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言风语‖基层土地执法真难/法院不受理强制拆除案件怎么办
风言风语
法院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社会管理秩序最后一道防线就被突破了。比如标榜自己是法治社会的香港,在止暴治乱中,警察抓人,法官放人,原来不清楚,后来才知道除了制度原因,法官竟然都是外籍的,而且有的还有政治倾向,这叫什么司法独立,不乱才怪呢。
基层土地执法不是一般的难,是太难。先不说要车没车,要人没人;领导干涉,关系干扰;孙子去查爷的事儿等等,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能把基层自然资源部门愁死、难死。谁都知道强制拆除难,而且是得罪人的事儿,虽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但多年来,一些地方的法院找各种理由就是不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很少执行。法院不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就是一个半拉子工程,法院不执行,违法状态就不能消除,纪委监委和检察院介入调查,基层自然资源部门难逃责任追究。
怎么办呢?目前有四条路可以选择,第五条路就不知道在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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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上级法院复议
对申请强制拆除的违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条规定属于特殊规定,不受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的限制,立法本意是快速处理。这条规定没提复议,而且《行政复议法》对受理行政复议范围列举的11种情形里也没有明确“强制拆除”。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于是,有的地方法院找出一个理由,涉及强制拆除的,当事人有复议权,要等60日复议期限过后才能受理,这样就可以把半个月拖成两个月。对这个问题,确实有点争议,也是打嘴仗的事儿。当然,这只是理由之一,法院还可以找出若干条理由,反正就是不受理。
那怎么办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不过这条路估计也走不通,原因你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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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裁执分离
裁执分离,是个“逼”出来的办法。简单说,就是法院出裁定,由乡镇政府(办事处)或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对裁执分离,目前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可以干,官话叫“探索”,其实是法外之责,本来该法院干的活儿,法院不愿意干,搞个裁执分离,法院当然乐意,地方政府和基层自然资源部门也少一些责任的压力。
比如2018年9月,武汉市政府印发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裁定的决定后,由违法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负责组织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实施拆除。
具体看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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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城乡规划法拆除
这也是“逼”出来的办法。国土和规划部门没有合并之前,有的地方就开始借助《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机构改革后,规划职能划入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可以直接适用《城乡规划法》,但自然资源部门还是没有强制拆除权,仍然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
《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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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现在社会最缺的也是信用。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令人遗憾的是没有把自然资源列入重点领域。
通过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不主动、不按期消除违法状态,补办手续也补不了,强制拆除又难以执行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让他贷不了款,坐不了飞机和高铁……“逼着”当事人自己了断,这可能比强制拆除管用的多,省得法院为难,也省得基层政府动用百八十号人“声势浩大”去强拆,实在不行再说。当然,这事儿得有地方先开个头,搞个试点经验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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