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生效后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研究
作者信息
郑家兴(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张哲妍(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文章内容
一、RCEP生效后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发展机遇
二、RCEP生效后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
(三)税制协调差异导致税收确定性风险
1.税收协定差异导致享受协定待遇受限
除缅甸外,我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之间均已签订税收协定,但税收协定对各类投资所得的税率设计、税收抵免或税收饶让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导致企业在享受协定待遇时受到一定限制(详见表5)。从协定签署来看,由于我国尚未与缅甸签订税收协定,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赴缅甸投资时,或因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增加投资成本。从协定内容来看,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菲律宾、文莱和老挝的税收协定未涉及税收饶让相关条款,我国“走出去”企业在上述国家投资时,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低税率的税收优惠,集团层面仍然要承担与在境内投资相同的税负。从协定条件来看,确定税收居民身份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条件,然而实践中RCEP生效后成员国间人员往来更为频繁,增加了构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风险,若无法适用“加比规则”,则需要依赖相互协商解决。
2.税收救济手段差异导致税收争议处理效率偏低 当“走出去”企业同税务部门发生争议时,如果仅涉及投资国国内法的争议,税务救济途径一般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实践中,大部分此类税务争议都在复议阶段得到解决,然而提起诉讼需考虑是否有复议前置条件。例如,日本实行复议前置制度,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国税不服审判所的税务行政复议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通知的次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新加坡现行法律体系受英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无行政复议前置规定,既可先申请复议后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双边或多边争议,相互协商程序是目前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主要方式,但当事国在通过该方式解决税收争议问题时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在税制差异较大时需要就某些传统税收理念甚至税收主权进行让步,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磋商效率较低。 (四)新业态跨境交易模式导致数字经济征税风险 1.现有税收协定难以满足数字经济发展需求 RCEP加速了数字经济发展和跨境电子商务的普及,跨国公司的交易方式更为复杂,而我国与大部分RCEP成员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时间较早,新业态跨境交易模式下企业的税收风险日益加大。由表6可知,我国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老挝、越南和泰国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生效日期均早于2000年。目前,我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尚未有关于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内容,这使得现有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判定、特许权使用费和税收信息交换等条款难以与当前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相匹配。
三、RCEP生效后我国“走出去”企业应对税收风险的建议
2.加强税收政策辅导,提升企业抵御税收风险的能力
一方面,拓宽企业在赴境外投资或开展贸易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回应企业“走出去”涉税需求,帮助企业了解RCEP成员国的税收制度,增强企业国际税收风险管理意识,建立企业对税务部门的信赖和认可,进而提高国际税收遵从度。另一方面,通过学术研讨、政策培训、税务咨询等形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国际税收咨询、政策辅导和案例分析等多元化服务,鼓励企业积极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充分利用相互协商机制,降低双重征税等涉税风险。
(二)人机结合,提升专业化征管能力
1.建设“一专多能”的国际税收人才队伍
一是发挥税务干部学院、专业型税收智库、高校研究院的人才优势,合力研究应对国际税收风险类疑难问题,深入探索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税基完整的政策路径。二是加强税务部门与国际组织、跨国税务服务机构的国际税收领域专家交流互鉴,借助其遍布全球、了解外部环境、精通各国税制等经验优势,学习有关跨国公司投资方式、组织架构、税收风险的专业性知识。三是推进RCEP成员国间国际税收经验交流,积极分享和推介我国“以数治税”税收征管体系等实践经验,进而在RCEP框架内优化国际税收征管服务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包容性发展。四是主动参与税务援外项目,依托OECD近年来主导和推广的“无国界税务稽查项目”,利用其平台和资源,在RCEP框架内帮助欠发达国家开展联合税收审计或稽查,向其提供行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税务专家。
2.打造立体全面的信息集成系统 一是完善“走出去”企业信息库建设,税务部门在及时掌握企业海外投资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完善对企业“一户式”信息数据的分析与应用,通过信息集成与动态管理,精准识别“走出去”企业的服务需求和税收风险,实现有针对性优化服务、有实效性跨境税源管理的目标。二是搭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加强税务与商务、外汇、海关、外事、公安等部门的协作,拓宽税收信息渠道,定期开展部门间信息交换,及时掌握“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动态,跟踪了解“走出去”企业的涉税信息。三是利用大数据技术,汇总行政审批、社会审计、金融管理、出口报关、外汇流动等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将公开信息传递给“走出去”企业,实现政企信息共享。 (三)点面结合,构建一体化税收协调机制 1.完善税收信息交换机制 在国际协作方面,推动RCEP成员国参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等。在情报交换方面,从以所得税为主扩大至全税种,促进情报交换多元发展,同时提高成员国间自动情报交换效率和专项情报交换质量,以适应RCEP成员国间密切经贸关系的发展需求。在国内协作方面,积极构建税务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公安、商务、文化、建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企业资金账户、股权交易、境外投资、经济合作、出入境、境外团体演出、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方面的信息,全面了解“走出去”企业的具体情况。 2.构建区域税收合作与协调机制 一方面,深度融入多边税收合作平台,与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联合国(UN)和世界银行共同建立的税收合作平台之间保持稳定而密切的合作关系,支持和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开发利用新的数字技术,并将数字资源应用于提升国际税收征管水平。另一方面,完善税收协定网络,扩大税收协定的辐射范围和对象。推动我国与缅甸的税收征管合作和税收协定的谈签,减少“走出去”企业投资的税收负担;同时,全面审视并优化我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现有协定内容,以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 (四)内外结合,应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涉税风险 1.深化国内税制改革 在直接税方面,完善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就企业所得税而言,适当借鉴“显著经济存在”的概念,重新定义和划分税收管辖权;就个人所得税而言,通过平台企业规范网络直播等新的个人收入形态,扩大征税涵盖的收入范围。在间接税方面,简化代扣代缴申报流程,填补新业态下的征税空白。就征税方式而言,由于我国对进口服务商征税依赖于代扣代缴,跨境数字交易的购买方纳税遵从度不高,可出台对非居民纳税人强制登记、申报、纳税的相关政策。就征税对象而言,更新和明确增值税征收条目和税率,将远程医疗、电子教学等新业态下的数字产品和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 2.充分准备“双支柱”方案落地 在支柱一方面,积极加入支柱一多边公约的磋商谈判,针对既符合方案规定的营业额和利润率标准、又有一定规模境外收入的企业,出台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引导“走出去”企业把更多的利润留在国内。在支柱二方面,加强支柱二国内立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衔接,针对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其他各类优惠政策的企业,完善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优惠政策,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调整“走出去”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降低其在投资国面临的低税利润补税风险。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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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家兴,张哲妍.RCEP生效后我国“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研究[J].国际税收,2023(7):49-56.●黄智文:新形势下平台企业数据信息服务涉及税费问题的调查分析●康拉德·特雷 池澄 张一斐: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演进:两波浪潮●李香菊 付昭煜:数字经济国际税改与我国应对思路●何杨 陈依珑 龙云飞:支柱二方案全球进展与保持我国税制竞争力的思考●朱青 白雪苑:OECD“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落地与应对●梁富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收问题研析●高金平 钱蓓蓓:实质课税原则在税务领域的适用研究●燕洪国 陈祎婷:完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郑洁燕:无缝税收征管理念下降低中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探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调研组:税收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成效、问题及建议——基于陕西“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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