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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各税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尹磊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企业重组种类繁多涵盖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债务重组、改制上市等类型,并伴随着股权划转、增资扩股、撤资减资、分红派息、注销清算等事项;重组交易对象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企业产权和劳动力的转移;对价支付方式囊括股权股份、有价证券、产品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形式,而且会涉及多个纳税主体和不同纳税环节。


如图所示,企业重组基本涵盖了我国现行的大部分税种。相比较而言,对企业重组影响最为显著的是所得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其次是增值税,以及可能会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财产行为税。从有关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的数量上看,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重组的政策规定最多,内容也最为完整和详尽。上述不同税种的重组税收政策既相互联系,又存在一定的独立性和差别性,共同构成了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体系的主体框架和基本内容。



01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待遇


(1) 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如果重组的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企业及股东,需要根据重组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此过程中,对于资产和股权转让方而言,既要根据转让标的物的交易价格和计税基础来计算确认相应的资产和股权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还要确认取得对价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对于资产和股权的受让方而言,金既要确认取得重组资产和股权的计税基础,也要判断可能涉及的非股权对价支付导致的资产“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合并与分立业务中,不仅企业的资产权属会发生变更,被合并与被分立企业的原股东既有可能成为合并分立后新企业的股东,也有可能退出合并分立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此外,合并分立业务还涉及重组相关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终止或继承;如果被合并企业不再存续,要进行企业清算。对于被合并企业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还可能涉及企业亏损的结转弥补问题。这其中,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核心,在于对符合条件的重组事项,企业所得税作出了“暂不确认”重组所得等特殊性税收规定,以支持企业重组的顺利开展。


(2)重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由于企业的性质和股权结构不同,企业重组会涉及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伏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身份的个体,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相比较而言,重组业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方面,两者既存在很多相同和一致的规定,比如在股权收购业务中,个人所得税规定股权转让方应根据重组交易价格和初始投资成本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股权受让方也要根据交易价格确认取得股权的成本;在合并与分立业务中,被合并、分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一样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所得税处理;在企业清算环节,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都会涉及剩余资产分配以及相应的税务处理。另一方面, 两者的差异也很明显, 现行个人所得税对于重组业务中的自然人股东,没有给予递延纳税的待遇,只是对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给予了不超过五年分期纳税的规定,并对技术入股明确了暂不纳税的优惠规定,其范围与企业所得税相比显得较为狭窄。


02企业重组的货物与劳务税待遇


(1)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就重组交易的对象而言,各类资产是企业重组的主要内容。 随着2016年5月1日我国“营改增”试点的全面完成,实现了增值税对资产、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很多重组交易都会涉及增值税的处理。站在资产转让方的角度,在资产收购、资产划转、合并分立、非货币性投资等业务中,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转让方获得了直接或间接的补偿,会发生转让应税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视情况进行增值税处理。站在重组业务并购方的角度,在支付的对价中,如果采取了非股权支付,包括以企业自身的固定资产、存货和有价证券等方式作为对价,则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畴,同样会涉及增值税穗的税务处理。在某些情况下,重组企业可能会涉及增值税留抵进项税的结转抵扣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在“营改增”之前,重组业务涉及的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其基本原理和处理方式与增值税是基本一致的。


(2)重组的消费税处理

消费税和增值税同属于货劳税,并且现行消费税是在增值税应税产品中进行选择性课征,包括烟、酒、成品油、小汽车等15个税目。因此,企业重组所涉及的消费税处理,和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完全一致的, 即重组交易的标的物如果属于应税消费品,则应同步进行相应的消费税处理;重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中如果涉及应税消费品,同样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源消费税。


延伸学习:

1、重组中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2、企业重组税收政策探讨及税收指引

3、房企分立的财税处理及风险防范

4、房企「以房抵工程款」的税会处理分析及风险防范

5、房企收并购6种方式的筹划技巧及风险规避分析

6、重组政策在企业收购业务中的运用


03企业重组的财产行为税待遇


(1)重组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属于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因此,在重组业务中,如果涉及上述标的物的交易,需要视情况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一方面,如果重组交易资产涉及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实质上发生了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需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另一方面,如果重组企业支付的对价中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同样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和其他税种有所不同的是,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行业高度相关,出于宏观调控的需要,现行税法中关于改制重组业务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规定,体现了比较明确的行业政策导向,分别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了差别化的税收待遇。


(2)重组的契税处理

契税在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变动时向产权承受人一次性征收,和企业改制、资产收购、资产划转、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重组事项的关系较为密切。由于重组交易的标的物和重组企业支付的对价中经常会伴随土地和房屋产权的变更,重组相关方需要就受让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契税处理。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随着经济转轨和企事业单位转型,税法对于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先后出台了力度较大的契税优惠。  


(3)重组涉及其他税种的处理

企业重组过程中,还会涉及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处理。企业重组的印花税处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重组业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重组方作为立合同人需要按照规定贴花;

二是重组业务通常伴随各种资产权属的变更,重组相关方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三是股权结构的调整和投资额度的变化会引发资金账簿的变动,需要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贴花;

四是为筹集企业重组所需资金,重组企业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也需要交纳印花税,等等。


此外,企业重组过程中,会发生房产、土地权益的变更、继承和使用,因此会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税务处理。


所以,通过政策梳理发现,我国采取了多种支持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方式,但相关税收政策仍存在结构失衡、层级偏低和管理弱化等问题。
附: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政策体系的发展阶段


时间
阶段
制度背景
主要政策
1984-1991年
 
探索阶段(该阶段政策全文失效)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1992-2000年
起步阶段(该阶段政策全文失效)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7]71号)
2.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 118号)
3.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 119 号)
2001-2007年
 
磨合阶段(该阶段政策全文失效)
 
2001年我国加人WTO
 
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
5.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 号)
6.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390号)
2008-2013年
 
成型阶段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
 
7.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8.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9.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10.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014年至今
 
完善阶段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11.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12.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1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

14.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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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穗源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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