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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已正式生效!民航局印发新版《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与《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互为补充(附全文)

通航政策 通航圈 2021-05-30

继10月31日印发的《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之后,近日,民航局又正式印发了最新修订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9-31),该版程序自2019年11月26日生效实施,原2010年发布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已废止新版程序适用于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以及对生产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与监督。零部件的生产批准流程应参照新版程序相应要求进行。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飞机,正常类和运输类旋翼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之外的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批准流程及证后管理与监督,可按已于2019年10月31日生效的《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AA-2019-32)执行(见通航圈前文《政策 | 民航局印发《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惠及轻型飞机、轻型运动类、载人自由气球等!》)。

据介绍,随着适航审定部门生产批准与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修订,2010年8月9日发布的《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亟待补充和完善。为此,民航局从适航审定部门对民用航空制造人生产批准和监督管理的需求出发,紧密结合国际新形势、国内航空制造业的新特点以及适航审定部门积累的大量宝贵生产审定实践经验,对该管理程序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按照新修订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修订本程序正文和附录,引用新修订CCAR-21中的相关条款;

(2) 调整程序架构;

(3) 细化对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的要求;

(4) 在生产许可证中增加质量手册的相关信息;

(5) 明确对生产许可证(含主证和许可生产项目单)上任何信息的更改均应按要求提交申请;

(6) 新增“生产设施地址及生产能力范围清单”;

(7) 细化基于产品的系统审查要求,强调在局方所有类型的审查活动中(质量系统审查、供应商控制审查以及主管检查员审

查)均应开展产品审查;

(8) 完善日常管理与监督的要求;

(9) 补充并完善本程序中所用的表格;

(10) 明确各类审查活动的记录要求;

(11) 完善审查项目及审查活动的编号规则;

(12) 细化开展生产批准和监督工作的局方人员的资格要求;

(13) 用“质量系统审查准则”(QSAC)替代“航空器合格审定系统评审大纲”(ACSEP),与新修订《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保持一致,作为局方开展生产审查活动的工作文件。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下载新版《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PDF全文

来源:民航局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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