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全面启动
点击标题下「网络法前哨」可快速关注
前哨按语
近日,全国信标委生物特征识别分技术委员会换届大会举行,会上,由商汤科技担任组长单位、27家企业机构共同组成的人脸识别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正式成立,人脸识别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全面启动。
人脸识别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全面启动 聚焦安全问题
现阶段制定国家人脸识别技术标准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对所制定的标准进行测试验证,确保标准的落地。
近日,全国信标委生物特征识别分技术委员会换届大会举行,会上,由商汤科技担任组长单位、27家企业机构共同组成的人脸识别技术国家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正式成立。
这意味着,人脸识别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全面启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商汤科技副总裁张望透露,工作组目前的工作重点是人脸识别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架设及未来2年标准工作计划的制定。
“2014年,人脸识别算法的准确率首次超过人眼识别,开启了人脸识别技术在各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如今,‘刷脸’已变成大众体验创新、享受便捷的日常标配,人脸识别解锁手机、人脸识别快捷支付、人脸识别打卡开门、人脸识别安检等纷纷落地。”谈到人脸识别技术国家标准工作,张望表示,正是在人脸识别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项技术的国家标准工作被正式提上日程。
张望强调,人脸识别技术在各领域广泛应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技术精度等性能标准缺乏导致的仿冒身份、用户授权被盗用等使用安全问题,人脸信息收集、存储、处理等使用规范欠缺导致的信息泄露安全问题,数据滥用、隐私保护缺乏规范等伦理问题。公众也越发关注该技术在安全性方面面临的挑战。因此,行业亟须从技术、安全、伦理等角度制定一系列标准和规范,确保人脸识别系统功能、性能及安全,保障算法与应用的准确率,引导技术健康快速发展。
如何解决技术精度等性能标准缺乏导致的仿冒身份问题?如何保障用户授权被盗用等使用安全问题?如何消除人们对人脸信息收集、存储、处理等使用规范欠缺导致的信息泄露的担忧?如何规范伦理责任、增强透明度、建立隐私保障,建立伦理规范引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这一串问号的背后正是工作组希望探索的解决方案。
据介绍,除了商汤科技,腾讯、中国平安、蚂蚁金服、大华、科大讯飞、小米等诸多企业都被列入本次正式成立的人脸识别国家标准工作组。工作组的成员均具备从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到应用使用、运维保障等全链条的丰富经验。
谈到工作组标准的制定思路,张望表示标准制定思路取决于每个标准的具体目标。“我们会先做好顶层规划,对人脸识别现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汇总研究,并围绕这些问题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对象及目标。做出总体规划后逐步开展具体工作。”
据张望透露,人脸识别国家标准组的建立将会系统化建设我国人脸识别领域国家标准体系,主要聚焦在人脸识别技术的个人数据管理规范、呈现攻击、技术规范、检测方法、接口规范等方面。
“作为组长单位,商汤科技建议联合行业重要方代表完成生物特征标准体系建设,通过重要基础通用标准、应用接口、数据交换格式、技术规范、测试方法等各维度进行架设。对现阶段急需解决的如个人数据处理、呈现攻击、基本技术要求等问题着重优先立项。让人脸识别技术朝着更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张望说。
而现阶段制定国家人脸识别技术标准的难点,张望表示主要在于如何对所制定的标准进行测试验证,确保标准的落地,及在对技术提出保障安全、质量等限制要求的同时,有效保障及促进技术的发展。
为了保证标准的可实施性,在立项之初,工作组就会选择行业最急需标准化的方面优先立项。后续标准内容中所涵盖的功能要求、性能指标及安全要求,都会设置对应的检测方法。这首先避免了标准要求无法落地的问题,同时也确保了标准的可用性。
国际上生物特征识别标准组织是ISO/IEC JTC1/SC37,负责开展生物特征识别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其对口的国内组织为全国信标委生物特征识别分委会(SAC/TC28/SC37),秘书处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工作组成立之初,分委会主任委员、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杨建军也指出,未来5年工作要着眼国内自主技术的标准化,加强生物特征识别应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加强生物特征识别呈现攻击等相关安全问题的研究,加快国际标准化工作,争取国际话语权,推动国内产业发展。
据报道,人脸识别工作组也将积极参与并主导国际标准化工作。张望表示,今年7月,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的组织下,商汤科技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了国际标准会议并在会上提出人脸识别技术的国际标准提案,并在会上作了提案报告。会上,多国专家就提案进行了提问并表示对该国际标准立项的兴趣。他透露,目前该提案的后续工作正稳步推进中。
“伴随人脸识别产业化的迅猛推进,技术的精准、安全的边界、可能的伦理冲突等,都必须被充分考虑。人脸这种生物识别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无论发生在任何场景中,都必须有法可依、合法合规。这是一切相关应用和创新的前提。”中国社科院科学技术和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段伟文强调。
除了纯技术指标,人脸识别和其他新技术的普及相比之所以引发了更大的关注度,是因为其潜在的社会影响。在段伟文看来,这需要行业广泛参与标准的制定,把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场景加以明确,也要允许公众舆论的参与。不能让技术的使用处于“黑箱”之中,而要通过论证把技术纳入规范之中。同时,他强调了伦理原则的重要性,保障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是标准制定最基本的前提。
因此,段伟文提出五点伦理原则:尊重、自主、无害、有益和权衡。尊重即尊重人的基本权利,自主是指在合法的前提下,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不应妨碍个人的自由。无害指人脸信息的收集保存和使用都不能危害人类本身。更理想的状况下,它应该有益于个人的创造力的培养而不是反之。段伟文例举了近来数次爆出的人脸识别进课堂事件,他认为在缺乏深入研究的情况下贸然使用这项技术,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有害无益。最后一点则是权衡,虽然人脸识别有广泛的应用场景,但还是必须从必要性的角度进行权衡,权衡是否必要以及利弊得失。“必要性是合法性的一个基础。”段伟文说。
理想很丰满,段伟文直言,要让上述一般性的伦理标准落到具体场景中、得到细化和落实,而不至于沦为一纸空文,需要行业的监管、企业的自律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他坦言,在新技术面前,法律规范的规定确实跟不上技术的快速发展,那么在技术标准、安全标准、伦理标准等刚性规制有待完善的情况下,有些“软法”可以让伦理在新技术的应用中实现软着陆,如企业共识共治、行业规约等。在条件尚未成熟时,先起到有效率的规制作用,然后随着技术的不断演化而修正、反馈、迭代,进而越来越符合技术创新的需要。“面对重大的不确定性的社会影响或风险,行业企业要自觉地思考和探索,公众也需逐步培养起对于此类问题的意识和素养,能够加深对这类问题的认识和反思。”段伟文说。
如今,技术已经可以精准地识别人的脸,如果再往前走,它可以识别的人的情感等信息,真正深入到人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情感意志等,相关影响也会更加复杂深刻,滥用造成的危害也更大,“因此,相应法规、标准等,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段伟文说。(来源:科技日报 记者 崔 爽)
近期热点文章
网信办|《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答记者问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GB/T 35273《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瑞智华胜窃取30亿条用户信息 | 史上最大规模数据窃取案调查
网络法前哨 ∣网络法前沿的侦察兵
感兴趣可长按关注前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