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执法体制如何改革?看浙江模式和太原模式
自然资源执法体制改革没有统一要求与模式,目前各地从省、市到县、乡(镇),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如何设置,职能如何界定,基本处于“各自为战”,呈现“五花八门”。
01浙江模式:有合有分有放
2020年5月,浙江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国从省级层面率先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
机构设置。一是省级不设自然资源专业执法队伍。二是市和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原则上设在市级。整合后统一更名为“某某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可向市辖区派驻执法队伍,其日常管理由各区分局负责。三是县级统一更名为“某某县(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四是基层所统一更名为“某某(县)市自然资源所”,作为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管理。
职责分工。需要关注的主要是县乡职责分工,浙江提出,县级部门承担执法主体责任,重点履行执法巡查、执法监督、行政处罚职责。乡镇(街道)承担配合责任,主要负责日常巡查、线索报告、苗头性违法行为处置和相关行政执行工作。
综合执法。一是已经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的,除少数更加适合自然资源部门专业执法的事项外,一般不再回归。二是林业部门单设或与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综合设置的市县,其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是未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自然资源部门的海上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委托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四是已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综合行政执法权限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功能区),有关自然资源领域执法事项纳入其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其他各类园区(功能区)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实行属地管理。
下放乡镇。浙江提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乡镇(街道),整合自然资源领域在乡镇(街道)站所的执法力量和资源,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经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职权。
02太原模式:大整合不分散
2021年1月,山西省太原市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对市、县、乡(镇)三级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具体措施。
机构设置。一是整合市区两级土地、矿产、测绘、规划、林业等领域行政执法职责,组建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机构规格为副处级,内设11个职能科室,规格为副科级。二是在区级设综合执法大队,为市级派出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三是在县(市)整合组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队,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由县级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其主要负责人。四是在乡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职责分工。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队重点负责依法查处跨区域、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大要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区级执法大队重点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乡镇(街道)执法中队承担日常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一般性案件;涉及专业性强的执法工作由市级执法队承担。
下放乡镇。太原市未明确将自然资源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只是提出:实现乡镇(街道)对执法队伍的领导建议权、人员管理权、工作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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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言风语‖自然资源执法如何改革/基层所基本已无保留的可能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