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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暂不预征”土增税,有哪些情形?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以上规定是各省对于房地产企业没有达到清算条件预征的纲领性文件。然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并非皆可预征,也存在房企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特殊情形,其实质是纳税人递延纳税。我们先看一下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的十二种特殊情形。
那么各地对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又有什么规定呢?
目录
1.北京
2.上海
3.广东
4.山东
5.天津
6.浙江
7.辽宁
8.四川
9.重庆
10.海南
11.广西
12.河北
13.黑龙江
14.湖北
15.湖南
16.吉林
17.江苏
18.内蒙古
19.宁夏
20.青海
21.山西
22.新疆
23.云南
24.甘肃
25.横琴粤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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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规定
2
上海市规定
关于调整住宅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住宅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3
广东省规定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对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4
山东省规定
山东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聊城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按新预征率进行申报的告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从4月1日起,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收入,按0%预征率进行申报。
关于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5
天津市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
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6
浙江省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
7
辽宁省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第一条规定,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不可售的地下车库(位),取得的转让收入不预征税款,也不计入清算收入。
8
四川省规定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川税函发[1994]169号)
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未正式颁前,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企业仍应按规定期限履行申报手续, 对按川税发(1994)38号文件规定已预征入库的,也不退库,待实施细则下达后再结算退补。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3年第3号)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9
重庆市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对住宅转让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2.经济适用房项目;3.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宅项目。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以下范围暂不对住宅转让预征土地增值税:棚户区或危旧房改造安置房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批量销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
10
海南省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源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源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11
广西自治区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地方税费政策问题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2019年修订)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关于调整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一、南宁市城区和开发区(不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南宁市各县(含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一)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2
河北省规定
13
黑龙江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九条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对上述保障性住房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4
湖北省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4]7号)
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税财行便函[2021]9号)第八条 纳税人清算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下列事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可在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时,一并申报。......(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适用情况。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62号)(三)纳税人预售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区内厂房车间,应填报《预售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土地增值税暂不实行预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征收。对新建经济适用房或工业园内厂房车间项目肿的其他房地产,应分开核算,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凡未分开核算的,对该项目一律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15
湖南省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4号)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6
吉林省规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6]23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7
江苏省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第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
18
内蒙古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内地税字[2005]116号)第四条规定,除经济适用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关于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为加快推进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清算。
19
宁夏自治区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对按规定列入市、县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20
青海省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21
山西省规定
关于重新公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开发经济适用房,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1、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为经济适用住房;2、房屋售价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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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
统建房、集资房立项人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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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除保障性住房实行零预征率外,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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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规定
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
第六条规定,税收政策规定的以下减免税项目,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一)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建造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给予纳税人的经济补偿;(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四)其他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或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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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规定
持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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