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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诗贵并那名拟塑方方跪像的南京雕塑家是否涉嫌违法?

郁土 郁土3 2024-02-05

   早晨醒来刷朋友圈,就看到“今日头条”上钱诗贵的《南京雕塑家在秦桧夫妻跪像旁新添方方跪像的设想火了》:

 昨天所写的《南京雕塑家计划在秦桧夫妻跪像旁再添方方跪像》一文,第一时间便上了南京今日头条十大热议榜之首,仅南京读者就突破了150万,7千多跟帖者。
面对压倒性支持,笔者和雕塑家大为感动,表示惟有把任务完成,才能对得起广大网民的厚爱。

紧接着又看到了吕效平的《我的个人声明》,其中这样写道:
 ……
    钱诗贵这种言行是公然违法的。他公开蓄谋对方方实施的凌辱行为,如果不受到谴责,将是南京书法界、艺术界、文化界、知识界的耻辱;如果不受到南京市民的抵制,将是南京市的耻辱……



我非南京市民,故而只关心前者,那就是钱诗贵并“南京雕塑家”之所作所为是否涉嫌违法?如涉嫌违法,又违的什么法?

请教一律师朋友,他回复“肯定违法的,甚至违反了《刑法》”。

于是上网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却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侮辱”一词,《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
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侮辱人格︱遭受侮辱。

如此看来,钱诗贵并那名南京雕塑家的做法就涉及到了《民法》中的侵犯自然人的名誉权;《刑法》中的侮辱罪。

虽然那个跪像雕塑还仅仅是个计划,属于个人的想法,但钱通过“信息网络”公布了此一计划,并造成重大影响——“第一时间便上了南京今日头条十大热议榜之首,仅南京读者就突破了150万,7千多跟帖者”(其自述),这应该就形成了“公然侮辱”方方之事实了吧。

    只是鄙人于法律纯属门外汉,临时抱佛脚,不知我对上述法律条文理解的对也不对?钱名贵及那名南京雕塑家之举是民事侵权侮辱行为,还是涉及侮辱罪?
    幸法律界朋友告知一二,谢谢!
二零二零年四月廿二日上午
 
附:文成,从事法律的朋友发来关于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区别的帖子,现附于后: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是:
(1)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2)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3)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3.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公诉。

       条文俱在,感兴趣的朋友自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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