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当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对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原因是法院此前出具调查令,授权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遇阻,罚单既出,在法律界引发广泛关注。
律师调查令不是新东西,十多年来,最高法在多份文件中对“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均有明确,而且各地法院对此也不乏具体实践。法院开出的罚单同样不是新东西,具体到调查取证环节,法院不仅可以对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开出罚单,甚至还可以触发拘留等更严厉措施。而且此前山东亦有法院对拒不配合调查令的行为开出过罚单,只不过对象是企业法人,而非此番的一地执法机关。
律师本身自有调查取证权,但长期实践中出现了律师的“调查取证难”问题,由律师持法庭发出的调查令进行取证,这一举动就不仅是律师行使其调查取证权的问题,还涉及到具体司法的权威。
招远法院此番罚单之所以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一来是因为律师调查取证在实践中屡屡受阻的“前情”,二来则是因为被处罚对象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一地公安机关因拒不配合调查令被开出了罚单,这样的司法举动并不多见。但事实上,在民事诉讼取证环节出现的公安机关,其与刑诉中的角色、职能有异,本应视为普通的证据提供主体。包括在被开出罚单后,其申请复议的权利亦应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障。
现行法律对拒不执行法院指令的处罚,并无但书条款,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和原则,被处罚对象也不该有区别对待。事实上,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具体司法在个案层面的判断和态度越来越展现出专业和独立,对不执行具体司法指令的当事方给出相应处罚已不鲜见。2017年4月,湖南邵阳某人民法院就曾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某政府机关开出罚单并最终执行到位,近年来也多有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社会对司法指令和司法裁量的尊重和执行,要看具体司法能否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手段和措施,来捍卫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招远法院此番罚单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具体司法的信心。从实际操作角度看,法院给公安局开罚单,不排除有异地因素的加持,但本质上罚单也仅是对不执行相关司法指令的处罚,其目的还在于督促被处罚对象及时纠正行为,确保由法院所开律师调查令的最终执行。无论最终罚单是否执行,还是循着救济程序提起申诉,确保法庭调查令的开出不再有去无回,让普通的调查取证不再剑拔弩张,相信一份罚单的关联各方对此自有深刻体会和理解。
更进一步说,依据《律师法》本身就有调查取证权的执业律师,其在个案中的执业和取证体验,无论是否有法院调查令的加持,都应当得到应有的配合和尊重。2015年9月,两高三部联合发文重申保障律师执业的具体程序对接和各自职守,对律师在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要有充分的尊重、配合与保障。
法院给公安局开罚单,是为被处罚对象去魅之后的一次普通依法履职,本无需惊诧,但对被开罚单的对象不再有所顾虑、不再区别对待,确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次难能可贵的具体实践,是对司法尊严与权威的维护。随着具体实践越来越常态,公众对此习以为常,司法和行政权力的运行也终将在此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现代化转型——兄弟登山,各自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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