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保利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保利城花园管理规约》、《保利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保利城花园业主大会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财务人员必须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 经费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根据《保利城花园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 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二) 物业企业和其它管理人捐赠;
(三) 业主按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四) 业主自愿捐赠。
第六条 根据《保利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共收益,业主委员会有权使用在公共设施方面。(目前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津贴待遇,将来小区发展起来,我们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管理,收益部分将于以下支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业主大会会务费;
(二)业主委员会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业主委员会及外聘相关人员工资和津贴;
(五)升级补充小区绿化建设的费用;
(六)增设小区安全防控系统的费用;
(七)涉及业主整体利益的法律诉讼的费用;
(八)公共部位公益设施的添置、维修、改造的费用;
(九)在满足以上日常支出之后,剩余部分将于冲抵保利城花园全体业主的物业费用;
(十) 业主委员会及外聘相关人员实施有偿服务试行办法;
1.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外聘相关人员按日计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广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中社区工作者的标准执行。(暂定电话补助,楼长50元/月,主任500元/月,其他成员300元/月。志愿者(跑楼15元/小时,每天不超过80元)
2.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外聘相关人员均须自负纳税责任。
3.业主委员会主任有聘请和解聘外聘人员的权力。
第七条 经费收支帐目于每季度最后月份30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每三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在财务年度内,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有结余时,自动累积到下一个年度。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量入为出的财务原则,尽量避免财务超支现象的发生。如果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发生不足时,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财务帐上往年结余的资金,但不能透支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
每十二条 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上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帐户以及财务印章及时移交给新成立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财务负责人1人,会计1人,出纳1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保利城花园业主委员会”的银行基本帐户。
第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可用于定期存款或购买一级国债。资金按幢立帐、按户核算,存期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每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 会计核算。
业主委员会采用借贷复式记帐,同时结合业主委员会的实际,设置银行及现金日记帐、总分类帐、各项明细分类帐。财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时报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活动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面需要的会计信息。
(二) 会计监督。
1.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报告。
2.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不符的,按照会计制度报告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三) 参与制定本会财务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 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计岗位责任:
1.配合业委会相关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组织筹集资金、节约使用资金;
2.参与审查合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对重要的经济合同和协议要积极参与拟订,加强事前监督;
3.提出财务报告,汇报财务工作。定期按规定向业主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对业主委员会所发生的收入、支出费用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业主委员会所发生的业务,设置帐户,复式记帐。在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时,做到:手续齐备、合法,内容真实、完整,数字正确,维护业主委员会的正当合法权益;
5.会同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对货币资金、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进行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关手续,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6.管理业主委员会的银行帐户,保证帐户开立、销户均经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批准;
7.负责业主委员会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出纳岗位责任: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规范使用支票;
2.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要求日清月结;
3.按现金管理规定保存库存现金;
4.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和空白收据,登记支票使用情况;
5.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没有进行交接工作的不得离职。
第四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的;
(四)未经批准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业主委员会款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当被解职。涉嫌违法犯罪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业主委员会财物的;
(四)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取、贪污挪用业主委员会款项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保利城花园第一届业主大会表决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本制度在执行时遇到没有规定的情况,可由业主委员会临时制定应急方案,经公告无20%业主反对的,可以暂时实行临时制度,等下届业主大会召开时予以增补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保利城花园业主大会负责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保利城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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