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价:株洲荷塘区法院执行局六名工作人员违纪被处分
转自:潇湘晨报
制作虚假文书、违法结案、违规收取执行费……人民法院还能这样操作?
今年来,株洲市荷塘区纪委陆续接到中央、省委巡视组移交反映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相关问题线索。纪委经过仔细调查核实,发现线索反映相关人员的违纪情况属实。
近日,中共株洲市荷塘区纪委对荷塘区人民法院6名工作人员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
调查组人员正在核查违纪案卷。图/受访者提供
法院执行局6名工作人员违纪事实
荷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经调查了解,余某在其分管执行局工作期间,执行工作人员伪造文书、虚假报结多件执行案件,而余某作为分管领导,对执行工作人员违反群众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情节较重。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余某党内警告处分。
法院执行工作局局长文某不仅有领导责任,还有直接责任,这是因为他自己也伪造文书。经过调查,文某虚假报结黎某甲、黎某乙与严某某、文某某借贷纠纷执行案等执行案件。文某作为执行局局长,违反群众纪律,损害群众利益,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情节较重,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文某党内警告处分。
法院执行工作局政委文某也伪造文书。经调查,文某虚假报结唐某某与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等执行案件,依据相关党纪条例,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人当中有两人被党内严重警告,其中一人是执行局党员干部周某。经调查,周某在执行工作局工作期间,收取被执行人魏某3000元执行款未转交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也未上交法院执行款专户暂存。同时周某还伪造文书、虚假报结黎某某与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等多件执行案件。依据相关党纪条例,周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蔡某在执行工作局工作期间,伪造文书、虚假报结闵某某与刘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等执行案件,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侯某某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株洲某投资公司、张某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违规收取李某某执行费4000元。侯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为考核排名,先“执行完毕”再完善材料
法院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为人民法院内设执行机构,是对判决结果的执行机构。
上述案例的另一个背景是:为提高辖区法院年度结案率考核排名,2014年至2016年期间,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时任局长文某要求执行工作人员把“部分标的执行到位或有不动产已拍卖成交”的执行案件先按“执行完毕”上报数据,后期再完善案件材料。执行工作人员在上报执行完毕数据后、处置具体案件过程中,伪造和解协议、送达回证、钱款收据等法律文书,将这些案卷整卷归档。
违纪情况说明“责任担当意识”不强
经审查,有近百件“执行完毕”案件存在严重瑕疵问题。在部分被违法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继续申请执行时,执行工作人员推诿塞责,既不告知案件已违法报结的实际情况,也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纪委认为: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及院领导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致使多名案件当事人向各级相关部门举报,造成不良影响。
荷塘区纪委监委称,上述违纪情况说明荷塘区法院“责任担当意识”不强,服务群众意识淡薄。荷塘区纪委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在核查每一起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还查其主管领导是否存在管理监督方面的失职失责问题。荷塘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廉洁自律意识。法院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落实好“两个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 王欢 通讯员 荷纪轩 株洲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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