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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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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近给某部委完成的课题中的部分内容摘要。主要关注美、欧在改革或设计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时,如何看待个人数据的。


这个问题的政策涵义至于我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国内相关监管制度的设计,其实不言而喻。


一、美国FIRMMA


美国《外资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FIRRMA)对CFIUS及其运作,进行了重大改革。本公号文章仅对个人数据作出分析。


FIRRMA的Sec.1703集中对给出了本法案的各个关键词的定义。而关键中的关键就是所谓的“涵盖的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落入“涵盖的交易”定义中,CFIUS委员会就可以行使审查权力。在这方面,FIRRMA显著扩大了“涵盖的交易”的范围:


即除了传统上的“外国人发起的兼并和收购,获得对美国商业实体的控制权”以外(Any merger, acquisition, or takeover  by or with any foreign person that could result in foreign control of any United States business),还包括:



对某些房地产购买,租赁或特许经营


  1. 位于美国境内;

  2. 位于空中或海上港口内或将作为空中或海上港口的一部分;或者

  3. 靠近军事设施或其他敏感的政府场所的,使得外国人能够收集关于军事设施和政府场所的活动的情报,以及暴露关于上述设施和场所关于国家安全活动。


外国人对美国商业实体进行的某些非被动(non-passive)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具体而言,FIRRMA规定,是对以下企业的投资:

  1. 拥有、经营、制造、供应或服务于关键基础设施;

  2. 生产、设计、测试、制造或开发一种或多种关键技术;

  3. 持有或收集美国公民的个人敏感数据,这些数据可被用于威胁国家安全的


同时,上述投资能够使得外国人:

  1. 能够访问任何重要的“非公开技术信息”(non-public technical information);或者

  2. 获得美国商业实体的董事会(或起到类似管理功能的机构)的成员资格或观察员权利,或提名某人担任董事会(或起到类似管理功能的机构)职位的权利;或者

  3. 除了通过股权投票外,能够参与到美国商业实体重大决策,包括

           a) 美国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开发、获取、保护或披露;

           b) 关键技术的使用、开发、获取或披露;

           c) 对关键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制造或供应。



实际上,FIRRMA规定了,如果外国对“持有或收集美国公民的个人敏感数据”企业的投资,导致其能够参与到“美国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开发、获取、保护或披露”中去,就属于CFIUS可审查的范围。


近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其对落实FIRRMA的配套条例草案(Proposed CFIUS Regulations to Implement FIRRMA),进一步细化了所谓的个人敏感信息的定义。


各位看官是否有点似曾相识?


二、欧盟境外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


2019年3月5日,欧盟理事会批准了众所瞩目的《关于建立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条例》。此前该条例已于2019年2月14日获得欧洲议会批准,欧盟理事会的批准意味着其完成了生效所需的全部程序。2019年3月21日,该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在公布后第20日生效。根据《外资审查条例》第17条,该条例将自2020年10月11日起实施,给成员国18个月的过渡期来制定和采取实施该条例所需的必要措施。


在这个《关于建立欧盟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条例》,同样也提到了个人数据。



第四条

审查时可能考虑的因素


在决定某项外商直接投资是否可能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时,成员国和委员会可考虑对以下方面的潜在影响:


  1. 关键基础设施(无论是物理的还是虚拟的),包括能源、运输、水、健康、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空间、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敏感设施,以及对上述设施来说至关重要的土地或房产;

  2. 关键技术和两用物项,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半导体、网络安全、空间、国防、能源存储、量子和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具有潜在双重用途的技术,网络安全,空间或核技术;

  3. — 关键投入(包括能源和原材料)的供应安全性,以及粮食安全; 

  4. 获取敏感信息,包括个人数据,或控制敏感信息的能力;以及

  5. 媒体的自由和多元性。


三、简短评论


美欧长久以来对我国立法的一个要求就是:个人信息安全仅仅涉及个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无关;因此,应该做不同的制度设计。但是美欧在自己的立法上,却又没有遵循这个区分。这样的双重标准如何让人接受?联想到美国人在2014-2016年积极确立的又一个区分:商业网络窃密不行,但国家安全为目的的网络窃密可以。在这方面,美国也还是个双标国家。


反过来对一线数据保护官来说,实际上就是要时刻清醒:个人信息安全,特别是涉及大量人数和特定类型的个人信息,绝不仅仅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而已。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经超过2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线上沙龙见:

  1. DPO社群对数据堂事件的精彩点评

  2. DPO社群线上讨论第二期:“出售 & 提供” 个人信息之法律与实务对话

  3.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时评见:

  1. 数据安全事件时评第一期

  2. 数据安全事件时评第二期

  3. 【时事五】微软、Facebook、谷歌和Twitter联合推出数据迁移项目:数据可移植性的开源计划

  4. 【时事六】 星巴克、阿里巴巴牵手“新零售”之数据合规深度评论

  5. 【时事七】美国通过《NIST小企业网络安全法》

  6. 【时事八】国际数据流动:欧盟委员会启动对日本的充分性决定流程

  7. 【时评九】加州IoT设备网络安全法对物联网法律之影响(附法案翻译)

  8. 【时评十】五问五答《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9. 【时评十一】社交网络平台,需要多点爱还是多点管?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11. 扎克伯格最新愿景:将Facebook打造成“关注隐私的社交网络“

  12.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3. 【时评】ICO对英国航空和万豪国际开出巨额罚单,GDPR执法强硬时代来临!


DPO社群成员观点

  1.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是否需要个人授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2. 企业如何告知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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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隐私条款撰写调研报告(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我看到的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6.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7.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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