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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签文件与公事公办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上级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司法协调,表现形式就是联合下发一些司法解释、意见、通知,这个活一般就叫会签文件,耗费了很多的精力。




上级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司法协调,表现形式就是联合下发一些司法解释、意见、通知,这个活一般就叫会签文件,耗费了很多的精力。


国家层面下发完了之后,有时候地方还要再来一轮会签细则用以贯彻落实,除了贯彻以外,一级一级还会有一些地方特色,有自己的一些会签文件。


搞会签文件是很累的,感觉就是像签订条约,对于一些字词条款字斟句酌,寸步不让。只可惜不少会签文件,下边也没有好好看。


有时还是我行我素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执行。比如两高三部认罪认罚意见明确有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但是很多法院还是希望对这个条款进行限缩性解释。


签了会签文件也不愿意认真执行,为什么我还要弄这个事呢?要知道的是,这个事耗费上级司法机关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事实上,如果文件太多的话,我们也确实不太容易看全,有些文件还不太好找。甚至有些你都可能不知道有这个文件存在。


而如果你都不知道他们存在,你又如何遵守和执行?


而各层级文件之间存在的缝隙和冲突,有时候也给选择性适用带来可乘之机。


我也知道复习司法考试的同学最痛恨这些各种各样的文件存在,让他们记忆负担成倍增加。


但是问题是,他们在现实到底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他们繁杂的网络就像一个混乱的文件资料库,几时有人会对他们进行认真的清理?


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单纯依据法律,以及极少量的司法解释行事?


有没有一个像建筑工程立项一样的评估机制,评估一下新的会签文件的立项问题,从而防止重复建设所带来的浪费和混乱?


事实上,法律过多都会产生重复、冲突、矛盾以及衔接不畅的问题,更不要说叠加在法律建筑之上的衍生物,很多时候你会感觉这像是一片规则的棚户区。


我们有协调处事的传统,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要互相配合,但是配合一定要通过文件的方式么?


公事公办不是挺好,很多的时候法律规定也很清楚了,我们为什么非要等到细则再执行?那是不是意味着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那下一会具体明确一点不就行了么?


很多时候,我们制定这些文件只是为了避免所谓的直接冲突,也就是公事公办的冷冰冰,希望通过文件进行缓和,比如哪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制约或监督行为,哪种情况是可以通融和接受的。从而避免具体司法官理解上的分歧,但是遗憾的是对任何所谓达成的文件都会存在理解上的分析。


这既有理解能力的原因,也有立场和理念的差异,这是用文件的方式永远无法解决的。


因此文件的制定注定是对人类认知统一的徒劳追逐。


即使对法律我们都会有不同的理解,而这并不会因为衍生出更多的文件而发生改变,甚至有可能因为文件体系的不断增加而横生枝节。


这里边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些文件建筑群从来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师,它们总会因为各级司法领导层的变更而改变重点、理念、项目和内容,并没有从始至终的演化逻辑。


因此,说它们是一个体系可能是一种言过其实的比喻。


尤其是那些会签的文件清理起来极为困难,因为废止起来也要几家的同意,而且希望废止的单位甚至还不是发文单位。


而且事实上,谁又有功夫清理这些故纸堆?那些文件在制定出来的时候往往被当作成绩,而废止的过程往往不会当作成绩。


这也是一种文件政绩观,重制定,不重落实,更不重清理和规划。


究其本质仍然是司法管理的泛行政化的产物,因此去行政化应当从去会签文件始。


即使要规定文件,最好也是各自规定各自的文件,也方便规划和清理,而且最好应该建立文件立项机制,从而避免重复建设,为了尽量去行政化,总量也要严格进行控制。


我们必须要包容司法官对法律理解的不同,放弃追求认识完全统一性的妄想,更多的是通过程序的博弈来减少偏见,通过程序的救济避免严重错误,通过公开透明来防止恶意,通过案例来进行引导方向,只要按照法定程序,我们就要尊重司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尊重各个司法机关的各行其是。


各个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的轨道不断进行磨合和制约才能司法的真实节奏,真正的公正其实正是博弈的产物。


也许这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而且效率反而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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