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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目标下资本税收制度改革研究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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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

汪永福(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


文章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2022年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依法规范和引导我国资本健康发展,发挥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在资本领域,资本收入和资本财产不平等已经成为造成我国收入和财富差距的重要因素。由此,推进资本税收制度改革也将成为调节收入分配、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进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



一、我国资本税收制度问题分析  从资本税收角度,可以将课税对象划分为增量的资本所得和存量的资本财产两种类型。所谓资本所得,是指资本财产的所有人运用资本财产所取得的所得,一般包括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两部分,前者是资本财产持有一段时间的固定收益,后者指资本财产持有一段时间后,非因经常性买卖而发生的财产价值增加的数额。资本财产指能够划分所有权,并可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财产的总和。资本财产与生活财产相对应,前者的目的在于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增值,后者主要是自己使用的生活目的。换言之,资本财产是指为了投资目的而持有的财产,以及为使用而非为营业目的而持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房地产等。我国现行资本税收体系主要是资本所得税和房产税,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除了《个人所得税法》等涉及资本所得税收的法律外,尚存在多种法律级次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就资本所得税收而言,主要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等。就资本财产税收而言,主要法律依据是《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明确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就整体而言,我国资本税收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资本所得税收负担轻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形式和税率水平。劳动所得、经营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其中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5%;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股息、红利还可以根据持有时间的长短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因此,一方面,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远高于资本所得的边际税率;另一方面,劳动所得课税具有累进性,且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累进性进一步增加,但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由于适用比例税率而使税制缺乏累进性,甚至由于资本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使其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从而丧失了调节高资本所得者税负的功能(杨玉萍,2014)。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劳动所得税负重、资本所得税负轻的突出问题。此外,我国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偏低导致税收收入规模有限,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孙洋等,2022)。  (二)资本所得扣除制度和税收优惠损害税收公平  就资本所得的扣除额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针对不同种类和性质的资本所得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和计征方式。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财产租赁所得扣除800元或收入的20%,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没有任何费用扣除;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用按次征收的办法,而对财产租赁所得采取按月征收的办法(朱为群等,2015)。本质上同为资本所得而实行差别扣除规则,显然有违税法公平原则。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在沪深两市转让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所得则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其他股权转让所得征税,即对股票转让所得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似也有违公平原则。  (三)资本财产税收制度加剧分配不公平  就房产税来讲,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实行免税政策,使其丧失了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当前,除第一套房产以外,大部分的个人房产具有投资性财产的属性,给予免税政策既违反了量能课税原则,又加剧了房产财富的分配不公。此外,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存在缺陷,按照房产的“余值”或“租金价值”计税,不仅不能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导致房产税税负难以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分配,而且削弱了房产税对房地产财产的再分配功能。就城镇土地使用税来说,其立法宗旨是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及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因而不同级别的城市实行有差别的税额。但是,同一地区内的土地价值可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两块面积相同的土地可能价值相差很大,却适用相同的税率缴纳相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上财产价值高的所有者承担的税负较低,这显然有悖于纵向公平原则。

二、资本税收制度的国际经验“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是国际税收规则近百年来的最大变革,由于支柱一金额A设定了200亿欧元的销售收入和10%利润率门槛,并将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业排除在外,因此范围内的跨国公司数量相对较少。目前情况下,支柱一对我国跨国公司影响相对有限。支柱二未设置行业限制,适用范围是全球收入达到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这将对跨国税收分配产生较大影响,跨国企业应及时跟进业务所在区域的税改动态和立法进程,主动评估潜在影响。  (一)域外资本所得税收制度  域外各国对于资本所得的课税情况各有不同,在此对一些有代表性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具体包括英国、美国以及欧盟主要成员国,从资本所得的征税基础、税率、税收减免等维度进行横向比较。  1.应税所得确认  目前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将资本所得认定为普通所得征税,但也有部分国家针对资本所得单独征税。例如,德国在2008年进行税收改革,将股息、利息、保险公司支付的大于客户所交保费的部分以及出售股票有价证券和出售有限公司股本获得的收入等资本所得从综合所得中独立出来,按照25%的固定税率单独征税。此外,部分国家对资本所得中的资本利得单独征税,并对长期资本利得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长期、短期的划分依据各国不尽相同。例如,美国规定出售或交换持有时间不足6个月的资本资产所得的收益被视为短期资本收益,否则为长期资本收益。澳大利亚将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资本利得认定为短期资本收益,并全额纳入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2个月的允许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相关税收调整。  2.通货膨胀调整  除奥地利、比利时、爱沙尼亚、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波兰、瑞典外,其他OECD成员国的资本所得课税均有相应的通货膨胀调整机制。例如,葡萄牙税法规定,纳税人获取不动产所有权超过24个月后,可调整购置成本以缓解通货膨胀的影响,对处置不动产所获利得仅其中的50%需要缴纳税款。土耳其税法规定,不动产购置成本可根据生产价格指数的增加进行调整。加拿大税法规定,2014年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墨西哥税法规定,不超过700000投资单位的转让住所的资本收益免税。希腊的方式类似折旧制度,不动产资本利得视持有时间递减调整,持有时间越长应税资本所得越少。  3.资本税收优惠  承前所述,各国对长期资本利得一般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资本利得短期与长期的划分依据各国不尽相同。例如,美国规定出售或交换持有时间不足6个月的资本资产所得的收益被视为短期资本收益,否则为长期资本收益。澳大利亚对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资本资产所得认定为短期,并全额纳入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2个月的允许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进行相关的调整。韩国区分短期与长期资本利得的时间是2年。

有一些国家实行了附条件的免税政策。例如,在挪威3年以上的股票收益是免税的。丹麦规定对于向个人出售丹麦境内股份取得的所得,收益率不高于正常利率或持有期限超过3年的,免征资本利得税。法国允许部分长期资本利得可税前扣除,按照80%的余额与普通所得进行合并,并可以享受一定数额豁免。加拿大对个人资本所得减半征税,在减半之前每人均可扣除100000加元。新西兰对商业性出售土地获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方面的资本所得不征税。

  对于单独课征资本所得税的国家(如英国、德国)而言,也相应有一些优惠政策。英国一般不对夫妻之间、政府部门和慈善机构之间作为礼物的赠与征收资本所得税,德国规定个人股东从私人投资中获得的红利可以有一定数额的免税额度。  (二)域外资本财产税收制度  除法国、德国等少数国家对整体财产征收财富税以外,多数国家的做法是根据财产的具体类型征收特别财产税。征税对象涉及动产、不动产以及经营性资产,包括财产的占有和转让环节。整体而言,域外资本财产税主要是房地产税。以下主要介绍英国和美国的情况。  1.英国的住宅税  英国现行房产税为住宅税,1993年废除社区税后沿用至今,征税权属于地方政府。顾名思义,住宅税课税对象是民用性质的住宅,在取得、交易和保有环节中均要征收住宅税,其纳税主体包括住宅的所有人、承租人和使用人。征税流程是先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对住宅价值予以评估,所得出的评估价格再乘以评估比例,计算得出的评估值为住宅税的计税依据。而住宅税的应纳税额需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以较为居中的D级为基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年度政府收支情况确定基准税额,再乘以一定乘数计算最终税额。住宅税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残疾人的减免政策,二是根据居住对象设置的税收折扣,三是对于特殊群体的税收免除。  2.美国的财产税  美国的财产税属于地方税,立法权属于各州。财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房产(含地上和地下资源)与土地,合并按年度征收,纳税人是不动产所有人。  美国对应税财产按照税务机关估价的方式确定计税依据,估价方式包括全周期估价、部分估价、年度估价三种方式。全周期估价是指估价后除非被新建、损毁或改变用途,否则直至下一个估价周期到来时都不会改变这个价格,而这一周期大概在2~10年。部分估价是指每一次估价只对财产的一部分进行重新估价,每次部分财产估价后换另一部分财产进行估价,直至整个财产的各个部分都被估价后,下一次估价再进行整体估价。年度估价则是指每年都对全部的不动产进行估价。美国财产税的税率按公式计算,具体为:  财产税税率=(地方支出-非财产税收入)÷可征税的财产估价  因此美国财产税的税率并不统一,而是因各地情况不同而有较强的灵活性。由于财产税税率在3%~10%之间,评估比例在30%~70%的范围内,所以实际税率较低,为1%~4%之间。  美国财产税按年度、季度或者半年征收,未能按时申报的可被处以罚款并加收滞纳金,且税务机关有权在现有估价外对于未能按时申报的财产提高10%的税款,有些地方政府有权留置超过三年未申报的纳税人的财产。



三、共同富裕目标下资本税收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政策目标  (一)资本税收制度与分配公平  分配公平关乎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行和个人价值的实现,是实现正义的关键环节。正如桑德尔(2011)所言:“要看一个社会是否正义,就要看他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力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一个正义的社会以正当的方式分配这些物品,它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除筹集财政收入外,税收也可以显著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作为典型的直接税,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费茂清等,2020)。个人所得税一般被认为是最富人性和社会性的税种,在实践中,域外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一般也不同程度降低了收入贫富差距。如果将现代财产税视为特别性税种,即选择对导致分配不公平的财产课征财产税,无疑会进一步缩小财富差距。  在总税负不变的情况下,资本税收可以由负担能力较强的纳税人承担,进而减轻低税负能力者的纳税负担。反之,如果对高税负能力者减免税,在无形之中就加重低税负能力者的纳税负担。社会给付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人民纳税义务也应遵循金钱给付的原则,现代税收国家主要以纳税义务担负社会给付,即社会给付的总额受国家取之于民(纳税)总额的限制。由此,税收可以作为政策工具调节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我国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应当通过更加有效的资本税收制度安排,如建立以分配公平为目的的特殊性财产税,保障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二)资本税收制度与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共同富裕的实现要以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前提。新时代必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税收赋能高质量发展主要是发挥其经济效应,具体表现为调节资源配置,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支持(马金华等,2022)。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资本课税与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系,是完善现代资本税收制度所要坚持的核心导向。资本要素收入从短期和长期来看都是拉大收入差距的因素,但资本要素在工业化进程中具有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同时税收政策的调节和激励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要健全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税收制度,可以实施的措施固然多种多样,但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从根本上摆正税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位置,让税制建设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大事”“大势”而展开,有针对性地加以谋划和部署(高培勇,2021)。  如果以再分配公平为目的,就需要对高收入群体课税,但可能因此逐步扼杀资本的流动性和创造力。因此,为了保障社会实现持续的高质量发展,社会给付应进行适度的再分配。因为持续的经济成长不仅可以创造就业机会,提高所得及税收,其本身也是一种社会福利。对社会给付和再分配公平的期待若趋于极端而无所节制,将会降低资本市场发展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此种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人可以自由使用其所有物的收益。虽依《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限制私有财产权,但此种限制以必要为限,不得过度。共同富裕对税法的要求,当然也包括避免过度与不平等的税负分配。

四、共同富裕目标下资本税收制度改革建议  (一)资本所得税收制度的改革设想  我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以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租金所得为代表的投资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证券交易所得为代表的资本利得等。  1.资本所得及其纳税单位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市场所得”的标准,资本所得不仅需要使净资产有所增加,而且增加的净资产是通过市场交易所获得的收入。进一步来讲,资本所得作为一种净所得,应以所得人一定期间内的全部资本收入,统一扣除必要成本费用、损失、通货膨胀后的所得净额加以征税。一般而言,所得税的税收客体应归属于所得人。但所得税负担人也可以选择所得的使用人即消费者,也就是以经济行为所得结果的消费或者使用作为判断标准,进而形成消费单位制。由此形成了所得单位制下的个人纳税单位和消费单位制下的家庭纳税单位两种模式。前者具有属人性,以人为课征对象,因此所得税的征税单位应为个人;后者以家庭成员为单位,其收入支出一体,共同分享经济利益和分担经济风险,形成密不可分的消费单位,为家庭征税制。从《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看,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其原因是个人作为独立权利能力的归属主体,自然人的财产系以个人,而不是以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为其归属对象。然而,就资本所得而言,宜采取以夫妻为征税单位,核心在于防止夫妻间通过分散资本所得避税。如果夫妻分开课征,不仅会提高稽征成本,而且会引发大量是非难断的税收诉讼案件,破坏征纳双方的和谐关系。因此,对资本所得以夫妻为征税单位,无疑可以避免夫妻间通过分散所得降低税负。  对于由资本所得强制合并所导致的夫妻应纳税额加重的不公平结果,可以通过“折半乘二制”化解。一方面,“折半”的目的在于降低税基,以消除因夫妻资本所得合并计算提高税基而适用较高边际税率的现象;另一方面,“乘二”的目的在于对夫妻的资本所得全额征税。所得分割也存在经济上的理由,即所得分割制有利于纳税人,对已婚者采取所得分割制可以消除税收婚姻“惩罚”,有助于维护税收中立性。  2.资本所得税率的确定  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模式不仅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可行性,而且应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基于量能课税原则,随着所得的增加,其税收负担能力也逐渐提高,宜课以较高税率,因此应适用累进税率;另一方面,根据再分配调节原则,基于社会政策或目的的考量,政府冀望经由所得与财产再分配改善经济弱者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以增进社会安全与福利(黄茂荣,2012)。再分配公平的调节原则是累进税率的宪法依据,国家的任务不仅限于维持法律秩序,而且承担着型塑社会正义的职责。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目标是实现公平原则,那么就应对资本所得施以较高的税率,而对劳动所得施以较低的税率。原因在于,对收入分布中处于较高位置的个体而言,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资本收入,收入分布中处于较低位置的个体,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劳动收入(Atkinson,2000)。因此,基于我国资本所得分配不均的现状以及再分配公平原则的考量,当前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应具有一定的累进性。  值得注意的是,资本所得课税的税率需要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一方面,资本所得的过高征税容易导致纳税人死守资本所得,以延迟处分资产时需要支付的增值部分的税额;另一方面,资本所得比劳动所得更具有流动性,综合所得税制下对资本所得课以较高的边际税率,会导致资本外逃。从域外关于资本所得的税率水平来看,多数是在35%以下。企业资本所得与个人资本所得对应基本相同的法定税率,从而降低税收对纳税人决策的影响,防止纳税人利用税收政策差异避税(许晖,2020)。因此,我国可以参考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设定资本所得税率。  3.资本所得课税模式的确定与税收优惠的限定  欧美国家由于享有较健全的资本市场优势,故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所得征税态度及方式较为强硬,高额的累进税率实为影响投资人持有或卖出实现获利的极大阻碍,产生的闭锁效应十分显著。同时,搭配长期投资减税优惠并鼓励企业发放现金股利,可降低投资人实现获利的压力。单独就证券交易所得采取单一税率分离征税,对整体投资市场产生影响较小,与累进税率制度相比较,能有效提高投资人持有股票的意愿,所以仍为部分国家所采用。但是,资本交易所得与资本投资所得的所得属性并无本质区别,都是与劳动所得相对应的资本所得(汪永福,2019)。因此,我国可以确定资本所得合并征税的模式,将不同来源的资本所得进行综合纳税。此外,在个人所得税量能课税原则的基础上,确定资本所得课税的税收公平原则,即除对长期资本所得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激励外,原则上不对资本所得实施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使资本所得课税发挥的功能聚焦在筹集财政收入和实现再分配公平上来。  (二)资本财产税收制度的改革设想  资本财产税作为特别财产税,并非对所有财产课税,而是选择对分配不公平存在重大影响的资本财产课税,所以当前我国的资本财产税具体表现为资本房地产税。  1.资本财产税课税对象的具体类型  基于资本财产税的特殊性和财产税的属性,同时根据当前我国导致财富分布不平等的财产主要是房地产和金融性资产的现实,而房地产不易移动、信息透明等特点,应当对居住性房地产免税,并选择以资本房地产为资本财产税的课税对象。  顾名思义,资本房地产税的核心在于房地产的资本性。换言之,资本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仅针对具有资本性(投资性)的房地产,居住性(生活性)房地产并不在资本房地产税的应税范围之内。从一般角度来讲,第一套房地产主要作为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性财产,而第一套之外的房地产多是作为投资性的财产。可以根据现实中存在的一般情况,采取法律拟制的方式,界定法律上的资本房地产税范围。据此,法律可以拟制家庭或个人的第一套房地产为生活性(消费性)房地产,而第二套及以上的房地产为具有资本性的房地产。为体现公平和防止避税,应当对第一套免税房地产的面积予以规定,超过部分应当予以征税。  2.资本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与纳税单位  财产所有权人未必一定是占有该经济财产的持有人,占有与所有为不同概念。所有权人于形式上本应是资本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如果第三人占有并排除支配,则纳税义务人应有所转变。从域外的经验来看,英国税法规定,房屋的所有者、使用者均有义务缴纳住宅税。美国税法也规定,财产税的纳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没有所有人的,实际使用人或控制人可被视为所有人缴纳财产税。南非税法规定,南非范围内的一切可征税土地、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包括共有人、公共用地的占用人或者市政公共财产的实际占用人均为财产税的纳税人。有鉴于此,资本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为房地产的所有人,例外情形下可以选择房地产的使用人等主体为纳税人。此外,为了防止家庭通过分散资本财产而避税,资本房地产税的征税单位宜确定为以夫妻双方作为核心的家庭。  3.资本房地产税的市价估值与批量评估  世界上房地产税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其计税依据可以分为资产价值、租金价值和面积三类,按资产价值计税又可细分为按市场评估价值计税和按地籍价值计税。具体而言,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采用房屋价值计征法,如美国、日本、加拿大、荷兰、德国、西班牙等。这种方法下的税基丰富且具有弹性,也能较好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但是它对不动产交易的市场环境、估价水平和征管能力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至于按租金计征,在征管上比较简便,也能较好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但这实际上是在对财产的所得征税,有违财产税的本意,反而与间接税相类似。从量计征是以房屋的面积为计税依据,通常与定额税率结合运用。这种方法计征简便,征管成本低,但是存在明显的缺陷。域外一般将房地产划分为投资性和消费性,前者多数选择以市场价值为课税基础,后者则选择非市场价值为课税基础(朱长胜,2022)。资本房地产税的课税对象应是具有投资性的房地产,且其税基应充分体现市场价值。所以,对于资本房地产税的计税模式,应采用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评估方式。  在资本性房地产市价估值的基础上,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评估也是关键。资本性房地产的评估方式主要有个案评估和批量评估两种。个案评估即对不同房地产进行单独的评估,而批量评估要对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同特征的一组房地产建立统一的模型,从而反映市场供求对这一组房地产的影响。任何成功的批量评估系统都依赖于可靠的数据,用以构成、更新、协调评估模型。因此,对评估所需数据的搜集和管理以及保证数据质量都至关重要,所需数据要素通常包括房屋所有权、用途、土地和房屋的物理特点、区位、交易数据、收益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市场数据等(何杨等,2015)。基于我国房地产数量和评估效率角度的考虑,应选择批量评估作为资本房地产税评估的主要方式。  4.资本房地产税的累进税率  资本房地产税的税率同样存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方式。一般而言,比例税率较为简单和直接。世界各国房地产税多数采用比例税率,税率水平通常限制在2%左右。但是,基于再分配公平的目标,累进税率应成为资本财产税的选择。因为累进税率不仅可以使高财富家庭承担较高的税负,而且可以实现对低财富家庭的财产保护,避免征税对低财富家庭生活性财产的侵犯。  由于房地产税是对财产的应有收益征税,而当财产有实际收益时,仍应课征所得税,因此财产的整体税收负担应有最高额限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95年6月22日的裁判提出了“半数原则”作为界限。该裁判指出,不仅财产本体的存续受到宪法保障,其财产收益作为个人自由的基础,也受到财产价值的法律地位保护,财产收益一方面应该承担税收的公共负担,另一方面也必须保护权利人私人收益使用。就我国而言,可以从税率以及资本房地产税的税负总额两方面进行限制。应基于房地产孳息产生的投资报酬率与其他资产或营业利润的投资报酬率的比较,确定资本房地产税的累进税率水平。此外,资本房地产税的课征应遵循“半数原则”,即明确资本房地产税税负总额和资本所得税负总额之和不超过财产收益的一半。  (三)资本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设想  1.资本涉税信息的共享  从涉税信息法律规制比较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都通过不同的部门法对涉税信息予以规定。例如,南非《财产税法》有关税基评估的部分对各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评估法案》赋予该省评估局收集房地产税评估相关数据的权力,主要从以下渠道获得所需数据:从地方政府获取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平面图等信息,从土地产权与测量局、房地产协会及抵押贷款住房公司获取房地产交易数据,从房地产复议申诉等机构获取房屋重新评估情况。此外,还通过纳税人自主填写的申报表了解住房、纳税人家庭收入支出及房屋交易情况等信息。日本除了明确纳税人涉税信息报送义务外,对购买方和供应方也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规则,成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重要渠道。  因此,我国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涉税信息提供作出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应在“房地产税法”等特别法中对各部门提供房地产税涉税信息进行具体规定。例如,在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中,最重要的是交易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关联申报,可以明确规定所得支付人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登记关联所得人所得信息的义务。此外,应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信息提交的方式、时限、操作程序、报告格式、报告内容、违规处罚等加以明确(杜小娟,2021)。  2.纳税申报制度的完善  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义务的方式之一,不仅在理论上可以将纳税人置于税收债务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位,而且就作为直接税的资本税收而言,更需要依赖纳税人的自主申报。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仅明确符合条件的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申报以及获取经营所得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所以,我国应当完善针对资本税收的纳税申报制度。具体而言,对资本所得税收征管来讲,采用反列举法取代目前正列举方式不失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即对不需自行申报纳税的所得类型进行列举规定,包括不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等,除此之外的其他一切所得均应属于应当自行申报的所得。对资本房地产课税,应以纳税申报为一般性原则,按年度进行申报,并赋予纳税人窗口申报或电子申报等申报方式的选择权。  3.房地产信息的登记  房地产登记是税务机关全面掌控房地产信息以及房地产税平等课征的前提,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将我国房地产登记纳入了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目前当务之急是将房地产的纳税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相关联,即应在既有不动产登记公示不动产权利状态核心功能的基础上,拓展不动产登记的纳税信息登记功能。鉴于我国已经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所以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时候,将不动产的具体纳税信息通过纳税人识别号予以同时登记。当然,基于财富分配的房地产税仅仅针对资本性房地产课征,对家庭生活性房地产免税,容易出现通过虚假登记等来规避纳税的现象。因此,房地产的纳税信息登记仅仅是课征房地产税的基础环节之一,尚需依赖更完善的房地产税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等。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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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文,汪永福.共同富裕目标下资本税收制度改革研究[J].国际税收,2023(8):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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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智文:新形势下平台企业数据信息服务涉及税费问题的调查分析●康拉德·特雷 池澄 张一斐:支柱二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演进:两波浪潮●李香菊 付昭煜:数字经济国际税改与我国应对思路●何杨 陈依珑 龙云飞:支柱二方案全球进展与保持我国税制竞争力的思考●朱青 白雪苑:OECD“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落地与应对●梁富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税收问题研析●高金平 钱蓓蓓:实质课税原则在税务领域的适用研究●燕洪国 陈祎婷:完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郑洁燕:无缝税收征管理念下降低中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探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调研组:税收服务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成效、问题及建议——基于陕西“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的调查研究
●王葛杨: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探析●张清华:关于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和管理的建议●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国际私募股权基金涉税问题研究●高敏 花长春:财税金融政策如何支持高质量发展——以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视角●徐楠芝 戴芳:发达国家实现碳中和目标的财税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岳树民 薄彦婷:消费税与绿色创新——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索尔·皮乔托:徘徊在十字路口的跨国企业国际征税
●杨得前 王玉 刘雅楠:我国税制结构优化路径研究——基于扩大居民消费的视角●吕冰洋:我国大规模减税的政治经济学逻辑
何代欣 周赟媞 朱钰凤:发展中国家逃税行为研究综述
●彼得·A.巴恩斯  H.大卫·罗森布鲁姆:支柱一和支柱二方案:追求尽善尽美的初衷甚好,却前路多艰
●许文: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协同●马塞洛·埃斯特沃 塔蒂亚娜·法尔科:增强税收管理部门应对新旧挑战的能力
●孙红梅 梁若莲:全球税收发展十年回顾与展望
●张少峰:浅议全球最低税改革对我国能源企业集团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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