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省试行交通事故城乡统一赔偿标准(同命同价)2020.01.01
┃来源:山西高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确保试点工作依法、全面、顺利开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将成为历史。
三大特点
此次制定的《意见》有三大特点。
适用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的适用涵盖全省三级法院,即在山西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均适用城乡统一标准。
适用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按照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适用时间
适用时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时间”作为标准。《意见》规定,人身损害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该意见。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就高适用城镇标准,符合山西经济发展现状,体现了对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和优先保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2、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均按照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3、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的规定。人身损害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但起诉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下发的相关规定或通知,如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地区 | 省份 | 试点法院 | 试点时间 |
华南 | 广东 | 全省 | 2020年1月1日 |
广西 | 全省 | 2020年1月1日 | |
华东 | 福建 | 厦门、莆田、平潭 | 2020年1月1日 |
江苏 | 宿迁 | 2019年11月29日 | |
连云港 | 2019年12月4日 | ||
盐城 | 2020年1月1日 | ||
浙江 | 金华市 | 2016年11月1日 | |
湖州市 | 2019年3月 | ||
绍兴市 | 2020年1月1日 | ||
温州市 | 2020年1月1日 | ||
安徽 | 全省 | 2019年12月16日 | |
华中 | 河南 | 全省 | 2019年12月20日 |
湖南 | 郴州 | 2019年12月9日 | |
长沙 | 2019年12月20 | ||
西北 | 陕西 | 全省 | 2019年12月1日 |
西南 | 四川 | 成都、遂宁、宜宾、阿坝 | 2020年1月1日 |
贵州 | 铜仁市印江县 黔南州三都县 | 2019年11月15日 | |
东北 | 黑龙江 | 全省 | 2020年1月1日 |
☟上下滑动更多热门推荐点击进入☟
转发告诉身边的朋友!
如果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
请点
团队介绍
刘律师团队由执业律师和医学专家组成,共同协作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创新服务。
团队宗旨是帮助交通事故伤者快速获得医疗救治费用,提前获得事故赔偿,为事故当事人撑起关爱的大伞,解决交通事故涉人伤赔偿中诉讼相关费用垫付、定责异议、伤残鉴定、法律诉讼等事宜。
本团队承接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法律咨询:18350078624 (微信同号)
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
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所帮助就发朋友圈分享给你的朋友再点个『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