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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岁科学家飞往瑞士安乐死,因为那里最容易死

日刻 日刻 2019-06-11


编辑:李昱微

视觉设计:大西


第104根生日蜡烛刚刚吹灭,老人却一点儿都不开心,相反,他很遗憾没有死在二十年前。

 

“我非常遗憾活到了现在,我更希望自己的生命终结在七八十岁的年纪。”

 

他决定飞往瑞士安乐死。




老人死亡的理由并非厌倦生命,而是太过珍视。在明显感知生活无法自理之前,令人敬佩的是,他一直在极尽全力地活。

 

他喜欢网球,一直打到了90岁;他演舞台剧,直到视力退化才罢休;作为生态学家,他为学术奉献了70年,直到4年前才停止发表研究文章,并在大学任职至102岁。

 

尽管并无指向死亡的病症出现,但当被医生告知“不要独自出门”后,难以正常自理的他意识到已无法保证生命质量了。

 

“我不高兴,我想结束生命。这并不是一件悲伤的事,相反,如果一个年迈的人想结束生命却被阻止了,反而会让人感到悲哀。”




于是,不想为别人添麻烦、也不想丧失生命尊严的他决定主动死亡。但由于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甚少,且大多限制重重,他只好飞往瑞士。

 

也唯有瑞士存在帮助外籍公民在非垂危状态下安乐死的机构。当然,这充满争议。


“安乐死”的概念源自希腊文,意为美好的死亡。当然,大多人认为这是理想化的概念。

 

在生产水平低下的时代,安乐死曾作为一种习俗,用以牺牲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生命,从而维持社会生产资料的供给。当生产水平提高后,安乐死就鲜有提及。加之宗教、人文主义等宣称生命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自愿死亡”四个字充满了道德禁忌,更别说协助死亡了。

 

随着现代人道主义的发展,越来越多人认为当生命处于极端痛苦的状态下时,帮助自愿者死亡也是对生命的关怀。毕竟生命质量也是不可或缺的。

 

但立法困难。

 

自1935年起,英国、美国、法国等地纷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后均被否决。直到1987年,荷兰终于成为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此后,日本、美国的一些州等地也一一通过立法,但这些国家及地区都有十分严格的前提限制。



| 荷兰安乐死实施前提: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


德国刑法学者Engisch曾在1948年提出合法安乐死的四种类型


1.纯粹安乐死:指患者即将死亡且极端痛苦,在患者的申请下,以不缩短生命为前提安排死亡。这种类型的安乐死只产生减轻痛苦的生理作用.


2. 间接安乐死:患者同样即将死亡且极端痛苦,为缓解痛苦用药,但有可能造成死亡时间的提前。


3. 消极安乐死:患者拒绝延长生命,于是控制对延命药物的使用,有可能造成死亡提前。


4. 积极安乐死:患者即将死亡且极端痛苦,应患者要求直接采取剥夺生命的药物。

 

也就是说,大多国家只有在确定患者生命垂危且极端痛苦的前提下才允许协助死亡。此时,协助行为便不是杀人,而是减轻痛苦。



| 《最后的旅途》1:意大利摄影师Serigo Ramazzotti用镜头记录下一位到瑞士完成安乐死的M先生生命的最后48小时时光


尽管如此,直接剥夺生命的“积极安乐死”仍充满争议。日本教授内藤认为:之所以对积极安乐死存在争议,是因为一旦承认它的合法性,就会动摇“人的生命是不可侵犯的”信念,有可能逐渐发展为允许“毁灭无生存价值的生命”,导致升级变化为抹杀患有绝症的患者、瘫痪在床的老人、精神病患者、残疾人、智力障碍儿童的借口。

 

此外,无论哪种类型的安乐死都会对生命观产生冲击,且由于需要医生与患者共同决议完成,很难避免决议的主观性。即使决议建立在患者的自我决定上,但由于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也很可能使医生的行为演变为“毁灭无生存价值的生命”。因此很难判定什么程度是违法的。

 

所以即使面对生命垂危的病人,安乐死的过程都困难重重,更别提像104岁老人这样的健康申请者了。



| 《最后的旅途》2:这是M先生的最后一次旅行,一次走向死亡的旅程。然而对于M先生来说,这是他在寻求被自己的祖国所否定了的尊严。

 

但在瑞士,这种行为却被允许。不仅如此,瑞士的安乐死机构“尊严”(Dignitas)还允许接受外籍公民,这使得许多欧洲人纷纷飞往瑞士,完成一场死亡旅行。

 

 

瑞士的死亡法律比较宽松。据报道:“瑞士刑法第115条规定,对出自利己的动机而唆使或帮助他人自杀,或者试图唆使或帮助他人自杀者处以最高5年的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并非出于利己的动机帮助他人自杀是不会受到惩罚的。这也推动了安乐死的宽松化。


此外,“出口”、“尊严”等安乐死机构也认可申请者对生命尊严的重视。



|《最后的旅途》3:每年,做出同M先生一样选择的人数以百计,他们不辞千辛万苦来到瑞士,只是因为这里的法律赋予了外籍公民选择安乐死的权利。 


Preisig是“尊严”的一名工作人员。她正是在协助父亲自杀后决定到机构工作。

 

Preisig的父亲也并非垂危患者。两次中风后,他无法交谈也无法阅读,丧失了生命热情,因此多次尝试服药自杀,但都失败了。

 

某次,父亲提出想卧轨自杀,Preisig终于下定决心帮父亲寻找死亡方法。在提交申请后,“尊严”接受了他。


| 《最后的旅途》4

 

正如“尊严”的名称一样,到那里申请死亡的人都不想无意识地死去。身患病症或衰老后,种种无法自控的行为对他们而言都是毫无尊严的。他们既不想给别人添麻烦,也不想被死亡牵着走,只想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主动控制生命

 

对他们而言这正是人之为人的尊严。



| 《最后的旅途》5


“当有些人在姑息治疗中等待死亡,通常情况下他们在生命最后的几天里是毫无意识的。但在安乐死的过程中,我的父亲始终坐在我身旁。他决定‘我现在想走了’,然后把头靠在我的肩旁上,随后睡去。”Preisig这样描述父亲的死亡。

 

当然,“尊严”等机构会多重审核申请者的提议。比如协助申请者到医院检查,反复确认是否有生命好转的可能,并进行劝说。在执行安乐死之前,医生和护士会反复确认申请者的死亡意愿,一旦有反悔迹象,便立马终止。



| 《最后的旅途》6

 

一位帮助亲人安乐死的英国人形容道:

 

“这是一个非常宁静的地方,每一个和Helen接触的医生和护士都会询问,她是否已经做出了最终的决定?随后医生给她配制了一个套管,来注射让生命终结的药物,时间到了之后,我们彼此道别,她很平静的去世了。”



参考资料:

《争议与困境:瑞士还能帮助外国人安乐死吗?》李灏

《死亡的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中日安乐死问题的比较研究》刘建利

《瑞士拒绝制定法律禁止“协助安乐死”》

最后的旅途——瑞士外籍公民安乐死过程纪实》FOTOMEN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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