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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税收管理初探
作 者 信 息
江静(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陈开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胡小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黄劲松(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文 章 内 容
(一)非居民企业基本内涵分析 1.非居民企业的判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见表1)。这里的境外地区范围包括了我国港澳台地区。
三、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税收管理国际经验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税收管理一直是各国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为提高税收管理质效,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不断总结经验,出台了相应法规和政策。 (一)主要经济体的做法 1.美国 一是健全法规体系。美国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体系十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都较为完善。早在1939年美国就制定了《国内收入法典》,为税收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构建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体系,详细规定了非居民企业的界定标准、税收协定的适用条件、常设机构的判定依据和纳税申报的流程等。 二是拓宽税企沟通渠道。美国税务机关具有完备的纳税服务体系,重视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并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信息反馈渠道,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当美国国内或国际社会出现争议较大、舆论集中的税收热点时,国内收入局会对其研究和讨论,根据研究结果制定或修改相关税收政策。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美国通过国家计算机中心和众多数据处理中心,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系统。这个系统既是庞大的数据库,也是一个强大的数据分析平台。国内收入局可以通过该系统获得非居民企业在各个部门的相关数据,不仅提高了数据收集的效率,而且可以对不同部门获得的数据进行共享比对,确保了非居民企业相关数据的一致性。此外,这套税收管理系统拥有极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和后台监控能力,可以对非居民企业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错误申报或不准确申报事项,并经过人工审核后,即出具错误数据更正通知书。如果非居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系统可以直接出具逾期纳税申报处罚文书等。凡交易事项涉及重点企业或涉及重大交易金额,该系统都能及时进行预测、监控和预警,从而加强了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 四是推动纳税服务社会化。虽然美国具有完善的税收制度,但税法条文繁琐复杂,使一部分纳税人难以正确申报纳税,因此社会性的税务中介机构应运而生。税务中介机构往往拥有专业的涉税人才、丰富的涉税经验、良好的口碑和信誉,可高效处理委托人的涉税事项。非居民企业的涉税事宜较为复杂繁琐,且企业内部较少配备专业的涉外税务人员,因此基本都需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处理涉税问题。 2.德国 一是利用法律推动部门协作。德国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诉讼和行政程序,并大大简化行政手续。同时,还从立法层面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推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行政效率,大大降低行政成本。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方面,有关法律在明确税务机关各部门权责范围的同时,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合作,为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提供简便办税流程,推动和完善了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二是建立税卡制度。德国为纳税人建立了详细档案,每个档案都有唯一的纳税编码,相当于纳税人的税收“身份证”。档案包含纳税人的营业收入、银行卡、减免税、税卡等级等信息,其中税卡等级根据工资税税率设置,一共有六级。雇员可以直接根据税卡结算薪资,雇主则根据税卡等级扣缴雇员的所得税。德国通过建立税卡制度及时获取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进而推动税收征管提质增效。 3.西班牙 一是限制非居民企业与避税港的经济往来。西班牙地处沿海地区,对外经济往来非常便利。为防止非居民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偷逃税,西班牙采取限制非居民企业与避税港经济往来的税收政策。即根据每个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将不同国家(地区)分成三类,每一类国家(地区)所适用的税收待遇不同。第一类是被认定为避税港的国家(地区),第二类是没有与西班牙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第三类是未开征企业所得税且没有与西班牙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当非居民企业的注册地位于避税港时,其取得的来源于西班牙境内的所得,一般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严格限制转让定价。西班牙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非居民企业关联方之间的非正常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当非居民企业关联方通过隐藏或拒绝提供关联资料逃避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先提醒其按时提供资料,如果非居民企业仍不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按资料份数对企业处以相应的罚款。若经提醒后,企业按时提交资料并调整应纳税额,税务机关仍可根据应纳税额前后调整的差额对非居民企业进行处罚。 4.法国 一是开征数字服务税。法国于2019年7月通过征收数字服务税的法案,并追溯至当年1月1日生效。法国数字服务税的征收范围为数据销售商及特定的网络平台等,税基为全球范围内与法国相关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为3%。法国通过开征数字服务税加强了与数字经济相关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避免了税源流失,维护了本国税收权益。 二是其他反避税措施。为应对非居民企业的避税行为,尤其是数字经济相关企业的税收欺诈和经济犯罪行为,法国对税务机关的职能进行了拓展,并设置了税务警察岗位。税务警察不仅有调查的权力,而且还被赋予了逮捕权,既可以调查非法收入的来源,又可以打击洗钱行为,极大提高了税收征管能力。同时,法国还加强对跨境银行的监管,提高银行信息的透明度,大力打击银行协助非居民企业隐匿并转移资产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此外,法国针对不愿与其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国家(地区),设置了不友好合作国家(地区)名单,对向该名单中国家(地区)设立的企业支付费用适用较高税率。 (二)BEPS行动计划 为打击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行为,BEPS第7项行动计划提出系列修改《OECD关于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的建议,包括严格特定活动豁免条款的适用、增加反合同拆分规则和修改代理人的适用范围等。 1.严格特定活动豁免条款的适用 非居民企业专为存储、陈列或交付货物目的而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准备性或辅助性特征进而可以进行特定活动豁免,需要根据该机构、场所的活动在企业整个营业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测试。BEPS第7项行动计划建议,特定活动豁免条款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建立的储存或交付产品的仓库。此外,非居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收入来源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所设立的一个或多个固定场所被视为常设机构;同时,该非居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在一个或多个固定场所开展活动的组合,使得整体活动不再具备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则不属于特定活动豁免的情况。综上所述,BEPS第7项行动计划将非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国境内的活动及其密切关联企业的活动整体联系起来综合考虑,严格特定活动豁免条款的适用。 2.增加反合同拆分规则 一方面,根据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的成果建议,采用“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来应对非居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拆分合同的问题;另一方面,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反合同拆分规则明确体现在税收协定条文中。具体而言,非居民企业在税收协定缔约国境内从事建筑或者安装工程活动,当对其工程服务持续时间是否超过12个月进行判定时,需要计算其密切关联企业在同一建筑或者安装工程中超过30天的时间。因此,需从相关联企业的全局考虑,综合考量合同签订双方的关系、合同内容和合同性质等。 3.修改代理人的适用范围 BEPS第7项行动计划最终成果报告不再要求非独立代理人必须以企业的名义参与商业活动和签订合同,而是可以通过自身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当非独立代理人以自身名义订立合同时,只要所签订合同涉及的被代理人受合同约束需定期供给商品或服务,即说明合同的履行与被代理人有直接关系,此时该非独立代理人在非居民企业收入来源国境内就构成了常设机构。在非独立代理人的活动范围方面,BEPS第7项行动计划建议将“经常性地订立合同”修改为“非居民企业不对合同的内容有实质性的修改时,非独立代理人在合同的签订中发挥关键作用”。同时,当一个代理人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相关联非居民企业订立合同参与业务时,表明代理人与非居民企业存在紧密关联,该代理人不再具备独立代理人的特征,而属于非居民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
四、完善我国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1.健全法律法规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中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的判定标准仅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未提及从事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机构、场所等特殊情况。此外,一些税收法规中也出现以“常设机构”概念取代“机构、场所”概念的情况。因此,需要进一步强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相关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快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如非居民企业外派人员涉税处理方面的规定、严格特定活动豁免条款、拆分合同规则、劳务性质确定和划分的规定、境内外企业分摊管理费用的规定等。 2.推进国内法与税收协定的有效衔接 建议完善并细化税收协定的执行细则。具体包括:应在国内税法中系统规定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增加限制跨国企业与避税港经贸往来、限制转让定价的条款;进一步完善税收饶让抵免制度,通过差额饶让抵免和定率饶让抵免等方式,给予非居民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3.探讨将数字经济征税内容纳入我国现行税制 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BEPS第1项行动计划提出了征收数字税等临时性措施,部分国家随后根据国情选择开征数字税或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优化。比如,早在2016年6月1日,印度就对非居民企业的数字经济相关收入按6%的税率征收均衡税;2018年,欧盟提出对某些数字经济商品和服务征税;法国在2019年7月11日正式征收数字服务税,并将征税权追溯到当年1月1日。 我国可以考虑将数字经济相关征税内容纳入现行税制。首先,将非居民企业通过互联网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纳入增值税课征范围,对相关商品或服务征收增值税;其次,开征互联网交易预提所得税,通过规定合理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缴纳期限,对非居民企业的互联网交易相关收入直接进行代扣代缴,解决非居民企业线上交易的逃避税问题;最后,依靠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完善非居民企业的税款征缴或退税管理。 (二)健全税务专业化管理机制 1.采取科学的征收方式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建议采用自主申报的征收方式。税务机关需加强对企业的辅导,详细讲解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和纳税流程,协助其规避税收风险并依法申报纳税。当非居民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满足代扣代缴情况时,税务机关也需要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辅导,促使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对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建议采用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税务机关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源监控制度,加强与非居民企业和境内代扣代缴企业的沟通,督促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调动企业按时申报的主动性,保障税款及时入库。 此外,考虑到非居民企业经常提供临时性业务、涉及的服务复杂多变等情况,建议在企业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从而不能采用自主申报的纳税方式,境内支付企业也不能代扣代缴相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对其进行征税,并为其提供纳税辅导和服务。 2.健全专业的管理体系 建议以地域管辖权为基础,统筹“管户”与“管事”,建立专业的税收管理体系。增设专门的非居民企业岗位,吸收专业的国际税收复合型人才,并根据非居民企业是否在我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分设不同的税收管理小组,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分析涉税数据,查找问题,增强非居民企业税源管理。此外,创新非居民企业征管模式,改变原本分税种、分部门的管理模式,建立非居民税收统一征收系统,提高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3.多种检查手段相结合 建议充分深入现场分析非居民企业的业务流程和机构、场所相关的成本、收入等信息,以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实际收入和应纳税额;同时充分运用行业对比分析。同一行业的非居民企业业务具有相似性,具备相应的行业特征。税务机关可充分分析相关行业的特点,以提高税务检查的效率和水平。 (三)改善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环境 1.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继续出台纳税信用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和制度性规范,健全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重视对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指标的考核,并充分征求纳税人的意见,提高整体的评估水平;重视纳税信用等级激励和奖惩制度,增强结果运用。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要加大激励力度,增加其获得感和对纳税信用等级的认同感;同时提高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和对偷逃税案件的曝光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纳税。 2.提高纳税遵从度 一是优化纳税服务。利用大数据平台提高税收管理的针对性,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非居民企业纳税的主动性和境内支付企业的代扣代缴意识。此外,借助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中介机构向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涉税服务,拓宽办税渠道,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提升税收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二是加大税务监管力度。完善税务监管制度,针对异常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稽查工作,加大打击力度;随机抽取部分非居民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发挥“以评促管”的优势;健全税务检查通报和反馈工作,向社会通报非居民企业的税务检查情况,营造更加优化的税收营商环境。 3.加大税收知识普及力度 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源管控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对非居民企业和相关境内支付方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一方面,可以举办日常的税收宣传活动,如各地税务机关定期举行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专门举办的热点税收政策培训活动等,加大对纳税人税法知识的普及力度,也可以对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非居民企业开展个性化辅导,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网站、12366纳税服务App、各地税务局门户网站、税务局公众号等平台,发布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过程中的代表性案例、税收协定中存在的争议点及解决办法等,方便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理解相关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此外,还需开展法治教育,使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和关联企业了解违法后果,增加其对法的敬畏之心,形成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1.加强各方合作 健全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税收管理。进一步强化征管手段,扩宽信息交流渠道,促进非居民企业涉税信息的共享互通。既要完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更加严密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杜绝在实际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维护税法尊严;又要在税务机关的上下级和同级间促进税收管理的协调和配合,通过纵向和横向联动结合的方式畅通信息共享渠道,营造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良好局面。 进一步建立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加强“内联外控”信息管税。要进一步加强与海关、商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联系,畅通信息共享渠道。通过各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加强税源管控,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效率,织就一张逻辑严密、系统性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税源管理信息网。同时,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积极与OECD等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学习先进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经验,并努力提高我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维护我国税收权益。 2.加强国际税收人才队伍建设 优化人才队伍建设,充实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队伍,引进有较高业务能力、丰富国际税收经验、扎实外语水平的复合型人才,提高税务机关在数字经济、国际贸易和投资等领域的税收管理专业化水平。优化税务人员的年龄结构,完善人才选拔机制,重视后备骨干力量的培养,加大培训力度,挑选有潜力的专业化人才补充到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人才库中。健全人才考核机制,提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等。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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