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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专题论文评议会顺利召开

治理研究
2024-09-04










【编者按】2023年12月19日,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治理研究》编辑部和治理现代化与浙江现象研究中心顺利举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专题论文评议会。本次评议会在线上进行,来自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的褚国建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张真源博士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侯卓教授分别作了论文报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的副院长林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杨延超研究员和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剑文教授对论文进行了评议。






会议第一单元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褚国建教授



褚国建教授作了《论党内法规制度的概念位阶体系》的专题报告。他指出,从学理上回应现阶段党内法规建设的发展趋势,尤其是通过概念的整合性考察来揭示其背后的学理基础是当前学界研究相对薄弱的地方。褚国建教授系统讲述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上位概念、前身概念、同位概念、相对概念、下位概念,指出了各个概念的核心要素和实践指向,并指出当下党内法规的研究存在缺少整体性关注和整合性阐释的问题,认为只有体系化地理解党内法规制度的概念,才能真正把握党自身治理模式转型的重大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院长 林华教授

林华教授认为,本文的选题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同时他表示,本文中牵涉几个同级概念,因此在用“位阶”统筹不同的概念时可能需要更加谨慎。他进一步建议,在建构概念体系时需要区分不同概念之间的逻辑和标准。如果在不同的层次使用同一概念,容易陷入概念混乱的局面。因而,文章中混合使用党内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一定要有清晰的概念范畴。




会议第二单元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张真源博士

张真源博士作了《数据交易服务背景下的数据资产登记:逻辑转变、核心架构与优化策略》的专题报告。他指出,数据交易服务化表明,财产型交易模式无法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稳定的收益,市场主体自发地把数据“藏了起来”,将数据与数字技术结合在特定的数据应用场景为买方提供数据服务,使得以确权为核心的数据资产登记陷入了两重矛盾:数据要素的公共性与财产权客体的私有性之间的矛盾;数据要素的共享性与登记确权的排他性之间的矛盾。为此,应“扬弃”登记确权的初始逻辑,转而以确认数据资产合规安全为核心重塑数据资产登记的制度功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杨延超研究员

杨延超研究员表示,数据的价值越发凸显,该类的选题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在肯定选题价值的同时,他也提出论文进一步完善的思考与建议。首先,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优化论文结构:第一,是否能够反映当下数据产业最关心的重大问题;第二,是否能从法律上进行科学的制度建构来解决这些重大社会问题。让读者更直观感受到这两方面内容能够更好的凸显论文的写作价值。其次,论文还需要回答当下数据产业遇到的最严峻的问题是什么。在凸显研究价值的同时,可以把当下存在的问题融入进去。最后,数据确权不一定要以登记为前提的理由是数据的财产权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会议第三单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侯卓教授



侯卓教授作了《数字时代税法治理的范式迁移和制度革新》的专题报告。他指出,我国已进入数字时代,税收秩序因数字经济发展而受到挑战,而现有研究更多关注数字税和税收征管议题,而比较少的关注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未能实现有效治理的底层逻辑是什么。他认为,税法治理的理念转型需要与数字化相调适,其中包括对主体因素量能课税原则的重新审视、税收法定原则的差异化调适、事实转译机制的弹性化构建等方面。在税法制度革新层面,侯卓教授提出税法调整需要考虑平台企业纳税义务与协力义务的差异化负担、税权的协调化配置与控权机制精进等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剑文教授

刘剑文教授认为,当下数字经济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数字经济给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高。对于国家财政来讲,数字经济的到来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法律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侯卓教授的选题非常好,新颖度较高。但文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文中提到底层逻辑的概念,但并未说明什么是底层逻辑,底层逻辑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基层逻辑、中层逻辑和高层逻辑划分的标准又是什么,彼此间又有什么联系。第二,数字经济时代下对量能课税原则是如何理解的,需要对纳税人主体进行细致的说明。第三,关于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分配问题,传统的税法理论强调中央集权,但并未忽略对地方的讨论,对地方税权的关注并非数字时代才有的产物。第四,如果数字经济过分强调兜底条款,就容易陷入要素明确的原则问题,数字经济时代下的税法制定还要兼顾公平性原则。同时,兜底条款会不会侵犯纳税人权益,这些问题都要着重考量。第五,关于文中提出的税法理念的转型、税法治理范式的迁移问题,本文并未明确提出过去是一种什么样的范式,现在是一种什么样的范式,未来是一种什么样的范式。第六,关于数字时代税法制度的革新实际上主要考虑平台企业的纳税义务和协力义务,我们如何理解纳税义务和协力义务,纳税义务是否包含协力义务,是否具有并列关系,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有清晰的界定。第七,关于税权的配置,不管是央地之间,还是地地之间,税权如何配置;文中提到按照税收要素放权问题,是怎么放,是所有都放,还是只放一部分,这些都需要更好的思考。


《治理研究》一直以来关注中国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前沿问题,近期重点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展开组稿约稿,力图培育高质量的学术成果。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理论水平和用稿质量,特别是在宣传阐释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治理理论创新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治理研究》将继续加强学术平台构建,通过定期召开论文评议会、学术沙龙等形式,打造更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和对话机制。热诚欢迎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交流并惠赐佳作!




图文编辑 | 张泽栩  张震一审 | 徐东涛二审|胡重明终审 | 严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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