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萌君语:这几天一直纳闷,为何全年六月份引发广泛热议的女律师庭审怼自己当事人“你个猪脑袋”的事,被人改头换面的以“女律师咆哮男法官”为标题拿出来旧饭新炒。事件不是以案件检察院撤诉、法院对女律师罚款1000元了结了吗?怎么又拿出来翻炒?直到昨天看到了这篇律师的陈述意见,才知道,原来事件还没有完呀!法萌君认为,女律师确实在庭审中有言语过激之处,反驳了法官、斥责了自己的当事人,事后不是当事人都谅解甚至代缴了罚款,成功阻止了一起错案的发生吗?是不是应该功过相抵呀?对于律师的过激言辞,《人民法院报》不是有篇《挑错是律师的职责,律师执业中言辞激烈,不必然等同于行为违法》吗?何必揪住不放哪?难道真的让律师变成“第二公诉人”?
以下转自法律共同体论坛,作者邹丽惠。转发未获作者同意,如有异议可后台留言予以删除。第一篇、《关于福州市律师协会因宁化县法院恶意投诉拟给予邹丽惠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纪律处分的书面陈述意见》现就福州市律师协会因宁化县法院恶意投诉本人“扰乱法庭秩序”,拟给予本人“中止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一案,在2020年1月2日下午举行的听证会上本人发表的质证、举证、陈述意见,以及本人委托的两名听证代理人——广东律成定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文秀律师、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贵生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基础上,根据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组林秋萍、林秉心两位委员出具的《调查终结报告》,针对福州市律师协会拟给予本人“中止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的决定作进一步的分析、驳斥,强调和补充提出以下书面陈述意见:一、福州市律师协会对本人的调查处理严重违反惩戒程序规定。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必要保证,程序不正义必然影响实体正义!因此,本人的书面陈述首先从揭露福州市律师协会对本案的查处严重违反惩戒程序规定开始。第一,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颁发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为处分规则(试⾏)》(律发通〔2017〕14 号)第五⼗⼀条和第五⼗⼋条规定,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应当⾃⽴案之⽇起⼗个⼯作⽇内向投诉⼈、被调查会员发出书⾯⽴案通知;调查⼈员应当按照所在省、⾃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作。也就是说,对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处分的调查、处分办案期限,全国律协授权省级律协作出具体规定。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2月21日修订通过的《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及所附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属于委员会立案范围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应在接到投诉案件后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委员会主任对已立案的投诉应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组成审查组(亦即调查组,下同),其中一名为主办人”;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作人员应自审查组成员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发出《立案通知书》”;第三十九条规定:“审查组依据调查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收到《审理案件通知书》及案件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报告,并将审查报告及案件全部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委员会主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委员会主任应在工作人员提交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集执委会会议,审议审查报告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给予相应处分;(二)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三)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据福州市律协调查组林秋萍、林秉心两位委员出具的《调查终结报告》和福州市律师协会向本人送达的榕律惩听告字《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听证告知书》显示:福州市律协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宁化县法院关于本人 “在庭审过程中存在诱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不服从法庭指挥、鼓掌、辱骂被告人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的投诉,于2019年6月24日决定立案(刚好第10个工作日)。林秋萍、林秉心两位委员于2019年 7月5日接受福州市律协指派组成调查组,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调查组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调查终结报告》;福州市律协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拟给予本人“中止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的决定并告知本人有权申请听证,分别历时58个工作日和55个工作日,均已严重超过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办案期限,构成违反惩戒程序的情形。第二,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九条:“委员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下称“执委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部分委员组成,但不得少于五名。执委会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委会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执委会负责讨论审查组审结的案件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请讨论的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本案被投诉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其它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的规定可以看出:执委会系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的权力机构或称权力中心,负责讨论调查组审结的案件并对会员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执委会议事及作出决定必须遵守相应的议事规则,并且实行回避制度。但是,福州市律协在听证会上没有告知本人执委会的组成人数、人员名单,以及作出拟给予本人“中止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的决定,执委会委员的到会人数、表决情况等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则条款,侵犯了本人的知情权、回避申请权,构成又一个严重违反惩戒程序的情形。第三,根据福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工作人员刘志杰2020年1月3日下午和1月4日上午电话通知,获悉福州市律协已将本案听证会材料移送市局审查并提出给予本人“中止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的建议,但没有作出处分决定,市局定于2020年1月7日召开调查会进行核实。由此可见,福州市律师协会并不情愿,或者说无意对本人进行处分,作出上述建议完全是慑于外部力量的非法干预,不得已而为之,故将矛盾上交,让市局表态;其向市局移送材料并提出建议前,也未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通知本人到执委会陈诉、申辩,构成又一违反惩戒程序的情形。福州市律师协会的上述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所肩负的“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的首要职责,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担任司法部部长期间作出的关于律师协会“要挺在前面”,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维权方面的作用,改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执业权益受到侵犯只能自己呼喊,效果有限,影响也很坏的现状的指示,构成了根本性的程序违法情形!二、福州市律师协会拟给予本人的处分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规范依据。
根据福州市律协调查组林秋萍、林秉心两位委员出具的《调查终结报告》的陈述,宁化县法院投诉本人“在庭审过程中存在诱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不服从法庭指挥、鼓掌、辱骂被告人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向福州市律协提供了四份材料:1、(2019)宁法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2.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庭审笔录复印件;4.(2019)闽0424刑初18号《罚款决定书》。调查组向本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本人进行了细致、周密的申辩,否认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认为自己不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宁化县法院的投诉纯属对本人依法辩护,抵制其与宁化县公安、检察机关恶意串通,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正义举动进行的报复行为,并提供了多达20份的证据材料证明和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明对象详见本人提交律协听证会的《证据清单》)。调查组最后根据宁化县法院作出的(2019)闽0424刑初18号《罚款决定书》,及其于2019年8月7日向本人询问调查所作的《调查笔录》,认定本人“在2019年2月26日的庭审中有一次鼓掌行为,在2019年5月30日的庭审过程中存在诱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不服从法庭指挥、辱骂被告人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以其认为:“邹丽惠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因此,邹丽惠律师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等为由,建议给予本人“中止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从上述《调查终结报告》的陈述和双方在律协听证会上的举证、质证、辩论情况可知:宁化县法院为投诉本人提交的四份材料中,(2019)宁法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因属于投诉文书,系待证对象不作为证据使用;涉案王维被指交通肇事罪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庭审笔录》未被调查组采信作为认定本人“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的证据,唯一被采信作为本案证据的仅有宁化县法院作出的(2019)闽0424刑初18号《罚款决定书》。这就产生了一系列滑稽而且矛盾的问题:1、既然调查组没有采信王维被指交通肇事罪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庭审笔录》作为认定本人“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的证据,也就意味着经调查组审查认为,根据该案《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庭审笔录》证明的事实,不能认定本人具有“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进一步推断调查组明知宁化县法院作出的(2019)闽0424刑初18号《罚款决定书》对本人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实施司法罚款1000元的处罚,是违法、错误的,但却因其是所谓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而予以采信,显属“明知不应采信的证据而予以采信”的枉法决定行为。 2、从宁化县法院《庭审笔录》看,其并没有对本人“在2019年2月26日的庭审中有一次鼓掌行为,在2019年5月30日的庭审过程中存在诱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不服从法庭指挥、辱骂被告人等”的所谓“扰乱法庭秩序”的情节进行任何记载;结合本人提供的证据3《南方周末》记者文章《“怼”法官的女律师:不是我在炒作案子》中关于“宁化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案第一次开庭时,由于被告人律师方面的原因,导致受害人家属有些情绪激动(注:该工作人员歪曲事实,避重就轻,表现出对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家属的明显偏向),因此第二次开庭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此次开庭结束后,法官并没有向院方反映律师有问题,法院目前也没有针对该律师在庭上的表现向有关部门投诉。南方周末记者提出采访承办法官,该工作人员表示征求其本人意见后再作回复,但记者截稿前没有收到回复”的报道分析可知:由于本人在王维案件两次庭审中的一次鼓掌和某些执业言辞激烈,情绪化表达,都是在情急之下的无心流露,没有对法庭审理造成不利影响,宁化县法院开始根本不当一回事。后来,因为所谓“女律师怼法官”的一段视频被人截取并进行了人为的炒作,引起了像《南方周末》这样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著名媒体的关注并进行了采访报道,宁化县法院感到“有失面子”,加上本人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为王维做无罪辩护,不肯与该院同流合污配合其枉法裁判,引起了该院的报复心理,因而对本人提出恶意投诉;投诉之初,宁化县法院也并未声称本人“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是因见福州市律协接到其《司法建议书》后迟迟未予立案,为了制造足以让律协立案查处,给予本人严重处分的“依据材料”才逐步升级,给予罚款1000元处罚的。前述事实,从宁化县法院作出(2019)宁法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2019)闽0424刑初18号《罚款决定书》和福州市律协作出榕律惩字(2019)40号《立案通知书》的先后时间顺序(分别为2019年6月6日、7月4日和2019年7月5日)和认定的“事实”内容变化进行考究,便可一目了然!3、将宁化县法院提供的《司法建议书》与《罚款决定书》两相对照,可以清楚地看到:宁化县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宁法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投诉内容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王维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中,发现邹丽惠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存在诱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不服从法庭指挥、鼓掌、辱骂被告人等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没有提及“情节严重”的字眼,所附证据材料为王维案件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庭审笔录》复印件,原想挑动福州市律协自相残杀律师,其“隔山观阵”。但福州市律协经审查,不认为根据其提交的两组材料可以认定本人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而未予立案;于是宁化县法院赤膊上阵,又于2019年7月4日炮制了(2019)闽0424刑初18号《罚款决定书》。鉴于《南方周末》记者文章已经登载了本人对“诱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的辩解意见:当事人因为不懂法才要聘请律师辩护,法律没有禁止辩护律师引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辩护律师除了不能引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不实的供述外,其他问题都可以引导。其也认为本人该项辩解确有道理,于是在这份《罚款决定书》中删去了对本人“诱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的指摘,增加了“未经审判长许可发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情节,给鼓掌加上了“随意”的定语,给“扰乱法庭秩序”加上了“情节严重”的定语,以便给予1000元司法罚款处罚,逼迫福州市律协对本人立案调查、给予严重处分。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宁化县法院的这些添加有否事实根据和法理依据?
其一,如前所述,宁化县法院提出《司法建议书》时作为证据提交的王维案件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庭审笔录》复印件,并没有被福州市律协采信作为对本人立案调查和认定本人“涉嫌扰乱法庭秩序”拟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处分”的证据,尤其是《庭审笔录》根本没有记载宁化县法院所指摘的任何内容,说明这两份材料并不能证明宁化县法院所指摘的事实。又据《南方周末》记者文章报道,庭审后王维案件的审判长兼主审杨文博也没有向院方汇报认为本人有什么问题,甚至不敢接受《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完全一副“理屈词穷”的表现。而所谓的“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应当是即时性的行为和感受,不可能在庭审当时没有感受到“法庭秩序受干扰,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而庭审结束后才发生和感受到这种后果,并且随着时间推移这种感受日益严重!其二,还是如前所述,辩护律师除了不能引导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作不实的供述外,其他问题都可以引导。那么,当审判长提问当事人王维“有没有证据提供”时,本人作为王维的辩护人,引导其回答:“辩护人没有举证的义务,而且我们第一次开庭已经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公安、检察机关徇私枉法”,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庭只要记录在案便可。但是审判长杨文博不等本人把话说完就加以打断,并且不断地逼问,不仅逼问当事人,而且逼问本律师,非要当事人和本律师正面回答“没有证据提供”不可。请问:这究竟是本人违法,还是审判长杨文博违法?! 其三,讲到不服从法庭指挥、未经审判长许可发言、侮辱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本人认为首先是法庭要依法指挥!像宁化县法院杨文博那样当庭公开逼迫当事人和辩护人按照他的口径回答问题,这样的指挥律师能够服从吗?宁化县法院在王维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已经查清全案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维无罪的情况下(其2019年2月27日《庭审笔录》第15页明确记载审判长庄严宣告: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维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到此结束,法庭已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对法庭调查、庭审辩论的意见,整个过程书记员已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认真评议,并依照事实、法律作出公正判决。宣判时间另行通知),还需要再次开庭审理吗?但宁化县法院纵容该案公诉机关宁化县检察院违法延期审理的要求,他们延期的目的就是补充证据,那就证明其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允许他们延期审理补充证据的要求,证明法院也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他们补充提供的三份“说明”材料只是侦查机关的自说自话,并不是证据。第一次开庭,本人就是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从鉴定人员的回答中找到认为王维不应负该案交通事故责任的理由的,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对控方明显不利,他们还要重复播放,我当然怀疑审判长居心不良。所以当审判长提问当事人“有没有证据提供”时,我怕当事人不懂得回答,就提醒当事人要回答“被告人没有举证的义务,而且我们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举出了大量的证据”,但我后半截话还没说出口,就被审判长打断了。审判长要求被告人要自己回答,我再次提醒被告人回答“我没有举证的义务”,这时被告人不仅回答“我没有举证的义务”,而且回答“我们在第一次开庭已经举了很多证据”。审判长又问我“辩护人有没有证据”?我回答“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没有举证义务,只有辩解的权利”。他们把我的原话记进笔录就可以了,但是审判长一再逼问我,要我正面回答有没有证据?我反驳他“你怎么提问是你的事情,我怎么回答是我的权利,我凭什么要按照你的要求来回答问题”?!审判长看套不出我“没有证据”这句话,竟然自己给我总结:“你意思是说你没有证据咯”?这时候我才回应他“听得懂就听,听不懂就是不讲人话”。“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没有举证义务”这句话就包含辩方这时候没有证据要提供的意思,但为了防止陷入法院的圈套,我不能这样回答。这个意思,只要是思维正常的成年人都听得懂,他一个刑庭副庭长兼审判长、主审法官会听不懂?他听得懂还要给我总结“那就是没有证据”,就是居心不良!我说他“听得懂就听,听不懂就是不讲人话”虽有不妥,但“话糙理不糙”,讲的是一句大实话,是一个客观事实,不是辱骂审判长。因此,不是我扰乱法庭秩序,而是审判长违法指挥!宁化县法院投诉我鼓掌,这是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我原来认为王维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但控方的鉴定人员汤国平出庭回答我的质询所做的回答,使我的观点得以改变为王维不负事故责任,我作为王维的辩护律师,会有多高兴,多有成就感!这时我也是情不自禁地鼓了两下,审判长提醒说法庭不能鼓掌,我马上停止了;宁化县法院后来改为投诉我“随意鼓掌”。所谓随意鼓掌,是不是说只要经过审判长允许就可以鼓掌?既然经过审判长允许可以鼓掌,我只是因一时激动忘了请示审判长而随意鼓掌,没有扰乱法庭秩序的主观故意,也不会扰乱法庭秩序,所以也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说当事人“猪脑袋”,是审判长叫王维最后陈述(王维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作了最后陈述),王维说“要求法院公正判决,赔偿问题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赔”。因为“公正判决”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法院怎么判都会标榜自己是公正的判决,所以我问王维“你到底是要求法院判你有罪还是无罪”?这时候审判长杨文博又迫不及待地打断我不让我说话,我没有理睬审判长的违法指挥,再三再四地询问王维“你要求法院判你有罪还是无罪”?我为他作了一天半的精心辩护,从认为他应当负事故次要责任辩到认为他不负事故责任,他竟然说“我要求法院公正判决,赔偿问题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赔”,我就提醒他人家法院没有审理赔偿问题。但王维一直反应不过来,我情急之下才说他一句“猪脑袋”,他因此反应过来了,先说“我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改为“我不负事故责任,要求法院判我无罪”。后来宁化县法院投诉我辱骂被告人(诉讼参与人),王维在与我微信聊天中说“您为了我的事情费心费力,我不认为您是在辱骂我”(见证据4微信聊天截图)。事实证明,本人说王维“猪脑袋”,主观上不是辱骂他,而是提醒他正确地进行最后陈述,客观上帮了他,使他正确应对审判长的提问,坚持无罪陈述,最终取得了公安机关撤销其“应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错误认定,公诉机关灰溜溜地撤回起诉的无罪结果。请问:法律上有规定这样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吗?!其四,宁化县法院提供的王维案件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庭审笔录》和本人在律协调查阶段提供的证据15.涉案交通肇事刑事诉讼辩方《证据清单》、律协听证会上提供的宁化县法院(2019)闽0424刑初18号《刑事裁定书》,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宁化县公安局及其辖下的交警大队和宁化县检察院涉嫌故意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立案侦查和追诉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提供的证据5.宁化县法院副院长张启铁与王维妻子陈福林的通话录音、证据6-7宁化县法院刑庭庭长、副庭长(杨文博)找王维谈话的录音、8-9王维兄长王洪与宁化县法院巫副院长通话录音、证据10.王维兄长王洪与王维辩护人邹丽惠的通话录音,以及律协听证会上提供的宁化县法院(2019)闽0424刑初18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宁化县法院与宁化县公安、检察机关恶意串通,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欺骗、引诱、胁迫王维及其家属赔偿认罪,违反法定程序允许宁化县检察院撤回起诉,蓄意掩盖公安、检察机关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帮助涉案交通事故的对方当事人家属敲诈勒索,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行为;提供的证据11.宁化县法院(2019)宁法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证据12.宁化县法院(2019)闽0424刑初18号《罚款决定书》、证据13.宁化县法院(2019)闽0424执786号《执行裁定书》、证据14.宁化县法院(2019)闽0424执786号《传票》,证明宁化县法院出于对本人依法为当事人王维作无罪辩护,坚决抵制其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王维的合法权益之正义举动进行报复的非法目的,违反程序,暗箱操作,违背事实情节随意网罗 “罪名”,对本人进行诬告陷害,非法干预福州市律师协会自主查处案件,涉嫌枉法裁判行为;提供的证据1.人民法院报文章:《律师执业言辞激烈、情绪化,司法者不应随意压制》和听证会上提供的另一篇人民法院报文章:《挑错是律师的职责,律师执业言辞激烈,不必然等同于违法》、证据2.人民日报/中国民生网文章:《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以及证据16.岗永红调研员率律公处长和闽侯县局分管领导就视频事件到访的录音、证据19.张玉苹律师就视频事件接受南周记者柴会群采访的录音、证据20.张玉苹律师就福州律师对视频事件的评论意见转告邹丽惠律师的微信截图和听证会上提供的《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三篇记者文章等证据材料,反映了官方、社会和律师同行对类似本人这种执业言辞激烈、情绪化表达是否违法、应否受到律师行业处分进而给予司法行政处罚的评价标准,福州市律师协会没有给予采信作为本案证据,涉嫌“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的徇私枉法行为,所作拟给予本人“中止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的决定和建议,严重违背事实和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属于枉法决定。综上所述,宁化县法院发出(2019)宁法建字第5号《司法建议书》投诉本人时提供的两组材料——王维被指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和《庭审笔录》并没有被福州市律师协会采信作为对本人立案调查和认定本人涉嫌存在“扰乱法庭秩序”,拟给予本人“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的依据;其后来作出的(2019)闽0424刑初18号《罚款决定书》,系其为了逼迫福州市律师协会对本人进行立案调查、给予严重处分而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完全暗箱操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违背王维案件的《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庭审笔录》所证明的事实和情节作出的违法决定;根据本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宁化县法院的投诉是因其勾结宁化县公安局、宁化县检察院,采取非法手段误导、引诱、胁迫王维及其家属赔偿认罪,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受到本人的强力抵制,违法目的不能实现情况下的“面子”问题而对本人进行的报复陷害;福州市律师协会屈服于宁化县法院等外部力量的非法干预而违反惩戒程序规定,违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认定本人“涉嫌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作出拟给予本人“中止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的决定和建议,适用法律、规范错误,应予以撤销。恳请市局依法审查核实、秉公处理,责成福州市律师协会对本案重新研究处理,撤销对本人的立案并为本人维权,将在查处本人被恶意投诉过程中收集获取的证明宁化县公安局、宁化县检察院、宁化县法院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诉。以上陈述意见,望予采纳。谢谢!第二篇、《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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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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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福州市律师协会听证会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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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福州市司法局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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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终结报告》
第七篇、申请人邹丽惠提交的《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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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公开听证公开评议申请书》
接到市局欲对本人在宁化县法院开庭审理王维被指交通肇事罪一案过程中“随意鼓掌”“怼法官”和说被告人“猪脑袋”等行为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由,给予本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的告知,已经申请听证。鉴于这是一个关系律师执业权利尤其是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诉讼权利之公共事件,听证会和案件处理结果均对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和一定的借鉴意义,故申请你会除放开听证会的旁听,允许社会各界人士自由旁听不要限制旁听人数外,并组织全市各律师事务所每所至少派一名代表岀席旁听听证会、邀请全国各省级司法厅、局和律师协会派代表观摩、指导听证会;听证庭调查、调查人员与本人辩论结束后,邀请福建省律师协会或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门委员会委员对开庭情况和以下问题作出评价:1、本律师在王维案件中履行职责有什么问题?问题的程度大小?2、王维案件审判长指挥庭审有没有问题?对本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有没有影响?并组织旁听人员分组讨论,发表评论意见,使市局对宁化县法院投诉本人扰乱“法庭秩序”一案的处理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让事实说话、以理服人。以上申请,望予准许并抓紧安排。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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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接到市局欲对本人在宁化县法院开庭审理王维被指交通肇事罪一案过程中“随意鼓掌”“怼法官”和说被告人“猪脑袋”等行为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由,给予本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的告知,已经申请听证。现因本人在听证会上申辩举证的需要,申请市局通知以下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一、通知该案当事人王维及其胞兄王洪出席听证庭作证,就本人接受委托后为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做的工作、所起的作用;宁化县公、检、法三家如何威胁、引诱、逼迫当事人及其家属赔偿认罪,因此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的压力;以及他们对本人法庭上的表现给予的评价等问题,回答各方的提问,接受质询及质证。二、传唤王维案件的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杨文博、宁化县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张启铁、刑庭庭长 岀席听证庭作证,就宁化县法院审理该案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合法性,以及此三人如何引诱、欺骗、逼迫当事人王维及其家属赔偿认罪等问题,回答各方的提问,接受质询及质证。以上证人证言对于市局查清宁化县法院投诉本人“扰乱法庭秩序,干扰庭审正常进行”的事实真相,分清是非和责任,正确处理该投诉事项至关重要,望市局予以准许并及时通知和传唤证人出庭作证,以保证听证会顺利、公正地举行!往期文章:当庭怼法官“你不就是乱用庭审指挥权”、怼自己当事人“你个猪脑袋”的律师,究竟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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