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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民航局今晨公布沃飞长空AE200-100型载人eVTOL型号合格审定项目专用条件征求意见稿,为混合翼类型

通航圈 2023-12-24
今天(12月1日)早上,民航局适航司发布了《关于就沃飞长空AE200-100型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项目专用条件征求意见的通知》。据通航圈了解,在去年11月,民航西南局正式受理了吉利科技旗下的四川沃飞长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沃飞天驭科技有限公司)AE200-100型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简称eVTOL)型号合格证申请,颁发出了中国首张有人驾驶载人eVTOL型号合格审定受理申请通知书,随后又成立了项目审查组开展审查工作。 民航局适航司在今天的通知中表示,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第21.17条的规定,结合AE200-100型eVTOL这一特殊类别航空器的设计特征和该型号预期的运行场景,现已确定了适用其具体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可接受安全水平的适航要求,形成了项目专用条件《沃飞AE200-100型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专用条件征求意见稿》拟作为开展型号合格审定工作的审定基础。本次意见征集期为15个工作日。
据介绍,四川沃飞长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了型号为AE200,型别为AE200-100的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以下简称AE200项目)型号合格证(TC)申请书。经过调研、交流、评估,中国民航局受理了AE200项目的TC申请,签发了受理申请通知书,受理编号为NATC0148A。(里程碑!中国首张有人驾驶载人eVTOL型号合格审定受理申请通知书由民航西南局颁出
AE200是一款采用纯电驱动具备垂直起降和固定翼平飞能力的有人驾驶航空器,采用分布式电动升力/推力系统设计。该型航空器通过多旋翼模式实现垂直起飞和降落,具备以各类型直升机场和专用起降设施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垂直起降的能力,能够以固定翼飞行模式实现长航时巡航。目前民航局尚未针对该混合翼类型(多旋翼+固定翼)航空器颁发适航规章,按照CCAR-21-R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21.16条和第21.17(二)条款要求,应制定专用条件,确定适用其具体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可接受安全水平的适航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AE200-100型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基本设计特征如下:
  • 固定翼气动布局采用上单翼,“V”形尾翼布局;
  • 多旋翼布局采用8轴8桨分布式动力系统;
  • 具备VFR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能力; 
  • 航空器前、中机身舱段内部为乘员舱。最大乘员人数6人,其中包含1名飞行机组与5名乘客。 
AE200-100型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基本设计参数如下:
  • 最大起飞重量:2500kg
  • 任务巡航速度:248km/h
  • 最大平飞速度:320km/h
  • 最大飞行高度:1000m(AGL);3000m(MSL)
  • 最大航程:200km
  • 最大乘员数:6人。
  • 外形尺寸:9.1m(长)×14.5m(宽)×3.5m(高)


AE200-100型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预期运行场景包括空中游览等,该型别的航空器不在已知的结冰条件下飞行,设计预期有能力可控紧急着陆并满足所有适用要求。依据上述AE200-100型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型号设计特征和预期用途,中国民航局基于风险的审定理念、原则和方法,结合工业实践,组织编写了该型号的专用条件。

通航圈注意到,虽然该项目为有人驾驶,但征求意见稿中专门也有一部分内容为“自动飞行”
VHS.2550自动飞行
(a)应确保自动飞行不会对航空器产生危险的载荷和航迹偏移。这一要求适用于航空器自动飞行功能处于无故障的运行情况,前提是假设飞行机组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开始采取纠正措施。
(b)在使用自动飞行功能的情况下,应确保航空器不得超过正常飞行包线的速度范围内的一个可接受的裕度如果航空器超出该裕度范围,应确保自动飞行不得导致不安全的速度。
(c)应考虑自动飞行功能的失效,任何自动飞行功能失效可能导致航空器面临危险的载荷或航迹偏移的情况,应有措施告知给飞行机组,确保飞行机组在合理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d)在航空器自动飞行功能使用的定位功能失效或发生精度降低时,应有措施告知飞行机组。
值得一提的是,负责该项目审定的是民航西南局。而西南局手上还在审定大型无人机翼龙-2气象型,在上个月还发布了《翼龙-2气象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专用条件稿征求意见稿》民航局已受理翼龙-2气象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审定,正就专用条件征求意见),看来审定任务也是不轻啊。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

来源:民航局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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