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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低税实施的影响评估:基于BVD-Osiris和国别报告数据的测算分析(下)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11-30


作者信息

孟晓雨(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罗文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陈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刘奇超(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通信作者)


文章内容

(接上期)


三、结论与建议

作为对发轫于20世纪20年代、运行已逾百年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最大一次改革,BEPS项目前后两个阶段的运行机制有显著不同。例如,BEPS 1.0所倡导的共同方法采用各国自主选择实施的机制,而GMT方案的“互锁规则”则使得各辖区为保护自身优先征税权而不得不“被动”实施,且实现了对各辖区所受GMT影响的系统测算及动态跟踪(刘奇超等,2024),从而开启了全球税收实质共治的新局面。

(一)主要结论

总的来看,GMT的实施将在全球财税领域产生多维影响。例如,MNE集团的综合性遵从成本和实施GMT辖区的税收征管成本均会有所增长,而QDMTT、IIR、UTPR之间的递次适用顺序和政策间“互锁效应”会进一步激励发展中国家、投资中心优先考虑引入QDMTT。又如,全球整体和大多数辖区会实现CIT收入的长期增长,新型多边税收治理机制和数字化征管技术将得以创新升级,并为各辖区制定更加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体系、调整优化现行反避税政策、提升整体营商环境注入“源动力”。再如,多年来全球CIT税率逐底竞争的态势将逐步终结,全球宏观投资政策环境将更趋稳定,跨境税收确定性将得以增强。从GMT实施对全球和中国的影响评估结果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其一,全球每年受GMT影响的MNE集团超过5500家且整体呈现增长态势,这些MNE集团主要分布在工业、消费者非必需品、基础材料、信息技术、消费者常用品以及医疗保健行业中,依密集度依次分布于美国、中国、日本、英国、韩国、开曼群岛等辖区。同时,这些受GMT影响的MNE集团产生的低税利润主要分布于美国、英国、荷兰、加拿大、德国、瑞士、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等辖区。

其二,自2018年以来,受GMT影响的中国MNE集团数量逐年增加,到2023年企业总数达872家。从宽口径计算,945家中国MNE集团至少在2018—2023年期间进入过一次GMT适用范围;这些集团共有8920个境外成员实体,主要分布于中国香港地区、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开曼群岛等辖区,或将面临补足税挑战。

其三,本文基于OECD CbCR数据库辖区汇总数据的测算方法,有力地补充了国内学术界普遍仅针对中国MNE集团按个体样本测算补足税的现实做法。从测算结果看,由于中国MNE集团境外成员实体的利润主要分布于中国香港地区、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阿联酋、美国、开曼群岛、英国、荷兰、澳大利亚等辖区,这些辖区大部分已表态或已实施QDMTT,且考虑到本测算未涵盖部分中国MNE集团可能在中国境内存在低税利润的数据,因此当中国单独实施QDMTT时,将取得比单独实施IIR更多的税收收入。若中国同时实施QDMTT和IIR,将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

其四,受益于过渡期政策与安全港规则的保护性影响,短期内,GMT对中国MNE集团和辖区税收利益影响有限。但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尚未承诺实施GMT中的任何一项规则,我国居民MNE集团使用的VIE架构和境外投资全局布局将会受到一定冲击,并面临税收不确定性。

(二)政策建议

中国一贯支持并努力推动达成多边共识方案,以有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消除单边措施,重塑更加公平、更加稳定、更加可持续的国际税收体系。中国将继续在G20和OECD的框架下发挥积极作用,秉持多边主义精神和开放合作的态度,参与“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的具体技术设计和后续磋商,积极做好多边公约的签署和落实工作。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继续开展好后续研究工作,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其一,全面跟踪GMT的辖区实施进展,尤其是与我国境内MNE集团经营直接相关的主要投资来源地和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如中国香港地区、新加坡、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辖区)实施的GMT动态情况,全面评估这些辖区实施GMT给中国带来的影响。同时,要详细研究各辖区为持续吸引MNE集团投资,制定出台的不属于QDMTT“附带利益”的财政补贴或其他“创意性”激励配套措施。

其二,在详细的政策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立法实际以及MNE集团经营、跨境投资往来情况,研究提出适时实施GMT的具体方案。考虑到目前我国居民MNE集团境外成员实体所在的大多数辖区已经表态或实施了QDMTT,特别是随着相关过渡期政策和过渡性安全港规则保护效果的逐步“退坡”,会有越来越多境外辖区引入QDMTT,为给居民MNE集团在全球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方面提供一定“时间窗口”。我国可借鉴国际上已有的“框架式立法结合细节规章”模式,优先引入QDMTT,以此实现对GMT适用范围内的MNE集团统一征收一道“附加税”的政策效果,有效阻止其他辖区作为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所在辖区适用IIR或其他成员实体所在辖区适用UTPR对位于中国境内的低税利润征收补足税。从减轻财税部门和MNE集团管理成本的角度出发,“中国版”QDMTT无须采用比IIR、UTPR更加严格的规定。同时,为确保同行审议能够认可“中国版”QDMTT,我国在设计QDMTT时应遵循其安全港规则关于会计准则标准、一致性标准、征管标准的三项要求,并审慎处理某些特定的选择性差异(如涉及无国籍穿透实体、投资实体和合资企业的相关规则),以防MNE集团受到关闭规则(switch-off rule)的约束。

其三,长期来看,要立足本国国情,保持合理的CIT优惠政策空间,适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逐步建立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税式支出体系。宜以此次GMT的全球广泛实施为改革契机,清理规范现有CIT优惠政策,及时修改或取消无效和低效的税收优惠措施;进一步优化完善受GMT影响较小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更多符合SBIE规则适用条件的投资经营,如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调整参股免税制度适用范围、优化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标准等;考虑到受GMT“优待”的特定税收激励措施对动态预算编制和年度预算支出带来的压力较大,可考虑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殊区域先行“试点”推行合格的可退还税收抵免、可转让的税收抵免、合格穿透税收优惠等新政策。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10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孟晓雨,罗文淇,陈曦,等.全球最低税实施的影响评估:基于BVD-Osiris和国别报告数据的测算分析:下[J].国际税收,2024(10):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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