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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视听】公司治理视角下的企业家风险防范

申友福、王蕾 商法CBLJ
2024-12-13


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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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新《公司法》下企业家的三大风险防范


《公司法》推动了公司治理从“股东中心主义”向“董事中心主义”转变,也将治理责任夯实到了公司董监高、实控人等企业家个人层面,增加了企业家用个人财产为履职行为买单的风险,进而影响其家庭财产安全及稳定。如何降低公司治理中企业家及其家庭的赔偿风险,备受关注。


企业家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新《公司法》不仅强化了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维护资本充实、职务损害赔偿等责任,还将过度控制董高的控股股东、实控人纳入“事实董事”范畴,要求其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董事的民事赔偿不断突破上限,斯曼特深圳公司案中,董事因怠于催缴股东出资承担0.3亿元连带责任;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中,部分董事承担近24.6亿元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新《公司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罚30万元。《证券法》下,罚款则可达1000万元。


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董监高还可能受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刑事处罚;新《公司法》的限期实缴制规定下,虚假出资罪等也会被激活。



申友福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避险方式的隐患

规避履职风险对家庭影响的常见做法包括购买董责险、成立家族信托、假离婚等,但均存在重大隐患。


董责险局限及反效果。国内董责险本身存在局限,大量免责条款缩小了保障范围,无法有效转移履职风险;且约定公司补偿条款,导致公司缺乏购买动力。此外,有了保险反而加剧履职道德风险,尤其董事在兼任股东、高管时,商誉泡沫可能不断增大,致使内部监督形同虚设,难以有效评估和控制风险,助长企业机会主义。


家族信托的挑战。家族信托兼具隔离风险、保值增值、财富传承、保密等特征,但天然有准入门槛高、信托费用高及财产共有人行使撤销权等问题及风险,除与保险金的组合外,单纯家族信托难有杠杆功能。


假离婚的风险。假离婚非法律概念,实务中指夫妻为转移或藏匿财产,逃避债务、法律责任或税筹等目的而离婚,但依然共同生活,即离婚不离家。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双方不再有法定忠诚义务、无法互相继承、离婚后没有夫妻财产、复婚后离婚财产变成婚前财产等。


这不仅可能导致人财两空,还会有税务风险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十条,通过离婚析产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王蕾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降低履职风险途径

前述做法实际治标不治本,降低履职风险还需严格依法合规治理公司。


专项法律体检。结合新《公司法》对公司基本情况、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资产状况、用工管理、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等进行系统性的诊断、调查,全面筛查及评估既存风险,制定整改方案、计划。


股东改革。评估公司价值,考虑调整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或终止、解散公司,同时规避怠于出资、股东失权、追加执行等风险;修复出资瑕疵,梳理股东往来及借款,通过债转股、还款后再出资等方式补足出资,并敦促其他股东出资;优化股权架构,调整一人公司、夫妻等近亲属持股架构,隔离家企混同风险,避免公司因纵向或横向人格否认,风险向实控人外溢;修订公司章程,明确董监高职权、义务和责任,让公司回归到股东会授权下的职业经理人治理模式,避免股东成为“事实董事”。


董监高履职要点。严格履行忠实义务,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资金、违规披露秘密、擅自谋求商业机会、违规关联交易等,注意主动披露及回避表决规定;严格履行勤勉义务,依据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及授权,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前提,依据商业判断规则独立决策,尽到管理者的合理注意,避免成为实控人的“传声筒”“白手套”;及时揭示股东违规问题,怠于作为同样承担责任;养成“事事留痕,时时留痕”的工作习惯;进行任期工作审计、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因工作交接导致责任无法区分;辞任不代表责任终止,需依法履职至新董事就任;依法要求公司购买足额董责险。


完善内控机制。合理设立权责分离等内控机制,避免管理层凌驾。尤其家族企业中成员应保持克制和理性,运用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缓和家族成员利益冲突问题,避免家长制、官本位思想等过度影响公司合规治理。


除做好事前风险防控外,还需完善法务与外部法律顾问结合的事中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减轻风险的破坏力;及时发现和整改企业问题和漏洞,形成优化和改进的闭环。



作者 |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申友福、王蕾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4年4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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