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解说土地增值税成本扣除的六个“标尺”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附:合法有效凭证的分类(点击蓝字查看内容)
[案例]
A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90年代,其开发的楼盘于2017年达到应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发现如下情况:列支的20万元成本无发票,只有对方的收据;拆迁补偿费200万元只有签收单据,没有拆迁合同、拆迁明细表及政府拆迁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1万元的某项事业单位收费,开具的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政专用票据。以上三种情况列支的成本均不符合合法性原则,如果企业无法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限内补充合法有效凭证,将不予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原则二:真实性原则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真实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重要补充。如果企业取得了合法凭证,但是税务机关结合合同、工程造价资料以及支付凭证等认定相应成本不真实的,也有很大可能将相应成本费用剔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列举了多种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相关情形,税务机关也很有可能依据上述规程的规定开展核定征收。
大家可以结合王皓鹏老师的“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原则”(点击蓝字看文章)这篇文章来理解“真实性原则”。
[案例]
税务机关在对广州某C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某大型小区开展清算时,发现其列支的200万元的工程款成本未实际支付。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工程款实际支付的证明,结果企业在既定期限内未予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很有可能根据当地相关土地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对上述200万元认定为“未实际发生”而不予扣除。原则三:成本和费用准确归集原则
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税金等。而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是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的5%扣除。因此区分成本和费用对于土地增值税税额影响重大,也是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的重要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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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房地产企业开发了某房地产项目,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候,发现如下问题:企业在“开发间接费”中列支工资福利费5000万元,但上述工资福利费均是支付给财务人员和其他非项目管理人员的;该项目出现工程纠纷,该企业与他人打官司,并支付律师费15万元,企业将该笔律师费计入到“开发间接费”中;企业支付销售佣金1000万元,也将其计入到“开发间接费”中。税务机关认为,上述扣除项目均应计入到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不应当计入到开发成本,并对其进行了调整。
原则四:相关性原则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案例]
E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获取了一块土地F,但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约定E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该地块旁边的一块土地G平整成绿化用地。E房地产企业最终花费100万元将G土地按照政府要求进行了平整。由于上述100万元是F地块相关的成本,因此在F地块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100万元准予扣除。E企业同时赞助附近的一省重点小学50万元。由于该赞助支出并不是该项目的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不应当作为项目的成本费用扣除。原则五:合理分摊原则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2013年颁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以及土地增值税相关规范性文件,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分摊方法进行了明确。
附: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方法之建筑面积法、预算造价法、占地面积法、直接成本法、层高系数法、其他方法以及各方法的综合运用(点击蓝字学习)
H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大型楼盘,该楼盘分两期建设,两期项目分别立项。该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耗资3000万元建设了一所小学和幼儿园。税务机关在对已达可清算条件的一期项目进行清算时,按照建筑面积法将3000万元成本在一期和二期之间进行了分摊。
[案例]I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中含有普通住宅和商铺。其中普通住宅毛坯交房,但是商铺是精装交房的。按照合理分摊原则,不能准确归集的成本费用可以用建筑面积法等方法分摊,而针对可以单独归集的,如例中商铺的装修款是可以单独归集给商铺而不用整体分摊的。原则六:会计和税法相协调原则
广州J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项目,并耗资1000万元建设了销售中心,预售完毕后该销售中心被拆除掉。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现该企业将1000万元计入到开发成本中。参与清算的税务人员认为,由于销售中心建造成本是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计入到“销售费用”中。税务机关最终参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将上述1000万元开发成本调整为房地产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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