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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标准全国各地试点法院汇总

烟语法明 2020-09-18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其中要求,因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故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


由此,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同命同价”的《试行办法》,宣布本省全部或部分法院司法审判中,推行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最高院规定的2019年年内各地法院启动该项工作的期限已过,有公号梳理汇总了全国各地已经开展调查此项试点的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一览表


地区省份试点法院试点时间
华南广东全省2020年1月1日
广西全省2020年1月1日
华东福建厦门、莆田、平潭2020年1月1日
江苏

淮安市

2020年1月1日
宿迁2019年11月29日
连云港2019年12月4日
盐城2020年1月1日
浙江金华市2016年11月1日
湖州市2019年3月

衢州

2019年12月20日
绍兴市2020年1月1日
温州市2020年1月1日
安徽全省2019年12月16日
华中河南全省2019年12月20日
湖南郴州2019年12月9日
长沙2019年12月20
华北

山西

全省

2020年1月1日
西北陕西全省2019年12月1日
西北边陲新疆
2019年12月1日
西南四川成都、遂宁、宜宾、阿坝2020年1月1日
贵州

铜仁市印江

黔南州三都县

2019年11月15日

东北黑龙江全省2020年1月1日


此外,网友留言显示,上海市、天津市、湖北省法院也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部试行“同命同价”。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名称都被冠以“同命同价”,但各地法院试行的时间不同,适用的案件类型也不一致,有的规定仅限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的仅规定了一审尚未审结案件适用,需要具体的查看当地的法院文件规定。



部分法院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闽法明传(2019)35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高法(2019)112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长中法(2019)73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市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连中法【2019】153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淮中法[2019]109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适用赔偿标准的试点意见》的通知【宿中法(2019)66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盐中法[2019]144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统一适用相关民事赔偿标准的通知(金中法[2016]101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9]79号)


天津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
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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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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