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勇 邵琪:数字经济、税收管辖与增值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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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税收管辖与增值税改革
樊勇 邵琪 数字经济已在我国和多数发达国家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未来还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最大增长引擎。根据《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统计,从2014年到2019年,数字经济占我国GDP的比重从26.1%增加至36.2%。这种日益增长的经济形态通过商品去物质化的经营模式创新、利用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跨区域进行商品与服务交易,催生出各种新业态,尤其是改变了传统的商业贸易模式,具有流动性强、隐匿性高、高度依赖数据的特点,给增值税征管带来困难,尤其在多数国家的财政对增值税依赖程度日益增加的背景下,这些困难显得更加突出。因此有观点认为,增值税是工业经济的产物,不适应以数字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经济形态,需要重新设计货物劳务税征收体系。 从各国实践来看,以商品与服务为课税对象的征收模式在历经各种变化后,逐渐被增值税为主的征收模式所主导。据相关信息,世界上超过170个国家或地区采用增值税作为货物劳务税主体税种,其中在OECD成员国中,仅美国采用零售税(RST)模式。这种以商品与服务交易产生的增加值为计税基础的税种,在理论上克服了以往货物劳务税税种存在重复课税的弊端,既满足了税收中性原则,还通过“道道课征”(在每一个交易环节课征)保证了较高的征收率,进而满足各国日益增加的财政需求。然而理论设想往往受制于客观条件,各国通过不断改进增值税制度、提高征管技术,来保障增值税内在积极功能的发挥,但中间环节税额完全抵扣、税负完全转稼等理想目标还没有实现,需要进一步改革。此外,在数字经济形态下,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货物与服务跨地区交易越来越多,商品去物质化的经营模式层出不穷,销售(交易)地点、消费地点变得更加模糊,使增值税,尤其是增值税管辖面临新问题,需要积极予以应对。 一、由平台经济衍生的增值税管辖问题 数字经济对增值税管辖的影响反映在两方面:一方面衍生出国与国之间的增值税管辖新问题(或称为增值税的国际税收问题),这类问题以往仅仅出现在所得税税种上;另一方面更加凸显了国内跨区域交易带来的增值税区域管辖和税收归属矛盾,这类问题只要增值税作为不同层级政府的共享税种就会存在。以常见平台经济为例。“XX出行”是国内一个移动出行平台,为乘客提供快车、专车、代驾等服务。它的公司A注册地在M市,而其代驾服务是由在N市注册的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B承担,B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管理异地代驾司机。小张是在Q市工作的一个普通员工。2020年11月的某天,他通过“XX出行”软件雇佣了代驾司机小王载他回家,实际发生代驾费44元。到达目的地后,小张将费用44元支付给“XX出行”平台,取得一张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见图1)。在此项代驾服务交易中:A公司向B公司提供信息服务,应根据其所收取的费用按照6%的税率计算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向其注册地M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B公司向小张提供代驾服务,应按差额0.35(44-43.65)(适用征收率5%)计算缴纳增值税0.02元,向其注册地N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同时给地处Q市的代驾服务消费者小张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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