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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体育总局发布《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A级航模飞行时无需申报空域,D级航模要求一机一码!拟于明年7月生效!

通航圈 2023-12-24
而据国家体育总局网站12月14日消息,为了规范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模型航空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根据即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组织研究起草了《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航模飞行管理重大变化,目前该办法正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而根据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拟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据了解,今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并公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即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了模型航空器的含义(“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和飞行空域(“模型航空器应当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为航空飞行营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但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切实贯彻落实《条例》,亟需对模型航空器的分类、生产、等级、操控人员、航空飞行营地的相关制度进行明确。
根据体育总局公布的起草说明,制定《管理办法》正是贯彻落实《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需要。此外,制定《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也是促进航空模型运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模型航空器又称航空模型,是传统的航空运动项目之一,融合了竞技、制作、飞行和相关科学原理,青少年和爱好者广泛参与。无人机运动作为新兴的航空模型项目,近年来发展迅速,参与人群逐年扩大为确保航空模型运动健康发展,满足参与者安全飞行的需要,亟需对航空模型的飞行资质、器材管理和飞行场地等明确相关要求,促进航空模型运动高质量发展
据介绍,《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七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飞行、生产等与模型航空器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二是明确模型航空器的定义与技术规格(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七条)。三是明确模型航空器的管理机制(第一章第五条)。

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模型航空器的技术规格:总升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分米,飞行重量不超过25千克,活塞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250立方厘米,电动机电源空载电压不超过72伏,喷气发动机推力不超过250牛顿。

(二)关于器材与登记。一是模型航空器根据技术规格分为A、B、C、D四个等级(第二章第九条)。二是明确D级模型航空器按照一机一码、人机对应的原则实行登记管理制D级模型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模型航空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第二章第十条)。

模型航空器根据技术规格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所有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以及飞行重量不大于0.25千克,且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40千米/小时的各类模型航空器。

(二)B级飞行重量大于0.25千克不大于3.5千克自由飞类、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70千米/小时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三)C级飞行重量大于3.5千克不大于15千克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10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飞行重量不大于3.5千克,且最大平飞速度不小于100千米/小时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四)D级:飞行重量大于15千克,或以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三)关于飞行场地。一是模型航空器应当在航空飞行营地等和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场地和空域内飞行。飞行场地应当划分飞行区、维修区、观众区等满足安全需要的功能区(第三章)。二是A级模型航空器重量轻、速度慢,用于普及推广航空模型运动,飞行时不需要申报空域,但不允许在管制空域飞行(第七章第二十七条)。
模型航空器应当在航空飞行营地、适飞的通用航空机场和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场地飞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仅适用于开展A级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除校园航空飞行营地外所有的飞行场地应具有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飞行空域。
(四)关于飞行资质。一是B级、C级和D级遥控模型航空器的操纵人员应当申请取得相应遥控航空模型操纵员执照。二是未成年人飞行B级、C级和D级遥控模型航空器时应有具备同样飞行资质的成年人陪同(第四章)。
(五)关于飞行安全。一是明确组织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飞行单位应主动制定安全飞行流程,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与当地飞行管制部门保持通讯畅通(第五章第十九条、二十条)。二是飞行模型航空器时应当遵守的安全要求(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
(六)关于处罚。处罚分为警告、暂停资质和吊销资质三级,并明确各级处罚对应的情节(第六章)。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用航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指导全国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


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模型航空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飞行、生产等与模型航空器有关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用航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共同建立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指导全国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一)县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模型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二)地方模型航空器有关协会应当宣传模型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安全开展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的意识。

第六条  县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为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建设航空飞行营地,支持模型航空器的普及教育和相关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器材与登记


第七条  模型航空器的技术规格:总升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分米,飞行重量不超过25千克,活塞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250立方厘米,电动机电源空载电压不超过72伏,喷气发动机推力不超过250牛顿。

第八条  模型航空器应满足《航空航天模型运动器材通用要求》(T/ASFC 1006—2020)中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模型航空器根据技术规格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所有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以及飞行重量不大于0.25千克,且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40千米/小时的各类模型航空器。

(二)B级:飞行重量大于0.25千克不大于3.5千克的自由飞类、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7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三)C级:飞行重量大于3.5千克不大于15千克的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10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飞行重量不大于3.5千克,且最大平飞速度不小于10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四)D级:飞行重量大于15千克,或以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第十条  D级模型航空器实行登记管理制。登记遵循一机一码、人机对应的原则,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D级模型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模型航空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

(二)D级模型航空器所有者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登记个人信息和模型唯一产品识别码,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携带遥控类模型航空器进入我国境内从事竞赛、交流飞行活动时,模型航空器须经航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 飞行场地


第十二条  模型航空器应当在航空飞行营地、适飞的通用航空机场和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场地飞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仅适用于开展A级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除校园航空飞行营地外所有的飞行场地应具有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飞行空域。

第十三条  航空飞行营地的申请和管理按照航空体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模型航空器的飞行场地应当划分功能区,包括飞行区、维修区、观众区等满足安全需要的区域。区域划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隔离线。飞行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模型航空器维修区、机库必须配置灭火器。


第四章 飞行资质与管理


第十五条 B级、C级和D级遥控模型航空器的操纵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申请取得相应遥控航空模型操纵员执照

(一)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无可能影响遥控模型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三)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放飞B级、C级和D级遥控模型航空器,应在具有遥控模型航空器飞行资质的成年人陪同下进行。陪同人应承担监护责任。

第十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飞行遥控模型航空器须取得相应飞行资质,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实施飞行。

第十八条  外国公民在内地飞行遥控模型航空器须经航空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实施飞行。


第五章 飞行与安全


第十九条  组织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飞行单位应主动制定安全飞行流程、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组织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与当地飞行管制部门保持通信畅通,服从飞行调度。

第二十一条  模型航空器不得在人群和建筑物密集区域上空飞行。

第二十二条  模型航空器实施飞行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由模型航空器操纵员对模型航空器的结构强度、动力系统、遥控系统和伺服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模型航空器能够确保飞行安全时方可实施飞行。

第二十三条  放飞自由飞类模型航空器前,放飞者应当加强对周边环境和空域判断,确保飞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操控模型航空器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自由飞类模型航空器禁止使用燃绳式迫降装置。

(二)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飞行时,操纵员与操纵手柄之间必须始终保持有可靠牢固的安全绳索连接。

(三)模型航空器所用电池进行充放电时,必须有专人值守。

(四)相关易燃品、动力电池必须分类存放。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暂停资质和吊销资质的处罚。

(一)有以下情节的给予警告:

1.利用模型航空器进行超视距飞行的;

2.在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场所飞行时,不服从管理的;

3.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4.飞行D级模型航空器时,出现伪造、变造、故意遮挡或不清晰模型机体识别码的。

(二)有以下情节的给予暂停资质6个月:

1.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

2.取得飞行资质,但未按照飞行资质操控模型航空器飞行的;

3.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飞行计划实施飞行的;

4.饮酒后实施飞行的;

5.因违反有关规定一年内受到二次警告的。

(三)有以下情节的吊销飞行资质:

1.在暂停飞行资质期间实施模型航空器飞行的;

2.操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模型航空器飞行并造成重大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的;

3.不遵守政府飞行管制屡教不改的;

4.一年内受到二次暂停资质处罚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模型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七条  为培养航空航天后备人才,普及推广航空模型运动,A级模型航空器飞行时,不需申报空域。但不允许在飞行管制空域飞行。

第二十八条  模型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相关术语含义:

(一)操纵员,是指实际操纵模型航空器飞行的人员。

(二)自由飞类,是指起飞至着陆的飞行过程中,与操纵员之间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模型航空器。

(三)线操纵类,又称线控类,是指操纵员通过操纵线操控飞行过程的模型航空器。

(四)遥控类,是指通过无线电遥控设备操控模型飞行过程的模型航空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来源:体育总局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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