆的方;P并且Q蕴含Q;等等。直觉的对象不仅仅包括命题/判断,也可以包括一些非形式化的思想实验。当你读完一则虚构故事,你对故事的第一反应称为直觉反应,这个故事就是直觉反应在宽泛意义上的对象。进一步,面对根据这个故事引申出的一些命题或判断,你会迅速认定某个命题为真或为假。在这个意义上,你的直觉就为这个命题的真或假提供了一种辩护。


知觉辩护信念为基础辩护提供了一个范式:假设我有一只狗在我面前的视觉经验,根据这个基础,我就相信我的面前有一只狗。我的视觉经验辩护了我的信念;既然我的视觉经验超越了是否需要辩护的要求,那么这个辩护就提供了基础。视觉状态可以为信念提供辩护,因为它是被动的,没有受到认知主体的理性控制,可以充当基础。再看直觉的基础辩护模式,例如,我相信1+1=2,是因为我的理智表象接受(intellectually seeming to me that)1+1=2,这仅仅依赖于我对这个命题的理解,无须求助于推理、记忆等等。


索萨认为,这个辩护模式不适用于直觉。理智表象和知觉表象类似,索萨不否认理智表象,但认为理智表象需要辩护。我们可以受到吸引去相信这个命题,但知道这个命题是假的。甚至,我们并不倾向于相信这个命题,但这个命题仍然吸引着我们。知觉经验例如视觉经验本身是免于认知评价的,所以提供了基础的辩护;而索萨认为,理智表象可以进行认知评价,因此不能提供基础辩护。因为基础的东西,一定是不能给出评价的东西。


索萨提出了一种直觉观。在他看来,直觉作为证据可以由以下几条理由来说明:第一,对命题P的直觉就是对P的一种理智表象,这包括仅仅通过理解命题P,就受到P的吸引去断言P。这里需要注意受到吸引断言和倾向断言的区别:筷子在水里看起来是弯曲的,你可以受到吸引断言筷子是弯曲的,但不能倾向于断言筷子是弯曲的。第二,直觉为命题提供一种基础性的并且是先天的辩护。如何理解这种先天的辩护呢?这依赖于索萨把理解引入辩护中来。第三,关于P的直觉能够辩护信念P当且仅当信念的主体能够仅仅通过对P的理解就有能力分辨P是不是真的。在这个意义上,他反对直觉的基础论解释,认为直觉不可与知觉类比,从而提出了基于德性的辩护策略。


索萨坚持一种直觉的德性辩护策略,相当于扩大了直觉的内涵;博格森则坚持一种直觉的基础辩护策略,他认为直觉和知觉在作为知识基础的意义上是类似的。因此,他对索萨的立场进行了系统的反驳:


第一,索萨的认知辩护的基础主义概念有问题。博格森接受基础辩护,认为并不需要用理解来刻画直觉。他觉得直觉可以与理解分离,采取外在论的思路,将直觉判断的辩护和知觉判断的辩护做类比;直觉不能被还原为受到吸引去断定,它本身并不需要得到认知评价。综合起来,我们可以对索萨的认知基础辩护给出三种可能的回应:首先,直觉作为证据,不一定要采取基础主义的方式,反思平衡的整体主义方式也可以提供证据。其次,直觉和知觉都同样面临认知评价问题,例如知觉也有错觉,即便知道是错觉,知觉命题仍然吸引着认知主体。最后,如果做一个最强的回应,那么可以说直觉本身并不需要认知评价,因为它就是一种被动的、最初的材料,可以提供一种基础主义辩护。也就是说,如果坚持直觉与知觉类比的思路,那么二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既然现有的知觉的基础辩护是合理的,那么直觉的基础辩护也应该是合理的。



第二,索萨所依赖的可靠主义概念有问题。博格森不把可靠性作为辩护的标准。因为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合理的机制可以使直觉成为可靠的。以数学知识为例,根据柏拉图主义的理解,我们可以假设数学知识的主体是抽象的,但我们如何具有一种认识抽象事物的能力?我们如何在认知主体和抽象对象之间建立可靠的因果联系?这些困难也适用于逻辑、模态、认知理性等,当然更适用于直觉。直觉这种能力如何能够成为关于这些领域事实的可靠的导引?索萨求助于对概念的理解,只要操练我们的概念能力,就能得到可靠的与认知相关的事实。但是索萨并没有解释为什么概念能力就是可靠的,以及如何获得可靠的概念能力。我们需要重构一个认知主体和客观真理之间的故事:一方面,需要对为什么我们拥有这些和判断相关的概念做一个科学说明;另一方面,需要对为什么我们拥有这些概念并能做出相关判断的可靠性做一个科学说明。例如,我们可以借助演化论来合理地假定拥有这些能力在演化上是具有优势的,我们基于直觉做出判断也是具有演化优势的;离开直觉,我们无法充分解释先天辩护,但直觉本身的辩护是基于自然演化而来的。


第三,索萨认为直觉提供了几乎所有的先天知识。按照索萨的理解,直觉基于概念能力。但是有很多先天知识超出了概念能力的范围。例如,颜色排斥案例:我们设想红色和绿色不能同时同地存在。但如何用纯粹的概念来解释说明一个人可以拥有红色的概念而不需要拥有绿色的概念?再如,电车难题案例:不管做出何种推论,都不能说这种推论完全来自对概念的理解。应该承认,有一些概念完全可以依据概念本身就能做出推论,而有一些概念则需要求助于外部世界。关于形状的概念是不需要求助外部世界的,但有关规范性的一些概念,则不能单纯根据概念理解而获得,如堕胎是不对的,杀人是有罪的,撒谎是错的,等等。


与索萨基于认知德性的刻画不同,博格森坚持薄版本的直觉论,认为直觉就是理智表象,但并不需要对直觉进行还原解释。直觉的辩护作用至少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直觉被当作来源/基础,自身不需要被辩护,但可以为其他事项辩护。(2)直觉提供了先天辩护。(3)直觉被当作提供了强烈的辩护,使得它们能够推翻高度受到辩护的理论。(4)直觉被当作可靠真理的来源。但是直觉也并不是不可错的,虽然P对某人看起来是如此显然,但这不表示对于其他人都是显然的。即使P是如此显然的,也不能表明P就不能被其他论证所支持。不管如何,直觉在表面上总是可以提供一些认知辩护。如果我们不能从直觉开始,那么也不能从任何地方开始。


总之,索萨和博格森都试图捍卫直觉作为证据这一观念。索萨采取内在主义路线,把直觉与理解相关的概念能力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基于认知德性的直觉作为证据的立场,如果说知觉的基础主义辩护源自可辩护的信念建基于认知主体超越辩护的心理状态之上,那么以德性为基础的直接辩护就彰显了一种认知能力。索萨坚持一种直觉的德性辩护策略,相当于丰富了直觉的内涵;博格森则采取了外在主义路线,认为直觉不过就是理智表象,虽然有可能错,不可靠,但仍然可以作为知识的基础和起点,他把知觉辩护和直觉辩护看作是类似的。索萨给予内在德性的认知辩护策略和博格森基于外在经验的认知辩护策略,这两种不同的立场为直觉作为证据提供了比较合理的论证。但博格森的直觉观更接近于实际情况,因此,我将以博格森的立场为基础,为直觉和知觉的类比做出进一步的说明。


四、直觉与知觉的类比


博格森的直觉观是外在论的立场,强调了直觉与知觉的类比,认为直觉是一种理智表象。本格森也强调直觉与知觉的类比,他认为直觉不是一种典型态度(如信念和判断),也不是一种形成态度的趋向,而是一种呈现(presentation):一个意识状态或事件,就像知觉经验一样,以一种特定的方式直接而迅速地呈现出来。直觉认识论可以从知觉认识论中自然延伸出来。这就是“核心准知觉主义论题”(the core quasi-perceptualist thesis),在呈现这一层面,直觉和知觉是类似的。呈现包括以下主要特征:第一,呈现状态本身就是基础,它并不是由主体依据其他心理状态有意识形成的。例如,信念就是由其他状态汇聚而成的。在这一点上,知觉和直觉是类似的:当我看到了那里有个苹果,我就具有了视觉经验,不需要借助其他心理状态;当我阅读了思想实验,参与者就做出了直觉判断,不需要借助任何其他心理状态。第二,呈现状态是具有程度的,依据在不同情景中的出现方式而或清晰或模糊。第三,呈现状态在根本上是非自愿的(属于被动接受)。与选择、决策、想象、猜测、假设、信念、判断不同,这些都或多或少带有主动成分。而呈现就是事物向我们展开。在这一点上,知觉和直觉也是类似的:直觉或知觉向我们敞开。第四,呈现状态在某种意义上是被迫的,主体倾向于断言呈现给他们的内容。第五,呈现状态不仅是倾向于断言,主体还理性化他们的断言。拥有关于咖啡在桌子上的经验,使得桌子上有一杯咖啡这个信念是合理的。直觉到命题P或拥有关于形成P的知觉,从第一人称来讲都是理性的。


与其他心理状态做一对照,就会发现,作为呈现的直觉和仅仅具有内容的状态不同。例如,理解、想象、设想这些心理活动都具有主动性,但直觉具有被动性。直觉和不具有内容的状态也不同。例如,猜测、假设、预感这些心理活动都不具有实质内容,但直觉具有实质内容。直觉和具有表征的状态也不同,例如,信念、判断、观点这些心理活动都不足以构成直觉,直觉似乎要多一层东西。直觉是一种呈现,但倾向、受到吸引/诱惑却有过于主动的色彩。在呈现的维度上对直觉与知觉进行类比,会具有以下优势:第一,当我们拥有一个直觉时,可以对所发生的一切进行描述;第二,可以解释直觉和其他心理状态的区别;第三,可以说明直觉的心理学作用;第四,可以对直觉的特征给出正面的界定;第五,可以解释为什么思考者具有相同的直觉,但却具有不同的能力。


如何理解博格森和本格森二人的直觉立场的关系?博格森认为直觉是一种表象,表象的内容是针对某一认知主体的,这一点不难理解。在英文中,经常有这样的表达it seems to me……表象总是某人关于某些事项的表象,因此,博格森的直觉观是将直觉和认知辩护联系起来了。但是,本格森认为直觉是一种呈现,而呈现的内容并不需要明确针对某一认知主体,因此,直觉作为呈现就不能承担认知辩护的作用。我们已经看到,呈现要比表象更具体、更基础,本身不需要进一步辩护,例如,不用还原为倾向于断定或受到吸引去断定。因此,我们应该在呈现的基础上修改直觉的定义,并对呈现进行区分,将其分为具有认知主体的呈现和非认知主体的呈现,前者是可以提供认知的基础辩护的。本格森本人并没做出这种区分,也许是因为他认为,呈现本身也蕴含了认知辩护的作用。综合博格森和本格森二人的立场,我们可以提出一种经验主义的直觉论:直觉就是一种理智表象,这种表象就是一种具有认知主体的呈现。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知觉与直觉进一步做出如下类比:


(一)辩护模式


知觉辩护:知觉经验辩护了信念P。当你在超市看到一个成熟的西红柿,你完全有理由相信那里有一个西红柿。既然你有意识地看到了红色,这就表明你具有一种知觉经验。你的经验看起来辩护了你的信念,因为你的经验使得你相信那里有一个西红柿的信念是合理的。


直觉辩护:直觉经验辩护了信念P。当你的直觉倾向于P时,你在理智上看起来相信P是真的。这里你有一种直觉经验“看到”P是真的。你的直觉看起来辩护了你的信念,因为你的直觉使得你相信P是真的这个信念是合理的。


(二)知觉对象与直觉对象


知觉对象通常是物理对象(桌子、椅子、电脑)、声音等;在认知主体和感知对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直觉对象通常是数学命题、道德命题、思想实验片段等;在认知主体和直觉对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知觉和知觉对象的关系是因果的,直觉和直觉对象的关系也是因果的。这一点需要解释,按照自然主义的思路,直觉的对象可以通过实际写在纸上的数学符号串来指称数学命题,因此,直觉对象包括写在纸上的数学符号串和“抽象的”的数学命题。这种自然主义认识论的思路可以避免柏拉图主义认识论造成的后果。


(三)知觉是感觉表象,直觉是理智表象


知觉表象是感觉。例如,我的椅子看起来很舒适;约翰看起来心情很不好;丽莎看起来玩得很嗨。理智表象是直觉。例如,似乎“看起来”超弦理论是对的;“看起来”在欧几里得空间里两点之间直线最短;“看起来”并非所有未结婚的男人都是单身汉。


(四)知觉经验和直觉经验都是有意识的,具有表征内容的呈现


按照本格森的说法,第一,你感觉到某物,你直觉到某个命题,都是认知主体意识/察觉的结果。第二,知觉和直觉都有确定的内容状态,可以算作表征。希望、欲望、愿望、想象、拒斥都是非表征的,并不和某一客观的东西相对应。知觉经验、记忆、内省、信念、承受、直觉都是表征的,它们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表征世界,如果其中的内容是真的,那么世界就是这样的。但有一些内容状态并非如此,例如希望、渴求、愿望、想象、拒绝都仅仅是有内容的。事物不仅被我们以某种方式表征,而且向我们呈现。有的心理状态只表征(如信念)而不呈现;有的心理状态只呈现(如欲望)不表征。相信P未必拥有关于P的印象,但可以在某一种印象下相信P。你可以因为自己的记忆相信7的平方根是±2.646,但这个答案并不直接呈现给你。


(五)知觉是可错的,直觉也是可错的


知觉是可错的。例如,你看到桌子上有一杯咖啡,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直觉也是可错的。例如,你觉得对于任何一个谓词都有一个满足它的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六)幻觉现象


知觉的幻觉:例如缪勒—莱尔错觉。


直觉的幻觉:在理智幻觉中,例如,叶峰教授是一个还原的物理主义者。他对于自己的物理主义立场非常有信心,大量的科学证据支持他的物理主义立场。然而让人扫兴的是,不管他在理性上如何认可物理主义,他仍然有一种非物理主义的直觉:僵尸是可能存在的。


(七)盲视现象


知觉盲视:在迫选法场景中,参与者相当可靠地给出了各种问题的答案,例如,桌子上是否有一个苹果,尽管回答者缺乏相关的视觉经验(苹果并未向他呈现)。


直觉盲视:在迫选法场景中,参与者相当可靠地给出了各种问题的答案,例如,同一性是否被传递,尽管参与者缺乏相关的理智呈现。


我们从七个方面对知觉与直觉进行了类比:作为辩护关系模式的类比、作为辩护对象的类比、作为表象的类比、作为呈现的类比,前面这四种是基本类比,后面三种关于可错性、幻觉和盲视,都是在具体情景中的拓展类比。可以说,不管在基本类比层次上,还是在拓展类比层次上,知觉与直觉都是高度类似的。这种类似的基础其实就在于知觉模式是我们认识世界的基本模式,内省这种心理状态,也存在知觉和内省的类比,这就是自然主义者所坚持的内感觉理论。我们用知觉模式去理解内省、理解直觉,思路是一样的。


目前对类比的反驳主要是从辩护角度出发的。有一种反驳认为:知觉可以作为证据,但直觉不能作为证据。厄伦博和莫里纽认为,我们可以基于自己的直觉形成信念,但是不能从他人的直觉形成信念。不过,他们忽略了我们的确可以从他人的知觉证据来形成自己的信念。例如,某人看到外面下雨,然后告诉我外面下雨,我就相信了外面在下雨这个命题。可见,厄伦博与莫里纽的反驳不能成立,因为我们也可以利用他人的直觉作为证据,例如,逻辑学家基于他的直觉告诉我某个定理是对的,我就有理由相信这个定理。即便后来这个定理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不意味着我一开始根据逻辑学家的直觉相信就是完全荒谬的。毕竟,我最开始的信念也是具有一定的证据基础的。而且,直觉和知觉并不是要提供一种绝对正确的辩护基础。


此外,普尔甘纳德等人提出,与知觉的证成相关的认识论特征之一是自我校正(self-correction),而直觉通常是抵制自我校正的。基于此,我们不能通过类比来确定直觉的辩护功能。这个反驳也不能成立,因为直觉也能够实现自我校正。譬如,学科训练就能够帮助校正直觉。


知觉与直觉之间也存在很多差异。首先,知觉经验的状态是很丰富的,而直觉则比较贫乏。其次,知觉经验只涉及具体的例子,如桌子上有一杯咖啡。但直觉可以是具体的例子,如这个苹果是自我同一的;也可以是一般的例子,如所有的事物都是自身等同的。但我们聚焦的类比是辩护,这种类比的成立让我们对直觉有一个深入的认识。如果知觉可以作为认识世界的主要指南,那么直觉也可以成为认识世界的指南。只要我们不局限于概念分析思路下对知觉的可靠性做普遍必然的证明,而是在自然化思路下对知觉的可靠性做出可靠的演化说明,那么直觉也具有同样类型的认知地位,可以为认知提供一定的指引,也可以为理论提供一定的经验基础(证据)。从这个角度来讲,实验哲学本身并不反对直觉作为哲学论证的证据,而是采用调查方法进一步去确认这一证据。是者是之,非者非之。作为实验哲学研究者,可以对直觉作为证据采取一种中立的态度。如果对直觉进行经验化的解释,那么概念分析哲学所诉诸的直觉就可以具有一种自然化的特征,从而可以为某一特定理论提供一定的辩护。


(为适应微信排版与阅读,注释从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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