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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财税处理分析
【建筑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财税处理分析】
谢德明
建筑企业经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与之相关的财税处理需要给予关注,本文对此进行梳理分析。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根据此条,建筑企业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需要注意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用工费用的支付方式,如果约定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则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如果约定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则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的依据;支付给派遣工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要和建筑企业支付给其他职工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一起受限扣除(即工资总额的14%)。
(二)增值税
建筑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对于增值税的考虑主要关注在能取得什么样的增值税发票,是专票还是普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增值税税点是多少?要弄清这些问题,需要了解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根据此条,列表总结如下: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不差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6%税率 | 专票或普票 |
简易计税且差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5%征收率 | 普票+(专票或普票) | |
小规模纳税人 | 简易计税且差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5%征收率 | 普票+(专票或普票) |
简易计税不差额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3%征收率 | 专票或普票 |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要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协议(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款、发票种类(普票还是专票)、专票的税点等事项,防止争议发生时无合同条款可依。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和社保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建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而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和社保支出等,劳务派遣公司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义务。
由上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谁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报酬就由谁履行扣缴义务。结论可靠吗?凡事总有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据此规定,如果北京市的建筑公司在郑州市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采用了郑州市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协议(合同)约定由北京市的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等,按照52号公告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个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郑州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可见,直接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北京建筑公司不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而没有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所得的郑州劳务派遣公司却是扣缴义务人。
由以上论述,建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需要根据直接支付用工费的方式,以及是否异地(跨省或省内异地)来决定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加以明确,防范个税扣缴义务人约定不明带来的税务风险。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保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费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建筑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需要结合用工费用的支付方式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费的缴纳义务。
三、劳务派遣用工的财务处理
对于建筑公司来说,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借记:“工程施工—某工程—人工费”、“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借记:“工程施工—某工程—人工费”、“管理费”等,贷记:“银行存款”。
来源:谢德明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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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董 宏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人员,从事税务稽查一线工作二十多年,业务上擅长大要案检查,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近10年来完成涉案税款千万元以上稽查案件十多起。业务理论探讨方面,在公开杂志、报纸上发表文章多篇,具有一定的实战和理论水平。
成秀美
南京中鸿汇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一线财税审计工作,在各类财税审计及涉税项目运作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与专业见解。近几年已经完成近百个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同时为众多央企及世界500强企业提供财税服务,在营改增业务转换交替过程中,辅导了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涉税业务的处理。
施玉明
原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人员,现任金象国际集团副总裁。曾长期从事税务稽查一线工作,业务上擅长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在税务生涯中完成过二十多起涉案税款在千万元以上的稽查、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案件。在企业任职后,主持集团层面的财税、投资管理等工作,兼具在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工作经验。
王 亮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干部,长期从事税政解释、案件审理和具体税收稽查工作,近10年期间,参与数十起重大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参与多项基层税务重大征管工作的推进,在营改增业务转换中,参与营改增业务的教学辅导,具有非常全面和丰富的税政解释经验。
全书逻辑顺序:
清算前期工作、清算收入确定、扣除项目确定、清算成果4大环节
每个环节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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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业务流程梳理
清算鉴证规定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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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所谓“108式”,是指企业并购房地产税务规划方案设计和审查过程中经常用到的108种税务规划工具,分别在本书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和第九章有详细的解读。“108式”的名称如下:
作者简介
齐红雷,男,毕业于著名高校高等数学专业,正式从事律师职业已超过20年。于2009~2010年在清华大学继续教育机构PE总裁班学习一年,现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并任合伙人会议主席一职。
自2003年开始,专门从事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主要从事房地产投融资方面的地产金融业务,至今已度过15个春秋。
自2009年开始,特别关注企业并购过程中房地产税务规划业务,至今已整整10年,是“三务合一税务规划理论的核心创始人。
现如今,主要从事企业并购房地产税务规划方案设计和审查工作(数年内没有学习其他手艺的打算)。目前的客户还是以房地产企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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