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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何具体处置

没收,属于行政处罚。对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两种情形: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二是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没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及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如何移交、接收、保管、处置等缺少可依据、可操作规定。如《河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将没收的财物,界定为物资和依法不予返还的赃物。所以只能由各地以规范性文件做出具体规定。现提供3个地方的相关规定,供参考借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

工作的指导意见

深规土规〔2018〕10号

 

为严格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查违“1+2”文件,解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的难点问题,加快消减存量违建,结合我市实际,对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直面问题、勇于担当、痛下决心、动真碰硬,破解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难题,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充分认识落实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保持查违高压态势,落实巡查防控,严格执行要求,确保处置到位,同时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试点先行,依法依规,逐步解决。

坚持科学管理,分步处置。明晰没收行政处罚执行各环节的工作内容,明确接收单位,分步开展登记造册、安全排查整治等工作,区分国有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等不同占地类型,推进没收违法建筑处置。

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推动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难题,通过征收、出让、参照利益统筹等多种方式完善土地征转手续,构建土地开发增值利益共享机制。探索通过纳入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体系,纳入土地整备、城市更新项目,纳入产业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多种路径予以处理。

二、执行措施

(一)严格依法执行没收行政处罚。

本指导意见所称没收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没收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移交涉案建筑物,或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当事人移交涉案建筑物。

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

严格落实没收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又拒不配合移交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由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具体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派员参加,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协助。

依法移交没收违法建筑。当事人主动配合行政处罚执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清单》、现状现场勘查照片和视频等材料。《非法财物移交书》由当事人、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和接收单位共同签署并分别保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非法财物清单》、准予执行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和现状现场勘查照片和视频等材料。《非法财物移交书》由人民法院、接收单位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共同签署并分别保管。

(二)登记造册建立没收违法建筑档案。

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由接收单位实际控制。各区政府应当对没收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统一登记入库,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相关内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非法财物移交书》等移交文书进行造册存档。

(三)落实安全排查整治。

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辖区各相关单位开展没收违法建筑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

经排查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没收违法建筑接收单位或者当事人限期整改。经整改后,房屋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住房建设、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职责重点监管。

没收违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限期整改所需费用根据我市有关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的政策执行。

三、没收资产处置

没收违法建筑的资产处置以区政府为主导,区别国有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两种情形,参照我市现行土地政策、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统筹制定分类处置方案。不影响规划实施且符合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地质安全条件,是建筑物依法进行资产处置的前提。处置过程中,应当选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没收建筑物价格进行评估。处置工作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安排,处置收入在抵扣符合规定的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处置没收违法建筑的具体实施细则。

(一)国有土地上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置。

对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或依法无偿收回土地。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因规划违法被没收的违建,因公共利益需要,由规划国土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收回土地后,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筑现状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

(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置。

1.征收模式。对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安置补偿的相关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征转地遗留问题。

2.出让模式。没收违法建筑区域内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落地的,参照市政府有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进行出让。以出让方式处理的,应向政府确定的接收单位缴纳没收建筑物评估价格等价值的货币。

3.统筹模式。原村集体没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地指标落地的,可以参照市政府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或“社区土地入市”的方式进行处置。参照土地整备的整村统筹方式处置的,在核算留用土地、物业返还的规模和收益分成时,应当扣减与没收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留用土地、物业面积或者金额。参照“社区土地入市”模式处置的,所得收益在根据相关政策分配时,应当扣减与没收违法建筑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物业面积或者金额。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将其摆在突出位置重点推进。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开展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各区政府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区领导牵头挂帅,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辖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统一认识,加强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等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辖主体责任,对没收违法建筑行政处罚不到位的要严格执法到位,对执行不到位的要坚决执行到位;要加强政策统筹,在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没收违建依法分类处置方案,综合施策、先行先试,在试点经验成熟后再全面推开,同时做好舆情应对、政策宣讲、矛盾排查等工作,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对执行、处置过程中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要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坚决依法严惩。查违共同责任单位要落实行业监管指导职责,积极配合处置工作。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要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的巡查、防控,确保履职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对没收违法建筑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将没收违法建筑的处罚落实情况纳入查违共同责任考核。各区政府对相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致使执行工作受阻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责令有关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本级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管理。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

武政规[2018]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格保护耕地,进一步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没收工作,规范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除

  第四条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条 土地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土地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

  第六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姓名,加盖土地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拆除决定的裁定后,由违法用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负责组织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拆除。

第三章 没收

  第八条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土地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的决定后,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应当对移交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进行现场踏勘,留存影像资料,移交书面资料。书面资料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非法财物移交书》,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核验后盖章;

  (三)《没收非法财物清单》,应当载明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主管部门移交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否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标准、消防安全、产业发展、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进行论证。经论证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

  经论证符合上述管理规定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在土地储备机构完成收储后,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将评估价值纳入该地块土地储备成本。所在宗地供地后,地上建筑物评估价值的同等价款上缴所在地区财政。暂未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可以使用该建筑物,产生的收益上缴区财政。

  第十二条 土地主管部门作出没收的决定后,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土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决定的裁定后,由违法用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没收。

  第十三条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属市政基础设施的,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由土地主管部门暂交建设单位代管;在项目供地时,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没收的建筑物划转给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没收的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完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接收(代管)单位应当做好没收建筑物的资产管理、防火、防盗、防汛、安全监督、登记建档等管护工作。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完毕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应当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应当将没收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结果书面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妨碍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没收处置的具体操作细则和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依法没收违法建筑及其他

设施处置和移交工作实施意见

( 2015年2月15日)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处置和移交行为,避免“以罚代管”,提高执法效能,遏制违法建筑滋生蔓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按照“任何人不得因违法活动而获得利益”的原则,处置和移交工作要体现对违法建设者的依法惩罚,加大其违法成本,压缩其利润空间;同时要充分发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功能,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二、正确把握没收的实现与没收标的物的处置和移交的不同

没收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是对违法相对人进行的行政处罚。没收的实现是指违法行为相对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交付没收标的物,以及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交付被没收的标的物。在相对人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没收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二是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被没收后,即属于国有资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置和移交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而不是对违法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可根据法定职责或法律授权直接行使而不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来实现。行政机关应正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

三、没收的实现

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的决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同时应通知违法建筑物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使没收无法实现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自行采取执行措施,否则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改变违法占有人、使用人对违法建筑物的占有状态。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参照本办法第六部分移交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于执行。

行政处罚机关对于所下达的有关没收的处罚决定要按年份建立专门台账严格管理,分类处置。对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加强沟通协调,提高执行效能。

四、处置主体

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明确行政处罚主体未明确具体处置主体和处置程序、方法,为避免处罚流于形式,根据“谁处罚,谁负责处置”的原则和“处理到位才能最终结案”的执法要求,确定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对已经实现没收的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进行处置和移交。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予没收并实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处置和移交;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予没收并实现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处置和移交。

五、处置方式

被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招拍挂出售。涉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或者用地属于公开招、拍、挂范围的,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公开招、拍、挂。在组织公开招、拍、挂时,土地连同地上附着物整体进行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应予返还的依法予以返还。取得者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

2.作价回购。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当事人申请回购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建筑成本价或者评估机构评估价予以回购;根据本办法回购的,回购人可申请补办相关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办理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补办。涉及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应按照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无偿划拨。报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单位使用,待土地依法进行变更后,依法给予补办发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4.出租。当事人除此建筑物外无其他住所,有回购意愿而经济困难付不起回购款的,当事人可申请租赁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用于居住,年租金按同时期同地段的市场年租金标准收取。待能够补办用地手续或者当事人付款回购时,再予作(变)价处置。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续租的,重新签订出租合同。

5.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予以处置。依法没收的实物和违法收入属市国有资产。自没收决定生效时起,物权及相关权利发生变动和移转。相关当事人不再享有物权及相关权利包括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处置所得全部款项上缴市财政,处置工作经费和评估拍卖费用按照程序审批后,自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中支出。

六、移交程序

对经穷尽措施后仍无法处置的腾空后的违法建筑物,由行政处罚机关向违法建筑物所在镇(中心社区)、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济新经济区(以下统称镇)办理移交手续,财政局、审计局共同监交。接受违法建筑物的镇负责日常管理。

没收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镇不得擅自改建、扩建、重建,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交接手续包括现场查勘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

(一)现场查勘交接须由违法建筑处置机关、接收单位就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现状进行查勘(影像)记录,签字确认,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交。

(二)书面移交资料应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

2.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清单;

3.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坐标图纸、图(照)片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原属单位或个人以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具体地点(位置)、数量(间数、层次等)、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每次移交时,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工作人员分别签字、盖单位公章确认。

接收单位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接收后,在十五日内向城建、国土、房产、环保、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办理意见,或者予以办理相应许可手续。相应许可手续不能办理的,由接收单位统一管理。

接收单位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接收后,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七、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阻碍违法建筑处置机关、接收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移交没收建筑物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个人擅自占有、使用、恶意破坏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擅自改建、扩建、重建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划、国土、城建、环保、消防等部门无理由拒不按照本意见办理没收违法建筑的规划、用地、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的或未出具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意见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八、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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