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析
作者信息
王葛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文章内容
一、基本理论
二、我国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现状及问题
3.合伙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一方面,根据159号文件,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损失均应直接由合伙人按照相应规定缴纳所得税。具体而言,合伙企业既不应该存在应缴纳所得税的收益,也不累积未弥补的亏损,而是应将全部损益在各纳税年度直接分配给合伙人,计入或者抵扣合伙人的应税所得。而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合伙企业用其以后年度盈利弥补亏损(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与合伙企业“税收透明实体”属性相悖。另一方面,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往往同时投资于多个项目,获利项目会较早实现盈利退出,亏损项目往往较晚退出确认损失,因此,投资通常呈现“先盈利、后亏损”的特征。按照目前实践来看,私募基金前期盈利时,即使合伙人并未完全收回投资本金,仍需就盈利项目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而后期出现亏损时,法人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自身的其他经营所得;个人合伙人也无法就项目早期盈利提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请退税,导致亏损弥补不充分,间接增加了合伙人的税收负担。三、国外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制研究
四、相关建议
END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王葛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析[J].国际税收,2023(6):25-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课题组:数字化智慧化税费服务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与思考●徐楠芝 戴芳:发达国家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岳树民 薄彦婷:消费税与绿色创新——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索尔·皮乔托:徘徊在十字路口的跨国企业国际征税
●杨得前 王玉 刘雅楠:我国税制结构优化路径研究——基于扩大居民消费的视角●庞凤喜 涵默:持续性减税降费对我国税制结构的影响分析●李林木 杨楚云:供给侧减税、需求侧减税与新征程上的减税政策取向●吕冰洋:我国大规模减税的政治经济学逻辑●陈萍:法国税务犯罪刑事应对的趋向及启示——评瑞银集团天价罚金案●何代欣 周赟媞 朱钰凤:发展中国家逃税行为研究综述●崔晓静 陈浩达:税法法典化视域下中国反避税体系的重塑●彼得·A.巴恩斯 H.大卫·罗森布鲁姆:支柱一和支柱二方案:追求尽善尽美的初衷甚好,却前路多艰●许文: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协同
●冯俏彬:碳定价机制:最新国际实践与我国选择●周梅锋:关于新收入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的思考●杨晓雯 马洪范:构建生育友好型税收政策体系的比较研究●胡天龙:美国公司替代性最低税:历史因由、政策细节及影响展望●李娜:全球税收治理中的多边法律工具创新:基于《BEPS多边公约》视角的分析
●马塞洛·埃斯特沃 塔蒂亚娜·法尔科:增强税收管理部门应对新旧挑战的能力
●孙红梅 梁若莲:全球税收发展十年回顾与展望
●张少峰:浅议全球最低税改革对我国能源企业集团的影响及应对
●朱为群 宋珊珊:欧盟“一站式纳税申报”制度中的税额确定机制探析
●冯守东 王爱清:数字经济国际税改研究国内文献综述
点击“阅读原文”快速订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