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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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近给某部委完成的课题中的部分内容摘要。主要关注美、欧在改革或设计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时,如何看待个人数据的。
这个问题的政策涵义至于我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国内相关监管制度的设计,其实不言而喻。
一、美国FIRMMA
美国《外资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FIRRMA)对CFIUS及其运作,进行了重大改革。本公号文章仅对个人数据作出分析。
FIRRMA的Sec.1703集中对给出了本法案的各个关键词的定义。而关键中的关键就是所谓的“涵盖的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落入“涵盖的交易”定义中,CFIUS委员会就可以行使审查权力。在这方面,FIRRMA显著扩大了“涵盖的交易”的范围:
即除了传统上的“外国人发起的兼并和收购,获得对美国商业实体的控制权”以外(Any merger, acquisition, or takeover by or with any foreign person that could result in foreign control of any United States business),还包括:
对某些房地产购买,租赁或特许经营
位于美国境内;
位于空中或海上港口内或将作为空中或海上港口的一部分;或者
靠近军事设施或其他敏感的政府场所的,使得外国人能够收集关于军事设施和政府场所的活动的情报,以及暴露关于上述设施和场所关于国家安全活动。
外国人对美国商业实体进行的某些非被动(non-passive)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具体而言,FIRRMA规定,是对以下企业的投资:
拥有、经营、制造、供应或服务于关键基础设施;
生产、设计、测试、制造或开发一种或多种关键技术;
持有或收集美国公民的个人敏感数据,这些数据可被用于威胁国家安全的
同时,上述投资能够使得外国人:
能够访问任何重要的“非公开技术信息”(non-public technical information);或者
获得美国商业实体的董事会(或起到类似管理功能的机构)的成员资格或观察员权利,或提名某人担任董事会(或起到类似管理功能的机构)职位的权利;或者
除了通过股权投票外,能够参与到美国商业实体重大决策,包括
a) 美国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开发、获取、保护或披露;
b) 关键技术的使用、开发、获取或披露;
c) 对关键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制造或供应。
实际上,FIRRMA规定了,如果外国对“持有或收集美国公民的个人敏感数据”企业的投资,导致其能够参与到“美国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开发、获取、保护或披露”中去,就属于CFIUS可审查的范围。
近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其对落实FIRRMA的配套条例草案(Proposed CFIUS Regulations to Implement FIRRMA),进一步细化了所谓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定义。
(各位看官是否有点似曾相识?)
二、欧盟境外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
2019年3月5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众所瞩目的《关于建立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条例》。此前该条例已于2019年2月14日获得欧洲议会批准,欧盟理事会的批准意味着其完成了生效所需的全部程序。2019年3月21日,该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在公布后第20日生效。根据《外资审查条例》第17条,该条例将自2020年10月11日起实施,给成员国18个月的过渡期来制定和采取实施该条例所需的必要措施。
在这个《关于建立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条例》,同样也提到了个人数据。
第四条
审查时可能考虑的因素
在决定某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可能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时,成员国和委员会可考虑对以下方面的潜在影响:
关键基础设施(无论是物理的还是虚拟的),包括能源、运输、水、健康、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空间、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敏感设施,以及对上述设施来说至关重要的土地或房产;
关键技术和两用物项,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半导体、网络安全、空间、国防、能源存储、量子和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具有潜在双重用途的技术,网络安全,空间或核技术;
— 关键投入(包括能源和原材料)的供应安全性,以及粮食安全;
获取敏感信息,包括个人数据,或控制敏感信息的能力;以及
媒体的自由和多元性。
三、简短评论
美欧长久以来对我国立法的一个要求就是:个人信息安全仅仅涉及个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无关;因此,应该做不同的制度设计。但是美欧在自己的立法上,却又没有遵循这个区分。这样的双重标准如何让人接受?联想到美国人在2014-2016年积极确立的又一个区分:商业网络窃密不行,但国家安全为目的的网络窃密可以。在这方面,美国也还是个双标国家。
反过来对一线数据保护官来说,实际上就是要时刻清醒:个人信息安全,特别是涉及大量人数和特定类型的个人信息,绝不仅仅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而已。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经超过2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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