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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错房间被女子误认作男友,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获刑5年

烟语法萌 2020-02-21


南方都市报消息,今年7月,四川德格县一男子洛绒XX在酒店住宿时进错房间,发现床上躺着一陌生女子,在不认识对方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次日,洛绒XX因涉嫌强奸被刑拘,12月,德格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其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刑事判决书,洛绒XX生于1991年,是四川省白玉县森林公安局职工。2019年7月27日,洛绒XX与三名朋友前往德格县酒吧喝酒至凌晨五点钟左右后,到德格县古城酒店住宿。当三名朋友回房间休息后,洛绒XX前往酒店吧台对女服务员进行调戏,遭到服务员拒绝后转身回房间。

在回房间的过程中,洛绒XX发现有两个房间的门是开着的,就进入307房间。进入房间后,他发现床上躺着一名女性,在明知进错房间,并且不认识对方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


7月28日,洛绒XX因涉嫌强奸被德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方于10月31日向德格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洛绒XX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辩称无罪,理由是“对方没反抗还抱住我……”


事后,被害人把被告人洛绒某某逮到,说其强奸。之后,被害人一方报警。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次日一大早,洛绒某某坐车到了另一个县,被该县警方抓获移交德格警方。


不过,面对公诉机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指控,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人洛绒某某为自己提出了无罪辩护,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强奸。其无罪辩护的意见主要有两点:“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

     女子以为被告是男友

法院认为,被告人洛绒某某为满足性欲,在明知进错房间并且不认识受害妇女的情况下,基于被害人认识错误(以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对于被告人洛绒某某所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辩称“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的意见不予采信。


根据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人洛绒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原标题:进错房间被女子误认作男友,男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获刑5年,南都讯记者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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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酒后强奸,如何排除“半推半就”的辩解

【来源】(2012)靖刑初字第53号

法庭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醉酒”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而”醉酒”是一种精神状态,具有环境的特定性和状态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受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中均表明,在被告人家中,被害人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头,神志不清醒,迷迷糊糊,并说”我喝多了”,随后闭上眼睛,像要睡着。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行为。

而被害人唐某某在案发后表示,与被告人饮酒后自己神志不清,对于在被告人家中发生的事情记忆呈片段性,并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表示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意愿。可见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呈现了酒后反应迟缓,判断能力减弱,神志不清,记忆模糊的醉酒状态,其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

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被害人平日的酒量做出案发时其清醒自愿的推定理由不成立,法庭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被害人醉酒状态,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将其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问题】“女人有无明显反抗”不是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来源】(2014)崇刑初字第0195号


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首先被害人有无反抗行为并非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人的强制程度也有所不同,故被害人的反抗形式也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严某在侦查阶段有多次供述称“吴某不愿意、推了我胸口、踹了我一脚、朝电话喊救命”,上述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一致,且有证人顾某的证言“吴某在电话里大喊救我”及相关报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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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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