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增值税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启示
作者信息
冯守东(宁德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王爱清(宁德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文章内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这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提出方向指引和具体要求。2022年1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消费税趋势2022:增值税/货物劳务税与消费税的核心设计特征和趋势》报告(以下简称《消费税趋势报告2022》),展现近几年发达国家增值税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重点从世界增值税改革实践和发展趋势,考察各国增值税改革的有效经验与改革方向,为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的增值税改革提供启示。
一、各国增值税实践、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2022年,上述152个实施增值税国家的基本税率平均值为15.3%,欧盟成员国的增值税基本税率平均值为21.8%,OECD成员国的增值税基本税率平均值为19.2%(杨小强,2023)。据OECD《消费税趋势报告2022》,OECD成员国的增值税基本税率存在较大差异,加拿大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5%,瑞士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7.7%,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0%,丹麦、挪威和瑞典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25%,匈牙利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27%。2022年1月1日,OECD成员国中23个国家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20%或以上,其中10个国家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23%或以上。除冰岛和挪威(增值税基本税率分别为24%和25%)外,这些国家都是欧盟成员国。在实行单一税率的国家中,新西兰自2010年10月起将增值税基本税率从12.5%提高到15%,自2020年起将增值税基本税率提升至17%。韩国、日本、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亚洲国家的增值税基本税率大多设置在10%及以下。
虽说免税项目的制度设计有悖于增值税链条抵扣的基本逻辑,但几乎所有OECD成员国都设置一定的免税项目。其核心项目及免税原因主要有:出于社会原因,对医疗、教育和公益事业免税;出于征管原因,对金融保险、小规模企业免税;出于历史原因,对邮政服务、土地及建筑物交易、不动产租赁等免税。其他免税项目还包括文化、法律救济、公共交通、公墓、垃圾处理、环保材料、供水、贵金属、特定农产品等。免税项目因国而异,但总体而言,除核心免税项目之外,OECD成员国的其他免税项目十分有限(彭雪等,2013)。
(三)各国增值税模式的共同特征 从各国实践看,现代型增值税模式既保留传统型增值税模式税基广泛、税不重征的基本特点,又具有税率单一、优惠政策较少、征管严格的核心特征,较大限度体现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与效率原则(樊勇,2018)。其核心做法是将商品和服务全面纳入征收范围,对商品和服务统一适用单一税率,将免税项目控制在较小范围,合理确立增值税纳税人的登记标准,免去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要求。因此,现代型增值税模式体现出税制简化、机制严密、征管成本低等特点(罗秦,2017)。 除了一般征税模式(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大部分国家还实行简易征税模式。在大部分欧洲国家,纳税人在使用简易征税模式时,正常计算应纳税款,但可简化会计核算或纳税申报要求。中国、英国、印度、加拿大等国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简易征税模式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且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万莹,2021)。 在大多数OECD成员国(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墨西哥和西班牙除外),增值税门槛有两种:一是登记门槛,免除特定供应商增值税登记的要求;二是征收门槛,对年营业额低于一定金额的企业免税,且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在大多数情况下,征收门槛还适用于不受商业会计准则约束的个人或企业。 (四)经验借鉴 OECD成员国实施各种各样的低税率和免税项目,以促进社会公平、激励特定产业的发展。各国普遍认为,对食品和供水等生活必需品征收低税率以降低居民负担是可取的,因为这些商品通常占低收入家庭支出的较大份额。大多数国家还对卫生医疗用品、教育和住房实行低税率或免税优惠。此外,降低增值税税率也被用来刺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促进当地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如旅游业)、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等。从增值税征收机制看,对最终消费品实行免税政策不会产生连带效应,所以如果一定要设置免税项目,应尽量在最终消费环节设置,避免在生产流通的中间环节设置。 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成员国在增值税征管方面主要采取以下做法:一是参照客户所在地确定线上销售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纳税地点;二是简化增值税登记和征管,确保对外国供应商线上销售的有效征税;三是要求大型数字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外国供应商通过其平台销售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增值税;四是加强国际合作,督促有国内销售业务的外国线上供应商提高增值税合规水平。在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供应方面,大部分OECD成员国都区分B2B和B2C模式,以更好确定征税地点以及确保增值税的征收。比如,部分欧洲国家根据OECD《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以B2B的客户所在地(即与客户建立业务的地点)和B2C的客户习惯居住地来确定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供应的征税地点。这些国家还对B2B通过逆向征收机制(reverse charge mechanism)或自我评估机制(self-assessment mechanism)收取增值税,对B2C通过简化的供应商登记与合规机制(即“一站式申报服务”)收取增值税。
大部分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使用发票抵扣法(invoice-credit method)。在OECD成员国中,只有日本使用抵减法(credit subtraction VAT),即以应税销售总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以企业采购凭证记录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另外,日本还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不将收取的销项税收入上缴税务部门,这一举措既达到实质性免税目的(不会产生隐性税收负担),又不中断增值税抵扣链条。 各国对增值税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设置分四种情形:一是大部分国家设置增值税起征点,但未设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二是少数国家既设置增值税起征点,又设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三是少数国家均未设置增值税起征点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四是个别国家设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设置增值税起征点。总体而言,设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国家比较少(万莹,2021)。 (五)发展趋势 近年来,增值税因税基宽、流动性弱等特点,成为许多国家增加税收收入的首选。其做法主要包括:一是提高基本税率,或缩小低税率的适用范围;二是减少税收优惠、扩大税基;三是严格征管,打击税收欺诈行为;四是加强对跨境线上销售的有效征税;五是逐步推进发票数字化进程。因此,近年来各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呈上升态势。 1.税制体系的发展趋势 虽然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税制改革内容、措施不同,但其目标都是相同的,都要建立一个增长友好型税制,即在有效筹集税收收入、稳固财政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就业率。具体措施包括减少税式支出、优化有助于就业及经济增长的税制结构,例如,完善不动产税、消费税以及环境保护税制度等(胡怡建等,2014)。 2.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的变化趋势 近年来,对增值税采用一档或两档税率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为解决因出口零税率造成的增值税链条断裂以及引发的出口骗税,欧盟拟在其辖区范围内设置单独不高于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增值税统一税率,这个税率适用于所有B2B交易和欧盟内部的跨国交易。莫里斯(2016)认为,未来在技术方案真正可行的前提下,各国可以联合采用某种形式的统一税率,以代替当前的出口零税率政策。 OECD《消费税趋势报告2022》表明,近年来各国增值税基本税率趋向稳定。OECD成员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平均值从1975年的15.6%逐步上升到2000年的18.1%;2000-2008年期间,OECD成员国中有26个成员国的基本税率保持在15%~22%;2009-2016年,许多OECD成员国大幅提高增值税基本税率,基本税率平均值从2008年1月的17.8%升至2017年1月的19.3%,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17年以后,OECD成员国的增值税基本税率进入新的稳定时期,只有日本在2019年10月将增值税基本税率从8%提高到10%;2022年,OECD成员国增值税基本税率平均值为19.2%。 3.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 OECD《消费税趋势报告2022》指出,数字平台在提高线上交易的增值税征管效率和有效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在一些OECD成员国,数字平台被要求根据“全面增值税责任制度”(full VAT liability regime)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增值税核算,全权负责线上销售的增值税评估、征收、减免业务。大多数OECD成员国认为,针对数字平台的“全面增值税责任制度”是确保国外供应商通过数字平台在国内销售时遵守国内增值税纳税义务最有效且全面的手段。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白俄罗斯、印度、以色列、韩国、新西兰、挪威、俄罗斯、新加坡、南非、土耳其等国家及欧盟已相继出台规定,由数字平台征收并缴纳线上交易的增值税。 此外,在数字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进口低价值商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变得越来越难以承受。欧盟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进口低价值商品增值税免税政策,远程销售商品将统一适用“一站式申报服务”的规定。如果商品价值不超过150欧元或者供货商未在欧盟成员国内设立机构,那么应视同为提供中介服务的纳税人取得并销售这一商品。即远程销售交易被划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供货商将商品销售给数字平台,适用零税率,且允许供货商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二阶段,由数字平台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数字平台被视为商品的供货方,承担增值税申报和缴纳义务。欧盟的这一规定与OECD《数字平台在线上销售征收增值税/货物劳务税中的作用》报告所提建议相一致。 电子支付系统的发展很有可能克服增值税对纸质发票的依赖。未来,很有可能实现在交易发生的时点直接支付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产生时自动抵扣进项税额。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未来出口零税率制度能以更加简单的方法运作,并防止出口骗税的发生(莫里斯,2016)。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有待完善的方面
三、对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建议
在征管机制方面,以电子商务B2C交易为例,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当交易完成时,建议供应商可根据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清单计算其销项税,平台可将这一销项税作为进项税,从其商品销售的销项税中抵扣。为解决因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多集中于发达地区而出现增值税收入流向发达地区的情况,建议让规模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销售地登记为纳税人。为解决税收遵从成本增加的问题,在具体征收机制上,可借鉴美国认证自动化系统(certified automated system)的做法,电子商务平台利用征管软件即可实现对每一笔交易进行自动化计税扣缴,不需要额外识别消费地。此举不仅能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而且能防止大规模税收流失。
此外,还可按照公式分配法分配增值税收入,即参考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思路,按照一定因素(如消费、人口和土地面积)及权重计算分配地区间增值税收入。公式分配法不仅可适用于电子商务B2C交易,还适用于传统跨地区B2C交易。 2.优化完善跨境增值税征税规则及收入分享机制 OECD提出以目的地/消费地原则作为确立国际增值税管辖权的一项基本原则。长期以来,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依据该原则对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征税。当前,我国每年增值税出口退税规模相当于国内增值税收入的四分之一,出口退税规模过大问题不容忽视,而且其中往往会引发不小的出口骗税风险。对此,可适时相机调整出口退税策略,优化完善跨境增值税征税规则。 首先,建议按照供需地共同征税规则重新分配增值税征税权。其依据是,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个环节所在地均为价值创造地,理应对增值额拥有征税权,而不能将征税权只分配给目的地或者消费地。具体可参考欧盟的做法,探索建立全球统一增值税税率制度,出口国按统一税率正常征税,进口国预付进项税额并可抵扣。相应地,建议采用销售目的地原则代替消费目的地原则,即各国应采取供应地和销售目的地统一征税原则,按照统一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各自增值额部分的增值税。这一做法既可防止跨国企业寻求税收洼地避税,又可确保增值税中性原则,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 其次,明确跨境B2C交易的增值税征税规则。对于跨境B2C交易,即境外供应商通过数字平台将商品销售给境内消费者,建议将数字平台确定为跨境远程销售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境外供应商按全球统一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作为数字平台的进项税额),待商品销售完成后,数字平台按商品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缴增值税应纳税额。在税收征管机制方面,建议要求境外大型供应商向我国税务部门履行增值税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同时可学习借鉴前述美国认证自动化系统的做法,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五)强化与其他税种的功能互补 我国可考虑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改革增值税制度,通过简并税率结构、降低基本税率、限缩低税率及免税项目范围、完善抵扣机制等措施,使增值税制度更趋中性、效率更高。此外,还可构建“增值税+消费税+直接税”功能互补模式,将消费税、直接税作为弥补增值税制度累进性不足的措施,更好发挥消费税和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职能作用。在消费税改革方面,应适度扩大高档奢侈品及高耗能、高污染等负外部性商品的征收范围,将特定服务业(如高档服务)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对污染型、资源型产品的征收范围,调整优化消费税税率。此外,可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稳步后移。按照整体性原则,还应充分发挥所得税、财产税等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增值税作为整体税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在税收功能上与其他税种互相配合,共同形成定位清晰、互补性强、作用互异的货物劳务税体系以及较优税制结构,从而进一步优化我国税收治理体系和提升宏观经济治理能力。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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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守东,王爱清.世界增值税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启示[J].国际税收,2024(11):32-41.●孟军:税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研究●张守文:税收法治现代化:路径、原则与方向●邓嵩松 杨海涛 闫纪路:智慧税务稽查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与思考●袁娇 陆扬帆 宋枝屹:税收征管模式的历史演进与现代化前瞻●朱小玉 滕阳川 施文凯 张琦: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驱动因素影响研究——基于人工成本、税费成本与其他因素的比较分析●房连泉 刘双 庄琦:数智化时代全球社会保障筹资来源变化及税制改革方向●李娜:澳大利亚支柱二立法进程及立法技术经验●孟晓雨 罗文淇 陈曦 刘奇超:全球最低税实施的影响评估:基于BVD-Osiris和国别报告数据的测算分析(下)●孟晓雨 罗文淇 陈曦 刘奇超:全球最低税实施的影响评估:基于BVD-Osiris和国别报告数据的测算分析(上)●刘勇政 徐贻帆: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完善政府间收入划分视角●李旭章 任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邓力平 吴心妮:税收服务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的思考●王丹 吴玉梅 张玮 邓小雄: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的影响评估(下)——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为例●王丹 吴玉梅 张玮 邓小雄:支柱二全球最低税在中国香港地区先行实施的影响评估(上)——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为例●魏升民 梁若莲:EPPO防范和打击增值税欺诈的有益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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