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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乡镇自然资源执法手册(2022版)

自然风整理 自然微论坛
2024-11-10

职责分工

2020年11月7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2022年12月12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4号)。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承担未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负责查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和街道区域违法用地案件;对乡镇和街道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和街道: ⑴负责日常执法巡查、制止;⑵履行法律规定和下放清单中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职责;⑶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置,土地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整改;⑷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⑸协助做好县级以上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村委会和居委会: 配合乡镇和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和街道报告。


法律法规

01

土地管理法(2019版)

02

土地管理法(2004版)

0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版)

0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

05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06

城乡规划法

07

矿产资源法

08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0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10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1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13

测绘法

14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5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16

刑法对土地和矿产犯罪的规定及法释

17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18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19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20

河北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


省级执法文件

01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02

河北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03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04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05

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规范标准

01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02

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03

河北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工作规范

04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2021年版)

05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和基准(2022版)

06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

07

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版)

08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时限规定

09

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10

三调土地分类


执法知识

01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的主要变化

02

执法权下放后,如何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

03

土地矿产执法常见问题解答

04

新规定:10类用地行为按违法违规处理

05

问答|行政执法常用知识

06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资料汇编

07

自然资源领域典型判例汇编


相关政策

01

河北最新用地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02

农村最新土地政策大全

03

最新用地政策文件导引

04

最新建设用地政策解读大全

05

耕地保护最新政策规定和解读

06

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土地管理文件


宣传资料

01

微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02

动漫|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03

图个明白|农村占用耕地建房须知

04

图个明白|违法用地管不住,严查基层监管责任



执法权下放清单


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3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5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6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7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8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9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0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11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2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13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4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15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16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17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18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19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20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21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22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23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24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25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主要问题解答


执法权下放后县局和乡镇是什么关系?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权下放后,县局和乡镇是指导关系,没有监督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明确;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乡镇和街道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权下放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还能否直接立案查处?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案件查处基本流程







强制拆除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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