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就:救灾与政府功能的思考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Author 朱海就
救灾与政府功能的思考
文 | 朱海就
来源 | 公众号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很多人想当然地把救灾与政府联系起来,认为救灾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很尊敬的秦晖教授是一个例子,他主要强调要对政府问责。人们会想当然地接受这样的观点。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需要澄清的。
这里首先区分当下的“现实”和“理论”。在当下民间社会或市场还没有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先由政府来做这件事是可以的,但这不代表救灾未来“一直”是政府的责任,这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应该如何是理论问题,不是从当下的现实中推导出来的,“现实”不代表“应该”。下面笔者将说明政府应从具体的事务中退出。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区分两种事务,一种是法律相关的事务,另一种是除了法律之外的其他事务,包括人们常说的经济活动、教育、医疗和抗洪救灾等等。笔者认为,政府的功能只能限制在第一种事务中,即通过维护法律,保护人们在各个方向上发挥创造性。这就是马歇尔说的“园丁的角色”。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提到的法律不是政府可以任意制定的法律,而是被发现的或人们在自愿的行动基础上自发产生的法律。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保障个体的自由或充分发挥个体的创造性。
相反,如让政府去从事具体事务,政府的效率会远远不如民间。以救灾为例,政府具有从上到下的特征,官员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决策较慢,等上面作出决策,可能已经过了最佳的救助时间。相反,商业保险和民间力量是在最前面的,是能够最快了解险情并能迅速做出决策的。另外,自然灾害的发生属于“概率”而不是“不确定性”,因此是可以交给商业保险公司的。那些能够挖掘他人的潜在需求,特别是安全需求,并把它变成现实的是企业家而非官员。举个例子,如这次灾难之后,也许会有企业家把具有隧道水情预警和防护功能的汽车开发出来。人性是自利的,政府官员也是人。市场通过竞争把人的自利变成公益,这比要求人利他和无私要可靠得多。还有,政府面临多个目标,这些目标之间可能是有冲突的,为了一个目标可能会牺牲另外的目标,如片面重视经济发展,可能就会忽视安全方面的投入。
这里还有一个经济学问题。资源总是有限的,政府在某方面(如抗洪救灾或安全方面)投入多了,其他方面的投入就少了。那么究竟应该在抗洪救灾方面投入多少资源才是合适的?这个问题在政府包办的情况下是无解决的。对相关利益者来说,当然是投入越多越好,但这样就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因为他们可以支配的资源变少了。但是,市场会通过价格和盈亏来处理这一问题。所以,我们面对的问题并不是如何增加投入来预防灾难,这是一个工程学,而不是经济学问题。另外,政府即便投入很多资源,但也不一定有效率,因为缺乏判断投入是否有效的信号。所以,同样一件事,让企业家去做,成本往往会低得多。
有人会把抗洪救灾,教育和医疗等归为“公共事务”,然后说公共事务应该由政府承担。这种做法是先人为地给事物贴上标签(公共产品),然后说应该如何做,这是用自己的判断代替无数当事人的判断,是典型的历史学派的方法,而不是经济学的方法。经济学是从“真实的个体”出发来来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个体会做出权衡利弊,不同的个体会有不同的权衡,然后做出自己认为有利的行动,你不能用一个“公共产品”把他们的权衡都抹杀了。更为重要的是,事物的属性是由人的行为决定的,而不是相反。
“问责政府”是比较理想化的构想,但其实不太可行。个体的力量和政府比总是微弱的,微弱的个体很难去问一个强大的政府的责。还有,有责无责如何界定,谁来界定。另外,即便问了责,也不一定有很好的效果,可能只是官员换一下。相比之下,商业自动地让用户和市场问责,效果要好得多。民间慈善或公益组织筛选出了真正有责任的人士,这种责任也是内在的。
我们把政府有责任承担各种具体事务的观念称为“功能论”的政府观。这种观念是用情怀代替理性,是经不起逻辑推敲的。如政府有抗洪救灾的功能(责任),那么政府也有促进教育,医疗,经济增长和发展某个产业等等的责任。当政府越来越大,个体的自由则缩小了。政府包揽的事务越多,社会就越小,民间社会就越不发达。而且,行政化或政府包办几乎总是平庸的代名词,而平庸难道不是另一种可怕的灾难吗,由于取消了主观价值评价和价格机制,也几乎总是意味着收入分配的不公正。
本文是一个理论层面的讨论。我们主张政府退出具体的事务功能,回归正当法律的发现和维护,至于这个功能如何实现,那要另外讨论。政府可以用法律保障每个生命都有平等的被救助权利。如在丹麦,见死不救属于违法行为,这样的法律可以保证在以商业及民间为主的救助体系的情况下,生命有平等权利的救助。如一场灾难能够带来观念的转变,那对这个民族来说就是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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